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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相關法令 -- 【 契約即護城河:從被動合約到主動治理的企業策略法律領航 】

公司治理相關法令 -- 【 契約即護城河:從被動合約到主動治理的企業策略法律領航 】
法律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從策略高度深刻指出:當前核心議題在於,許多企業的契約管理仍停留在「被動合約」模式,即僅在法律事件發生後,才被動地依賴契約條款進行補救或抗辯。這種模式,使得企業長期處於風險的追趕者地位,未能將契約的法律本質轉化為事前規劃與風險分配的有力工具。

契約即護城河:從被動合約到主動治理的企業策略法律領航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  言

       在瞬息萬變的全球化商業浪潮中,企業的穩健與永續經營,已超越單純的市場份額與營運效率,更植基於一套預警式、系統化的風險管理體系,而連結企業與其合作夥伴、客戶乃至員工的核心紐帶,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正式文件:「契約。」

       「契約不僅是交易的起點」,更是企業風險管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護城河,然而,本土企業普遍存在一種形式主義的契約觀念,將其視為標準流程中的一環,直到法律爭議浮現、訴訟程序啟動,才驚覺契約疏失所帶來的巨大衝擊與鉅額賠償風險。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從策略高度深刻指出,當前核心議題在於,許多企業的契約管理仍停留在「被動合約」模式,即僅在法律事件發生後,才被動地依賴契約條款進行補救或抗辯。這種模式,使得企業長期處於風險的追趕者地位,未能將契約的法律本質轉化為事前規劃與風險分配的有力工具。

       問題意識在於,現行契約管理在實務執行上,面臨專業審閱的缺位、條款歧義的普遍性、效力瑕疵的潛在風險,以及未能有效應對情勢變遷的結構性挑戰,這種被動式治理的鴻溝,使得企業的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性之中,難以履行公司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的注意義務。

       莊鈞翔博士的核心策略宣示,企業必須從「被動補救」轉向「主動預警」戰略,將專業律師從事後爭議的處理者,轉化為事前規劃、中期執行監控以及長期策略佈局的關鍵夥伴,並借助法律科技力量,建立整合性契約生命週期管理機制,實現法律支援從成本到競爭優勢的典範轉移。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企業契約潛藏的風險,源於對契約法律本質的低估,以及對風險承載功能的忽視,這些風險,輕則導致商業爭議與額外成本,重則可能損害企業信譽、錯失發展機遇,甚至面臨巨額賠償與生存危機。

一、契約的法律本質與風險分配功能的失效

       依據《民法》所規定之契約自由原則,契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成立的法律關係,一旦合法成立,即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這層法律關係,不僅確保了交易的順利進行,更重要的是,它在未來潛在的爭議面前,提供了釐清事實、判斷責任、尋求救濟的法定框架。

(一)條款歧義與權利義務的不確定性

       行許多「企業慣用的契約範本或由非專業人士草擬的文本,常存在用語含糊、定義不清或條款之間相互矛盾的問題,未能準確界定關鍵詞彙或對重要環節未作明確約定,導致簽約雙方對同一約定產生不同解讀,極易引發履約爭議」,這種不確定性直接削弱了契約作為風險分配工具的功能。

(二)效力瑕疵與法律風險外溢

        許多「企業在簽約前,未能嚴謹確認契約簽署主體的行為能力是否符合《民法》規定,或契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甚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若契約內容涉及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企業基於錯誤的契約效力預期進行資源投入,最終可能面臨履約不能、交易成本浪費的風險,這是公司治理上的形式主義表現。

(三)不公平條款的潛在風險與監管盲區

       在商業談判中,「地位不對等的雙方可能導致契約中出現顯著偏袒一方的不公平條款」,例如過高的違約金約定或單方面任意變更契約內容的權利,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於過高的違約金得予酌減,對於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的條款,亦賦予法院宣告其無效的權利,簽訂含有此類「霸王條款」的契約,不僅可能在訴訟中被調整或認定無效,更可能損害企業信譽與品牌形象,屬於監管盲區的灰色地帶。

