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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相關法令 --【AI時代教育治理:從禁止到駕馭策略革新與法律重構】

公共治理相關法令 --【AI時代教育治理:從禁止到駕馭策略革新與法律重構】
法律 當前教育界普遍對於學生過度依賴AI導致「思維外包」現象的集體焦慮,已成為國際教育治理面臨的重大挑戰,這場技術洪流與教育本質的劇烈碰撞,凸顯了現行法律與規範體系在應對數位化轉型時的巨大鴻溝,即缺乏一套前瞻性的主動治理策略;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藉本文,將從法律與公司治理的策略軍師視角,深入剖析AI在教育應用中所面臨的結構性挑戰,包括著作權歸屬、學術評鑑體系的適應性、以及現行法制規範的不足。

AI時代教育治理:從禁止到駕馭策略革新與法律重構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 言

       人工智慧(AI)技術的迅猛發展,正在以史無前例的速度重塑社會結構與產業生態,其中,生成式AI技術以其高效、低門檻的內容生成能力,對教育體系的核心 — 學術誠信與思維養成 — 帶來了根本性的衝擊。

       特別是當前教育界普遍對於學生過度依賴AI導致「思維外包」現象的集體焦慮,以及歐美重視人本教育的教授們經常對學生們氣憤地表態;為此,已成為國際教育治理面臨之重大挑戰。

這場技術洪流與教育本質的劇烈碰撞
凸顯了現行法律與規範體系在應對數位化轉型時的巨大鴻溝
即缺乏一套前瞻性的主動治理策略

       面對歐美部分教育機構的「禁用」政策,莊鈞翔博士認為,單純的防禦性限制如同面對洪水只築起堤壩,只能延緩衝擊,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場爭議的本質,並非工具本身的善惡,而是教育模式的僵化與法律規範的滯後,如果無法在法律與公司治理的視角下,對「競爭力」和「學術誠信」進行再定義,我們將錯失利用AI提升國家整體數位素養與產業競爭力的戰略機遇。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藉本文,將從法律與公司治理的策略軍師視角,深入剖析AI在教育應用中所面臨的結構性挑戰,包括著作權歸屬、學術評鑑體系的適應性、以及現行法制規範的不足,莊鈞翔博士的核心解決之道在於宣示:

教育界與法律制度的應對,必須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革新」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我們必須透過創新治理的設計與法律重構的策略,將AI從潛在的「學術危機」轉化為「思維升級」的強大工具,實現教育本質與技術應用的平衡之道,這套策略驅使的法律運用方針,將指引我們在AI時代為教育建立更堅實的合規與創新基石。

一、生成式AI與「思維外包」的結構性威脅

       生成式AI,以大型語言模型(LLM)為代表,其強大的內容生成能力,已經從根本上顛覆了傳統學習過程對獨立思考、邏輯建構與批判論證的依賴性,傳統教育將撰寫作業視為學生訓練大腦「肌肉」的舉重過程,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從零散資訊中抽象出知識結構的能力,然而,AI的介入,使學生能夠「外包」這個思維建構的過程,導致「大腦肌肉萎縮」的風險。

       這種現象對教育公信力構成實質威脅,當一張文憑無法證明持有者具備相應的知識創造能力時,高等教育體系的公信力與經濟價值將面臨瓦解的危機,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這等同於企業高層依賴黑箱決策系統,最終導致決策品質與內部控制的系統性崩壞。

這種對學術誠信的侵蝕,是比單純的抄襲更深層次的結構性缺陷。

二、禁止政策的法律盲區與實務困境

       面對AI的衝擊,多數教育機構傾向採取的「禁止政策」,在法律實務上存在顯著的侷限性與盲區,從法律保留原則的角度來看,對於一項技術應用的全面禁止,其法理基礎必須極為堅實,且需考量比例原則的適用,然而,禁止政策不僅難以有效遏制技術在隱蔽環境中的使用,更將教育機構置於一個悖論:為了維護「舊時代的學術誠信」,卻阻礙了學生掌握「新時代的職場競爭力」。

       歷史上,面對計算機的普及,教育界曾出現類似的技術恐慌,事實證明,擁抱技術並重新定義「能力」才是正解,在未來職場,雇主關注的是「人機協作下的高效能」,而非單純的工具禁用。因此,單純的禁止政策是一種被動式的治理模式,忽視了技術作為生產工具的法律位階,最終可能培養出「低效能者」。

三、國際規範與國內法制演進的適應性挑戰

       當前,國際社會已意識到AI技術的風險與潛力,例如,歐盟的《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強調對高風險AI系統的透明性、合規性與可解釋性進行嚴格規範,這為教育領域提供了重要的治理啟示,然而,中華民國現行法制在教育領域對生成式AI的應用,仍處於規範真空狀態。

