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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新聞自由與著作權法之邊界:論媒體引用與專欄創作之法益平衡與合規策略】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新聞自由與著作權法之邊界:論媒體引用與專欄創作之法益平衡與合規策略】
法律 當前台灣媒體產業普遍存在「合理使用」的認知誤區,許多從業人員誤將標註出處視為免責金牌或錯誤認為新聞報導享有無限引用特權,這種結構性法律知識落差正侵蝕著媒體產業的永續發展根基,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指出,解決之道必須提升至公司治理戰略層次,本文將從法律學理基礎出發,深入解析媒體引用之合規框架並提出具體轉型策略。

新聞自由與著作權法之邊界:論媒體引用與專欄創作之法益平衡與合規策略

撰稿/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董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在人工智能與數匯流全面主宰資訊生態的2025年,新聞媒體正面臨位於前沿的法律合規危機,隨著生成式AI技術的普及,內容生產速度呈指數級增長,然而這種效率追求卻與版權法的核心精神產生了幻影碰撞。

       近期多起媒體涉案案件顯示,企業因不當引用所面臨的賠償金額已攀升至數千萬新台幣,這不僅是法律風險,更是公司治理的嚴重漏洞。

       本文核心立場剖析數位時代下媒體行為引用的法律邊界,以及企業如何從被動防禦轉向主動治理,當前台灣媒體產業普遍“合理使用的認知誤區”,不少從業人員“誤將標籤出處視為免責金牌”“錯誤認為新聞報道屬於無限引用豁免”,這種結構性法律知識落差,正審視著產業的永續發展根基媒體。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指出,解決之道必須提升至公司治理戰略層次,本文將從法律學理基礎出發,深入解析媒體引用之合規框架,並提出具體轉型策略,在民主社會中,新聞自由與著作權保護並非零和博弈,而是相輔相成的共生關係,唯有建立完善的法遵機制,媒體產業才能在數位洪流中確立不可取代的價值。

「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著作權法則是文化創新的屏障」


  
問題背景與現狀分析

一、數位匯流時代的結構性衝突

       鈞莊翔博士提點出當第五代通訊技術與人工智慧的全面落地,徹底突破了資訊產製與傳播模式,媒體競爭場域從傳統「獨家內容」轉向「傳播速度」與「流量變現」的殊死戰,這種高壓環境導致「複製貼上」成為產業界定規則,然而,這種效率至上主義正制度性正與傳統主義著作權的基本性。

       根據國際媒體治理協會2025年最新統計,台灣媒體機構因著作權相關所產生的年度平均訴訟成本已達到新台幣三千萬且年增長率持續攀升,這一生態模式已出現嚴重的法制不良問題,企業主必須正視問題,智慧財產權管理已存在從普通法務全球化為企業風險核心,輕忽都可能導致雙重信譽與財務價值的雙重信譽。

二、合理使用原則的認知鴻溝

       長久以來,台灣媒體業對合理利用原則有深度誤解,「多數資深編輯與記者誤認為只是在文末標註來源即構成合法引用」,甚或「過度拓展新聞管道的適用範圍」,這種認知落差根源於法律教育不足與產業慣性存在,導致成為系統性風險。

       從角度觀察,近年來法院判決結果顯示,媒體敗訴案件中超過八成涉及對合理使用判斷基準的錯誤解讀,特別是在轉化性使用與市場替代效果的評估上,媒體高估自身行為的公益性往往低估了原創市場的負面影響,這種判斷盲點不僅造成巨額損失,更嚴重的媒體公信力。

三、思想與表達二分法的實務挑戰

       「版權保護的核心界線所處區分思想與表達」,此原則在數位時代面臨嚴峻挑戰,「新聞事件本身作為偵查事實屬於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傳播;但記者跨越專業技巧揭示的獨特敘事結構方式與表達,則受到法律嚴格保護。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來自「洗稿」行為的法律定性,當競爭媒體將同業報紙進行語序調整與同義詞替換,僅保留實體架構內容時,是否指嚮往往存在判斷困難,這種灰色地帶的利用,已成為某些內容農場的標準操作程序,嚴重破壞產業創新誘因。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新聞頻道的界線模糊

       法律賦予時事報紙在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權的豁免,但該豁免的適用條件在實務中存在高度不確定性,關鍵在於「報道範圍必要」的判斷標準,法院通常採取嚴格檢視態度,要求引用行為必須與新聞事件有直接關聯性且符合比例原則。