二、履約變動風險與公司負責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違約變動風險

       契約通常建立在當下的環境與預期基礎之上,然而,當非預期情況發生時,如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貿易政策調整或地緣政治衝突,企業若未能在契約中預設應對這些外部情勢變動的機制(如不可抗力條款、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安排),可能面臨違約風險或重大的商業損失。

(二)違反注意義務

       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負責人(董事、經理人等)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契約管理上的疏失,未能預先規劃與分配風險,導致公司在情勢劇變時遭受重大損失,即可能被視為違反注意義務,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凸顯了契約管理已不僅是法務部門的例行公事,更是公司治理層次上核心風險管理的一環。

三、跨域挑戰:智慧財產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執行缺口

       在技術合作、委外開發或經銷契約中,對智慧財產權(IP)與營業秘密的保護條款往往是契約的核心價值。

(一)IP 權屬與授權的模糊性

       許多契約未能明確約定IP 的歸屬、使用範圍、授權期限與回饋機制,一旦合作關係終止,即引發所有權爭議,這對於企業的無形資產構成巨大的威脅。

(二)營業秘密保護的不足

       約中對於機密資訊的定義、保密義務的期限、以及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若未作完善設計,將難以有效保障企業的核心技術與商業機密,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於資訊孤島的劣勢。這種對《營業秘密法》保護的執行缺口,是企業在現代競爭中極需警惕的。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儘管我國《民法》、《公司法》提供了完整的契約法與公司治理框架,但在契約管理與風險防範的實務執行上,仍存在專業與技術的鴻溝。

一、法律專業知識在企業內部的「結構性缺陷」

       許多中小企業礙於成本考量,未能設置專業的內部法務部門,或未能與資深專業律師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一)契約審閱的「形式主義」

       於缺乏專業的法律素養,企業在審閱契約時,往往僅關注商業條款(如價格、數量、交付時間),而對法律風險條款(如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計算、爭議解決機制)採取形式主義的態度,未能進行深入的風險評估。

(二)法規變動的「資訊孤島」

       約的有效性與合理性需基於最新的法規解釋與判例趨勢,企業若缺乏專業法律支援,難以即時掌握法規變動(如特定產業規範、消費者保護法規的修正),導致所簽契約存在法規不合規的潛在風險。

二、缺乏標準化與科技輔助的「監管盲區」

       傳統的契約管理多仰賴紙本存檔與人工追蹤,這種行政慣性導致管理效率低下,錯誤率高。

(一)契約生命週期管理(CLM)的缺位

       企業缺乏整合性的契約管理系統,無法清晰掌握每一份契約的狀態、關鍵日期、應履行的義務與享有的權利,例如,未能及時收到續約或終止的提醒,導致錯失商業機會或面臨自動續約的風險,這是企業內控制度上的監管盲區。

(二)法律保留原則與法規明確性原則的挑戰

       在涉及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的契約中,必須審慎遵守《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法規明確性原則,企業法律團隊需確保契約內容符合公共利益、不侵犯相對人權益,避免因行政契約的瑕疵而引發法律問題。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以莊鈞翔博士的「企業策略軍師」視角,企業必須從「被動合約」向「主動法律策略」轉型,將專業法律支援視為核心競爭力。

一、企業層次:法律軍師納入核心經營策略

       企業應建立系統化、前瞻性的契約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機制,以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忠實義務。

(一)專業律師的「前端介入」與契約設計

       企業應委託資深專業律師「從零開始為企業草擬契約文本」,針對特定產業或交易模式,量身設計契約結構與條款內容,律師不僅進行審閱,更應參與商業談判,協助企業爭取最有利的商業條件,並將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計算、爭議解決機制等保障條款,以合法、合理且清晰的方式體現在契約文本中。

(二)導入智能輔助工具與 CLM 系統

        莊鈞翔博士建議「企業導入整合性的契約管理系統(CLM)」,涵蓋契約從起草、協商、簽署到履約管理的整個生命週期,運用智能分析功能,快速比對版本差異、檢查關鍵條款的遺漏或衝突、識別潛在的法律風險點,實現流程化、標準化的契約管理。

