燭光革命啟示:臺灣永續治理的法制重建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臺灣近年面臨的治理挑戰,根源於決策機制與社會成本承擔間的嚴重脫節,從引發產業震盪的限貸令政策、能源轉型的路徑爭議,到國際經貿協商的社會溝通不足。這些問題共同凸顯一個核心癥結:中央決策過程缺乏有效的問責機制。當政策失靈的代價全由民間承受,而決策者無須負起相應責任時,便形成了決策失誤、社會抗爭、政策轉彎的惡性循環;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從法律與治理角度,剖析臺灣現行制度的盲點並借鏡韓國經驗,提出具體修法藍圖邁向永續治理之路。
韓國2017年的「燭光革命」提供了一個深刻啟示:真正的變革不在於政黨輪替,而在於建立透明、參與、救濟的制度韌性。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臺灣的治理困境在於決策黑箱與社會成本外部化,以2022年中央銀行實施的限貸令為例,政策未經完整產業影響評估即驟然推行,導致市場扭曲與社會成本劇增,根據相關統計,中小建商周轉不靈倒閉家數年增顯著比例,銀行緊縮融資更引發爛尾樓案量暴增,這些數據反映政策一刀切手段的謬誤,未區分投資客與自住需求造成廣泛損害。
從法律層面看,此類政策決策過程缺乏透明性與參與性,行政機關常依賴專業判斷卻漠視程序正義要求,例如:未依法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或公眾聽證,能源政策目標設定時,內部評估報告指出電網韌性風險卻未完整公開違反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國際經貿談判中,農業開放衝擊評估含糊帶過,排除民主監督加劇資訊不對稱。
韓國燭光革命始於2016年親信干政醜聞,公民社會透過燭光集會動員千萬人次,最終促成憲法法院彈劾總統並推動憲政改革。這場革命催生了高級公職者犯罪調查處、國會聽證強制回應機制等創新制度,將政策問責從抽象口號轉化為具強制力的法律義務。
其核心精神—透明、參與、救濟三原則—正是臺灣治理改革所需借鏡。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現行法制下,臺灣的決策透明性與救濟機制存在多重缺陷。首先,資訊公開法制漏洞明顯。行政機關常以內部研商資料為由拒絕公開決策過程資訊,違反最小限制公開原則。例如:金融管制措施影響百萬人以上時,主管機關未提出量化衝擊報告,漠視程序正義要求。
其次,利益衝突把關不足。金融監理尺度調整受政治週期影響,形成監理寬鬆、風險累積、危機爆發的循環,雖有公務員迴避規定,但對政策性決策的迴避標準模糊實務難以落實;國際經貿談判方面,條約締結機制未具體規範監督程序,導致協商過程黑箱化缺乏公民參與。
損害救濟機制更是嚴重不足。現行國家賠償法要求受害人證明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使政策型損害幾無救濟可能,政策裁量權原則成為行政機關免責盾牌,受害者因舉證困境難以求償;團體訴訟門檻過高,且一般法庭缺乏評估政策型損害的專業工具導致司法救濟路徑阻塞。
公民參與機制亦顯落後。公民投票法設有高門檻,實質限制公投效力;媒體監督方面,平衡報導義務流於形式,錯誤報導缺乏更正機制削弱政策監督功能。
這些制度缺口使公民聲音難以轉化為制度影響力,反覆陷入街頭抗爭循環。
專家見解或策略建議
作為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筆者莊鈞翔博士提出三大改革方向,借鏡韓國燭光革命經驗建構韌性治理體系:
一、決策透明化法制改革
應修正行政程序法,增訂重大政策公開條款,明定行政機關須在政策形成階段公布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與替代方案比較,並開放公民團體提專業意見。
具體措施包括:
(一)建立政策版本追溯系統,記錄每個修正決策的依據。
(二)於行政院下設決策透明委員會,由獨立專家監督查核利益申報。
(三)將聽證過程納入法定程序,確保多元參與。
(四)國際經貿談判方面,應修訂條約締結法,要求談判文本提前公示並舉行強制聽證會,設立條約衝擊緩衝基金,從預期效益提撥比例作為產業調適經費。
二、損害救濟制度化創新
現行國家賠償法應擴張適用,引進推定過失原則:
(一)若行政機關未合理進行影響評估即推定具過失,舉證責任轉由行政機關承擔。
(二)同時簡化集體訴訟程序,降低司法門檻,並在高等行政法院設政策訴訟專庭,聘請經濟學家、統計學家擔任專家證人,確保裁判專業性。
(三)此外應建立政策損害補償基金,從政府年度預算提撥固定比例作為補償財源,並賦予監察院政策預警調查權,主動審查系統性風險。
三、公民參與機制化升級
(一)降低公民投票門檻,革新請願法,明定連署達一定數量即可啟動國會審議。
(二)將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升級為具法律拘束力的系統,允許公民直接參與預算決定。
(三)媒體監督方面,應修正廣播電視法,要求重大政策報導附原始文件索引,錯誤報導須於黃金時段更正,並設立事實查核基金獎勵深度報導。
(四)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設政策傳播審議委員會,強化媒體公共問責角色。
結語與前瞻
莊鈞翔博士表示,臺灣治理改革不能僅停於政黨輪替,而需建立抗風險體系,韓國燭光革命的啟示在於,透過憲政工程將公民行動能量轉化為制度韌性,當前是推動治理三點零的關鍵時刻,臺灣應主動建構錯誤可修正、損害可救濟、公民可參與的永續制度。
具體憲政藍圖包括:決策透明化,修訂行政程序法強制政策全程追溯;損害救濟制度化,擴張國家賠償法適用並增設政策專庭;公民參與機制化,革新請願法與公投法落實數位民主。
此改革不僅是民主深化必經之路更是臺灣在國際變局中維繫自主性的制度基礎。唯有法治重建,方能終結惡性循環;唯有制度革新,方能邁向永續治理。韓國燭光革命始於公民覺醒,終於制度重生;臺灣當以此為鑑,將抗爭能量轉為治理動能,開創策略治理新紀元。
【 法律依據註腳 】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之決策過程資訊。
- 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選定法人為選定人起訴。
- 預算法第34條:特別預算之編製,應說明其財源及其對財政之影響。
- 災害防救法第2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災害防救資訊系統,進行災害潛勢評估。
- 監察法第3條:監察院得隨時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狀況。
- 公民投票法第23條:公民投票案通過之門檻為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投票,且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地方制度法第20條:地方自治團體之權限及於其自治事項。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立法院對請願案之處理程序。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廣播電視節目內容應保持公正平衡。
-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6條: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職權與責任。
- 數據來源:2023年營建署中小建商倒閉統計、媒體觀察基金會政策報導分析。
- 判決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3號判決涉及政策裁量權與國家賠償責任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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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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