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時代新聞引用之法律邊界:生成式內容的治理挑戰與合規策略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的爆發性發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新聞媒體產業的內容產製生態,根據國際媒體治理協會最新統計,2025年全球新聞機構使用AI輔助產製內容的比例已突破百分之六十五,然而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卻呈現指數級增長。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指出,當前媒體正面臨著「零邊際成本內容海嘯」與傳統著作權框架的結構性衝突,這不僅是技術挑戰更是企業治理的關鍵轉折點。
本文核心議題在於剖析「AI生成內容的法律地位界定難題,以及新聞媒體在引用這類新型態內容時面臨的侵權風險光譜」,隨著深度偽造技術與大型語言模型的普及,傳統「作者-作品-授權」的線性法律關係已被徹底顛覆,媒體必須在技術創新與法律合規之間找到新的平衡點。
莊鈞翔博士強調,解決之道在於建立AI時代的內容治理新範式,本文將從「法理基礎出發,深入解析生成式內容的著作權歸屬爭議並提出媒體機構應對策略,在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之間取得平衡將成為數位時代媒體永續發展的關鍵課題」。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一、生成式AI對新聞產業的結構性衝擊
莊鈞翔博士提點,人工智慧技術的快速演進,已從根本上改變內容產製的成本結構與速度標準,傳統新聞產製需要經過採訪、撰寫、編輯等多重環節,而AI工具能在秒級時間內完成相同工作量的內容生產,這種「效率躍升雖然帶來營運優勢,卻也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風險盲區」。
當前產業面臨的最大挑戰在於法律認定的滯後性,多數媒體機構在導入AI工具時,僅關注技術效能而忽略法律合規評估導致系統性風險積累,據統計,2025年全球因AI內容引用產生的訴訟案件較去年增長百分之兩百,顯示產業正面臨嚴峻的法遵挑戰。
二、AI生成內容著作權歸屬的國際分歧
各國法律體系對於AI生成內容的保護標準存在顯著差異,這種國際分歧為跨國媒體營運帶來高度不確定性,美國著作權局明確採取「人類創作中心主義」,要求受保護作品「必須體現人類的創意投入」;而歐盟則開始「探索對AI生成內容給予某種形式的鄰接權保護」。
這種法律適用的不一致性,使得媒體在處理國際新聞素材時面臨複雜的合規判斷,特別是當AI生成內容涉及多國元素時,權利歸屬的認定往往需要進行繁複的法律衝突分析,這對媒體的法遵資源配置提出更高要求。
真實性驗證機制的技術缺口
深度偽造技術的成熟使得內容真實性驗證成為媒體面臨的新挑戰,傳統新聞查證主要針對事實陳述的真偽判斷,而AI時代還需要驗證內容的「產製來源」是否為人類創作,當前技術環境下,AI生成內容的檢測工具準確率仍難以達到百分之百可靠水準。
這種技術缺口導致媒體在引用網路內容時承擔更高的法律風險,特別是當AI生成內容高度模擬人類創作風格時,即使資深編輯也可能難以辨識其真實來源,這為惡意內容的傳播創造了法律漏洞。
隨著生成式AI技術在新聞媒體產業的滲透率呈指數級攀升,我們正站在一個法律定義與技術現實激烈衝撞的歷史十字路口;尤以今年莊鈞翔博士觀察「網路新聞媒體在引用、轉載或自行生成AI內容時,面臨的已非單純的道德倫理問題,而是一場涉及權利歸屬認定與跨境合規治理的法律風暴。」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著作權主體認定之法律模糊地帶
現行法律框架對於創作主體的認定仍以自然人為核心,這種設計在AI時代面臨嚴峻挑戰,當內容完全由演算法生成而無人為創意投入時,其法律地位處於灰色地帶,媒體引用這類內容時,既無法獲得傳統授權保障,也難以適用合理使用原則。
實務上最棘手的問題在於人類介入程度的判斷標準缺乏明確界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需要逐案判斷使用者的提示詞設計是否達到創作性門檻,這種個案判斷模式使得媒體營運面臨高度不確定性。」
二、訓練資料合規性的連帶責任風險
AI模型的訓練過程可能涉及對受著作權保護內容的非授權使用,這種侵權風險會連帶影響生成內容的合法性,媒體若引用來自侵權訓練資料的AI生成內容,可能需承擔次要責任;現行法律對於這種新型態的連帶責任認定尚缺乏明確規範。
特別是當AI模型產生與訓練資料高度近似的輸出時,媒體很難事先察覺潛在的侵權風險,這種技術黑箱特性使得傳統的權利清算機制失靈,媒體必須建立新的風險評估流程。
三、人格權保護的新型態挑戰
深度偽造技術對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保護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AI生成內容可能未經授權使用特定人物的肖像或聲音特徵,這類侵權行為的認定標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尚不清晰,莊鈞翔博士提醒,倘若未來法規具依定程度上規範時,恐於法律上追溯期內,均有觸法之疑虞。」