(三)將法律支援連結智慧財產權的競爭優勢

       法律團隊應作為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與運用的基石,協助企業規劃IP 的商業運用策略,例如透過完善的授權協議,將技術或品牌轉化為商業價值,形成抵禦競爭對手模仿的堅實壁壘。

二、公共治理與法制提升維度:強化法規指導與行政協作

       政府與法制部門應從公共治理角度,為企業提供更明確的法規指引與支援。

(一)推動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審查機制

       管機關應強化對特定產業(例如金融、電信、網路服務)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審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針對顯失公平的條款進行預警與指導,確保契約條款的合理性,避免企業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二)建立契約風險管理的指導原則

       由法務部或經濟部等主管機關,針對中小企業發布「企業契約風險管理與法遵指導原則」,特別針對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關鍵條款提供範本與解讀,降低企業的法律知識門檻。

(三)強化司法系統對科技工具的採納

       勵司法系統與法院採納數位鑑識與法律科技工具所產生的證據與洞察,提升對電子契約、數位簽章的法律效力確認效率,以適應商業交易的數位化趨勢。


 
結語與前瞻

       莊鈞翔博士強調,「契約是企業運作的基石,風險則如影隨形,在複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有效的契約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是企業能否行穩致遠、實現永續發展的關鍵要素。」

《 企業經營者的高度重視,建立系統化的管理流程,更需要專業律師的深度參與與策略指導 》

       莊鈞翔博士建議產業界企業耆英與先進,企業睿智的企業領導者應將「專業的生命週期契約管理法律系統以及法律策略軍師智庫,納入企業核心經營策略中,視其為重要的基礎設施與策略性投資」而非僅是成本負擔,專業的法律團隊不僅能協助企業規避顯性風險,更能從企業整體策略出發,將法律專業轉化為保護企業核心資產、提升交易效率、增強市場信譽的有力武器。

《 法律軍師團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是確保企業基業長青的堅實護城河 》


       莊鈞翔博士創立《中華企業永續策略續發展學會》推動公司治理與企業策略雙效結合,完整將中華民國法規與國內產業企業營運緊扣;媒體及閱讀者欲閱讀莊鈞翔博士完整評論,如欲深入瞭解AI時代的法律風險與公司治理法遵策略請鎖定《M 傳媒公司治理法律新聞專欄》及其他合作夥伴媒體。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現行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

  1.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 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之代表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與該公司或法人負連帶賠償之責。
  3. 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5.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6.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7. 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8.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形同未定者,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9. 民法第247條之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對當事人一方之權利為不合理之限制。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10. 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11. 民法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該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存在,致影響於權利之行使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12.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13. 民法第511條: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依約定日期完工者,承攬人不負遲延責任。
  14. 營業秘密法第2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管理、銷售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15.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16.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17.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18.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廢止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為之者,不在此限。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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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士  Eric Chuang, Ph.D.

【 現任職務 】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 策略智庫新聞  法遵長 / 營運長
• 策略智庫出版社  創辦人
• 公司治理法律新聞專欄  作家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 核心服務項目 】

壹、《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商業機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管理者期待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化解爭議/穩健流動/創造價值》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事解決
ㆍ企業營運風險與財務變革風險因應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永續發展/傳承創新/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策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國際認證/專業培訓》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程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運營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 著作與論文 】

《 2026年度鉅獻預告 》

• 【 內在法遵 】(預計於2026年1月正式出版)
此為莊鈞翔博士集結多年實務與學術精華之首部力作,旨在探討企業與領導者如何從內在價值驅動外在合規,建立永續經營的法遵文化。

《 博士論文部分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ㆍ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 碩士論文部分 》
ㆍ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 中華企業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產業服務,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有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奮鬥理念: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推動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ㆍ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ㆍ深化組織體質,提升營運能力與全球運轉

【您的專屬智庫為您出謀劃策】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me/R/ti/p/@783xkknh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me/R/ti/p/@387nbnjs

【莊鈞翔博士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M傳媒 / 賣厝阿明

https://94m.com.tw/editors/ed55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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