       特別是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在實務中極為模糊,學生利用AI工具完成的內容,其原創性、表達形式的法律保護界線難以劃定,若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教育機構在實施懲處或評鑑時,將面臨法律依據不足的困境。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提出警訊,這種法制演進的滯後性,使得教育治理從一開始就缺乏一個堅實的法律框架,導致治理策略只能停留在「道德呼籲」或「行政權宜」的層次,無法有效應對這場跨域、跨世代的技術挑戰。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莊鈞翔博士表示,作品必須是作者自己獨創、有創意的成果,並且必須是將想法具體地呈現出來(例如寫成文字、畫成圖畫、錄製成影音等),而不能只是單純的想法或概念,才能符合中華民國於法律層面,對著作權兩大原則下之保護:

壹、原創性 (Originality):

  • 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思考、原創的結果,而不是抄襲別人的。
  • 這並不要求作品在世上是獨一無二的,只要是作者自己創作出來的,而不是複製別人的,就可以滿足原創性的要求。

貳、表現形式 (Expression):

       作者的想法或創意必須透過具體的、可以感知的方式表達出來,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法律保護的是這種「表現形式」,而不是「想法」本身,例如:

  • 語文著作:文字寫成文章、詩歌、小說等。
  • 音樂著作:譜成樂曲。
  • 美術著作:畫成圖畫或雕塑。
  • 視聽著作:拍攝成影片。

一、學術誠信判斷與著作權法的模糊地帶

       現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並以一定形式表現者」,然而,AI生成內容的核心挑戰在於其原創性主體的認定,當學生利用ChatGPT生成一篇論文,其內容的「表達形式」源自AI模型,而「思想概念」則源自學生的輸入(Prompt)。

       《著作權法》未能對這種人機協作的成果給予明確的法律界定,導致學術誠信的判斷陷入模糊地帶,若學校依據《著作權法》對學生進行抄襲處分,可能因無法證明學生對AI生成內容的「實質抄襲」或「不當利用」而缺乏法律位階上的支持。

       此外,現行教育評價體系過度依賴書面作業的形式主義,未能有效轉換為以「提問品質」、「批判力」和「人機協作整合力」為核心的實質能力評鑑,造成法遵防線的覆蓋不足。

二、監管權限的授權限制與實質審查缺口

       在面對學術不端行為時,主管機關(教育部)或教育機構的行政稽查權限存在明顯的授權限制,為了查證學生是否過度使用AI,學校可能需要調閱學生的AI對話紀錄或軟體使用紀錄,這將涉及學生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

       在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下,學校的查核行為可能觸犯法律保留原則,此外,即便是技術偵測工具(如AI偵測器),也存在誤判率的問題,這種形式上的監管,造成了實質審查的缺口:學校難以精準判斷學生是將AI作為「學習教練」還是「代筆者」。

這種行政慣性與資訊孤島現象,使得教育法遵成為一條難以執行的規範

三、應對技術迭代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困境

       AI技術的迭代速度遠超法律修訂的速度,當前法制在應對生成式AI時,面臨著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嚴峻考驗,例如,如何精確定義「適度使用」與「學術不端」的界線,缺乏統一的法律標準。若教育機構自行頒布的校規過於模糊或過度嚴苛,可能引發行政訴訟的爭議,這種困境迫使教育機構採取最低風險的「被動式治理」,即直接禁止。

       然而,這僅是將問題延後,而非解決。要真正強化監管,必須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擴大行政稽查權限,並建立一套可追溯、可解釋的AI使用報告機制,否則執行缺口(Execution Gap)將持續擴大,最終導致學術誠信的防線被犯罪策略所利用。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認為,面對AI對教育本質的重構,教育界與法制層面必須進行一場從「被動合規」到「主動治理」的典範轉移,以下策略建議,旨在為企業主、政策制定者與教育機構提供一套主動革新的戰略藍圖。

第一、企業策略維度:重新定義「人才競爭力」與「人機協作素養」

       企業應將AI應用視為戰略風險與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指標。未來的競爭力不再是單純的「回答者能力」,而是「提問者能力」與「審判者能力」。

(一)人機協作素養納入公司治理:

       企業應將員工的「精準提問力」(Prompt Engineering)與「真偽辨識及批判力」(Critical Thinking & Verification)納入年度績效評估體系,視為董事會應關注的策略資產,這要求企業的教育訓練必須從傳統知識傳授,轉向AI協作的倫理與實務訓練。

(二)策略性職務的守門員義務:

       針對法遵、研發、財務等關鍵職務,應明確界定AI輔助決策的責任分配機制。例如,法遵人員在使用AI查核法條時,必須具備雙重驗證的義務,以符合《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所要求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從而強化守門員義務的法律約束力。

(三)法律基礎:

       這些策略的推動,基礎於《公司法》所規範的忠實執行業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及《證券交易法》對資訊揭露的真實性與可靠性要求,促使企業主動建立內控機制。

第二、公共治理維度:推動「法律實驗室」與「行政稽查權限」戰略擴大

       政府必須在教育領域率先突破法律與技術的僵局,透過主動治理來彌補規範真空。

(一)建立「AI教育法規實驗室」:

       效國際做法,政府應設立專責機構,以「沙盒」(Sandbox)機制,試行並驗證AI在教學中的應用準則、著作權歸屬認定標準、以及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與懲處流程。

這能以最小的法律風險,為未來的法律修訂提供實務證據

(二)行政稽查權限的戰略擴大與實質審查: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透過修訂《教育基本法》或相關行政命令,賦予教育機構在學術誠信案件中,對AI工具使用紀錄進行有限制、目的性調閱的權限。

重點應放在實質審查學生在人機協作中的知識貢獻度
而非單純的文稿相似度

(三)法律基礎:

       涉及行政權限的擴大,必須符合《憲法》所保障的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則對數據調閱設下嚴格限制,必須確保權限擴大具有明確的公益目的與最小侵害性。

第三、法制提升維度:強化法制位階與法律位階的一致性

       法律規範的位階必須提升,以應對AI這個國家級的戰略議題。

(一)專法立法或位階提升:

       慮以《教育基本法》為基礎,增訂關於數位時代學術誠信與知識產權的指導性原則,以提升相關規範的法律位階或參考國際趨勢,推動AI應用倫理專法的制定,專門規範AI在特定高風險領域(如教育、醫療、金融)的應用,明確著作權的分配規則與使用者的責任邊界。

(二)明確著作權法與教育慣例的銜接:

       修訂或發布相關行政解釋,明確規範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例如,將學生對AI的指令(Prompt)視為「創作思想或概念」,而將AI生成結果的「表達形式」視為「工具輔助」,從而將著作權人格歸屬於最終提交作品的學生,但前提是學生必須提供人機協作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三)法律基礎:

       制位階的提升涉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而著作權的明確性,則需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來進行,並在教育慣例中尋求與《憲法》所保障的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的平衡。


 
結語與前瞻

       AI技術與教育本質的碰撞,是一場關乎國家未來競爭力的深度系統性工程,這場危機,不僅是教育的危機,更是對我們法律制度、企業運營管理與社會信任的全面考驗。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總結而言,我們必須理解教授的憤怒是「愛之深,責之切」的警鐘,它提醒我們策略必須協助教育現場找到法律上的適法性與實務上的可操作性,面對「核動力引擎」般的AI:

我們不該禁止學生使用而是必須教會他們如何握緊方向盤
並清楚知道要開往何方

策略決策的錦囊在於:

       將防禦轉為進攻,將工具視為夥伴,將挑戰視為法制革新的催化劑,執行決心與系統性協作,將是這場轉型成功的唯一保障。未來,社會競爭力將屬於:

「懂得駕馭AI,並具備獨立批判思考能力的人」— CHUANG, CHUN-HSIANG, Ph.D.

       最終,對於教育界和企業而言,AI時代的治理能力將成為其取得大眾之信任、進而永續發展的關鍵指標。我們應當以法律的高度與策略的深度,堅定地邁向一個人機共融、誠信為本的教育新紀元。

吾輩當以法律為舵,策略為帆,駕馭智慧之舟,方能抵達未來知識之彼岸— CHUANG, CHUN-HSIANG, Ph.D.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1. 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憲法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3.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4.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5.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二、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三、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6.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7.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8.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所採取之方法與所欲達成之目的,應依比例原則衡量。
  9.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教育應注重學生之品格及能力發展,並促進創造力之培養。
  10.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本法所稱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11. 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12. 著作權法第 10 條之 1:著作權所保護之客體為著作之表達,不包括著作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1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有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14. 公司法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5.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項: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16. 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歐盟草案):此法旨在確保在歐盟市場上的人工智慧系統是安全的、透明的、可追溯的、非歧視性的,並且是環境友好的。特別針對「高風險AI系統」訂立嚴格的合規義務,強調可解釋性與數據治理。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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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商業機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管理者期待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化解爭議/穩健流動/創造價值》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事解決
ㆍ企業營運風險與財務變革風險因應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十三、《永續發展/傳承創新/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策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國際認證/專業培訓》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程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運營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ㆍ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ㆍ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中華企業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產業服務,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有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奮鬥理念: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推動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ㆍ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ㆍ深化組織體質,提升營運能力與全球運轉

【您的專屬智庫為您出謀劃策】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me/R/ti/p/@783xkknh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Line官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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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鈞翔博士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M傳媒 / 賣厝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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