媒體在報導相關技術應用時,往往需要展示具體案例來說明技術影響,這種展示行為本身可能構成對人格權的二次侵害,如何在報導公共利益與保護個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成為法律適用的難點。
台灣本土實務之隱憂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指出,當前企業在擁抱AI技術時,往往僅看見生產力的提升,卻忽視了背後潛藏的「資產虛無化」風險,倘若國際法域斷裂帶來的合規夢魘,以及本土實務中「花錢買空氣」的權利瑕疵危機,國人當如何能從被動防禦走向主動治理的戰略藍圖。
一、國際法域的斷裂:跨國媒體營運的合規夢魘
當前全球法律體系對於AI生成內容的保護標準,呈現出極端且顯著的差異,這種國際分歧為跨國媒體的新聞引用與版權運營帶來了高度的不確定性。
首當其衝的是美國模式所樹立的「人類創作中心主義」絕對防線,美國著作權局(USCO)與聯邦法院的判例明確指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體現「人類的創意投入」。這意味著,台灣媒體若使用AI全自動生成一篇英文財經報導並發布於美國市場,該內容在法律上極可能被視為缺乏著作權保護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資訊。
競爭對手可以合法、免費地進行轉載與引用,
媒體機構將面臨「投入大量算力成本卻無法主張排他權利」的商業窘境
反觀大西洋彼岸,歐盟與英國則展現了不同的法理路徑。歐盟在其人工智慧法案與部分成員國的國內法中,開始探索對AI生成內容給予某種形式的「鄰接權」保護,或透過視為「電腦生成作品」的安排者為作者來賦予權利。
這種法律適用的不一致性,使得媒體在處理國際新聞素材引用時,必須進行繁複的「法律衝突法則」分析:
同一則AI生成的新聞,在歐洲可能受到保護而需支付授權費
在美國卻可能屬於公共財,這對媒體法遵團隊的資源配置與風險判斷能力
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標準要求
二、國內實務的嚴峻檢驗:權利真空與瑕疵給付風險
將視角拉回台灣,我國現行的智慧財產權實務見解,深受「人類精神創作」理論的制約。智慧財產局與法院的主流見解傾向認定,唯有「人類精神力之作用」介入的成果,方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
這為國內新聞媒體與內容產製業者帶來了極為隱蔽卻致命的治理盲區,在實務上,許多媒體外包行銷公司或設計團隊製作的新聞配圖、影音素材,若完全由AI指令(Prompt)生成而無人類實質的後製加工,該素材在台灣法律評價上極大機率屬於「不具著作權之標的」。
莊鈞翔博士特別提醒,這將引發嚴重的「權利瑕疵」連鎖反應,當媒體與外包廠商簽署合約,廠商聲稱將素材的「著作財產權」移轉給媒體時,若該素材實質上因純AI生成而自始無權利產生,則該契約條款將形同具文。
媒體形同「花錢買空氣」,不僅無法對外主張權利以制止同業抄襲,更可能在未來的資產鑑價或權利盤點中,面臨無形資產價值泡沫化的財務風險。這已非單純的法務問題,而是涉及契約履行與資產保全的公司治理危機。
三、從被動因應到主動治理:三大戰略防線
面對上述內外夾擊的法律挑戰,企業與媒體機構不能心存僥倖,必須採取「防禦性法律策略」以確保營運合規與資產安全。
第一、構建證據鏈與合約防火牆
在AI輔助創作的過程中,媒體應系統性地保存所有的人類介入軌跡,建立嚴謹的「人類貢獻歷程證據鏈(Chain of Evidence)」。包括原始構思草圖、多層次的修正指令記錄、人類編輯進行潤飾與後製的圖層檔案,這些數位足跡將是未來在法庭上證明「AI僅是工具,人才是作者」進而捍衛新聞著作權的關鍵證據。
同時,應在商業合約中導入「AI揭露與免責機制」。在委外製作或內容採購合約中,必須新增強制性的AI使用條款。若為買方,應要求供應商明確標示內容的生成屬性,並針對AI生成部分提供權利瑕疵擔保;若為賣方,則應在授權條款中誠實揭露AI成分,以排除未來因權利歸屬爭議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第二、建立AI內容治理的企業標準
企業應制定明確的AI內容使用分級管理制度,根據內容類型與應用場景設定不同的風險管控標準。對於新聞報導中使用的AI生成內容,應建立來源追溯機制與合法性驗證流程。從公司治理角度,董事會應將AI內容風險管理納入企業風險控管體系。
具體實施策略包括設立AI倫理審查委員會、開發內容合規檢測工具、建立供應商盡職調查機制。企業應優先選用提供版權賠償保障的商業AI工具,並避免使用來源不明的開源模型,以降低侵權風險。
第三、創新權利佈局與組織賦能
採取「權利分割」的戰略思維,針對具備高度商業價值的獨家深度報導或原創IP,應堅持以人類創作為主,確保在全球法域皆受完整保護;而對於時效性強、價值密度較低的快訊或背景素材,則可接受AI生成的高效率,並承擔其可能無權利保護的風險。
此外,媒體機構應系統性提升從業人員的AI法律知識水平,定期舉辦專題培訓與案例研討,建議將AI法律合規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建立相應的獎懲機制,同時應加強與法律專業機構的合作,建立常態化的諮詢管道,確保業務發展與法律合規同步推進。面對AI授權挑戰,亦建議推動建立新型態的集體管理組織與區塊鏈數位權利平台,實現創作內容的全程可追溯與智慧授權。
莊鈞翔博士表示,在法律定見尚未統一的過渡期,媒體治理的核心在於看見效率紅利背後的「資產虛無化」風險,唯有透過精密的法律佈局,在擁抱科技與確保權利之間找到平衡點,才能在AI時代守住新聞資產的法律邊界。
「科技決定了我們走多快,但法律治理決定了我們能走多遠——在AI浪潮中,合規即是資產。」
結語與前瞻
AI技術的發展為新聞媒體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在這個變革的時代,媒體機構必須重新思考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戰略定位,將合規要求內化為組織核心能力。
莊鈞翔博士強調,建立AI時代的內容治理體系需要產業協同與制度創新,媒體產業應積極參與法律規範的制定過程,推動建立符合技術發展趨勢的法律框架,同時應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應對跨境法律適用的挑戰。
展望未來,隨著解釋性AI技術的發展,內容產製過程的可解釋性與透明度將不斷提升,這有助於降低法律風險,媒體產業應把握技術變革的契機,建構兼顧創新與合規的永續發展模式。
「在AI時代,法律合規不是創新的束縛,而是永續發展的基石——智慧治理將成為媒體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
-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民法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民法第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民法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無效。
- 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著作權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 著作權法第42條: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併消滅:
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無人繼承。
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解散後其著作財產權無人承受。著作財產權消滅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刑法第319-1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他人之性影像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人工智慧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規範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與使用,根據風險水平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 美國版權局政策聲明(2023年):明確規定僅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能獲得版權保護,AI生成內容必須包含足夠的人類創作元素才能受到保護。
- 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定義著作物為「思想或感情的創作性表達,屬於文學、學術、藝術或音樂領域的作品」。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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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商業機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管理者期待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化解爭議/穩健流動/創造價值》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事解決
ㆍ企業營運風險與財務變革風險因應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十三、《永續發展/傳承創新/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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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傳承智慧、產業服務,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有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奮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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