       目前的挑戰在於,媒體往往過度拓展「時事」的定義,將軟性專欄或娛樂內容也納入稅收保護範圍,此外,引用量的判斷標準缺乏明確標準,導致媒體常常在不知不覺中超過合理限度,更嚴重的是,數位技術使全文變得更加輕而易舉,這種便利性反而加深了風險規避。

二、合理使用四步驟測試法的應用困境

       合理使用的判斷需綜合考量四大基準:()利用目的與性質、(二)著作權、(三)利用品質比、(四)市場影響。

       然而每項基準在應用時都面臨實務挑戰,商業媒體的營利性質先天不利於合理使用,必須依賴高度轉化性來平衡劣勢使用這一勢,轉化性成為近年判斷關鍵,但何謂足夠的轉化性篩檢標準。

       媒體常見的錯誤是僅進行表面改寫而未給實質添加新價值,這種“轉化偽”行為在訴訟中極難獲得法院支持,此外,對“核心精華的渲染能力不足”,導致媒體常誤觸矛頭雷。

三、數位環境下的新興挑戰

       社群媒體環境創造了新的引用陷阱,「媒體普遍誤認公開貼文同意放棄版權,這種錯誤認知導致未授權的重製行為頻傳」,技術上「嵌入」與「截圖」的法律差異尚未釐清,使媒體在操作時面臨高度不確定性。

       生成式AI的興起更使「版權界線趨於模糊」,當AI工具能夠「快速改寫他人內容時,涉案判斷變得更加複雜,密碼學對架構AI生成內容的保護標準尚未明確,這種法制落差可能導致媒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法。」


 
專家意見與策略建議

第一、建立主動式智慧財產治理架構

       從治理角度,公司負責人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未建立完善智財管理制度可能構成義務違反;企業應將著作權合規提升至董事會層級議題,建立跨部門的智慧財產管理委員會,具體措施包括:

       (一)制定媒體內容產製標準作業程序、(二)導入AI輔助偵測系統、(三)建立定期教育訓練機制。

       莊鈞翔博士建議,策略上應採取「創作即存證」原則,「所有內容產製過程都應保留完整歷程紀錄,同時與外稿作者簽訂明確權利歸屬契約,並設定權利瑕疵擔保條款」;這種主動防禦型治理模式,能大幅降低訴訟風險與潛在賠償責任。

第二、發展轉化性內容產製策略

       媒體應從根本轉變內容策略,從被動轉載轉向主動創造轉化性價值,具體實踐包括: 

(一)建立深度評論團隊、(二)發展數據分析能力、(三)強化原創調查報導。

       莊鈞翔博士提醒,轉化性使用的核心在於為原有內容添加新見解、新功能或新美學,而非單純重製;操作面建議採用「三一原則」: 

(一)明確區隔原創與引用內容、 (二)提供完整出處資訊、 (三)確保引用服務於評論目的。

       這種策略不僅符合法律要求,更能提升媒體品牌價值與讀者黏著度。

第三、建構數位時代合規生態系

       面對數位環境新挑戰,媒體應積極參與法制建構過程,推動明確合理的著作權規範,同時與技術供應商合作開發智慧權管理工具,例如區塊鏈存證系統或AI內容指紋技術。

       在產業層面,建議成立媒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建立標準化授權機制,這種生態系思維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進內容流通與創新平衡,國際經驗顯示,健全的著作權管理生態系是媒體產業永續發展的關鍵基礎。


  
結語與前瞻

       「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石,著作權法則是文化創新的屏障」;兩者的平衡關係將決定數位時代媒體產業的發展軌跡,企業主必須體認真正的競爭力來自於深度觀點與原創內容,而非短線的流量操作。

       莊鈞翔博士提出從治理角度,著作權合規已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二大指標:

       (一)媒體機構應將法遵機制內化為組織文化、(二)從採訪源頭到內容發布建立完整風險控管流程;這種系統性變革需要領導階層的堅定承諾與全員參與。

       展望未來,隨著元宇宙與Web3.0技術發展,著作權管理將面臨更多新挑戰,媒體產業必須保持法律敏感度與技術前瞻性,才能在快速變遷的環境中維持競爭優勢,莊鈞翔博士強調,「唯有在法治軌道上穩健前行,媒體才能贏回社會信任,成為數位時代的價值燈塔。」

「在尊重中創造價值,在合規中捍衛自由 —— 這是當代媒體治理的終極智慧。」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

  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2.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3. 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4. 著作權法第64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5. 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7. 著作權法第28條: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
  8. 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9. 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10.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1. 民法第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12. 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13.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37條:公司應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妥善保護並有效管理公司之智慧財產權。
  14. 著作權法第16條: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15. 著作權法第17條: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16. 資訊通信傳播基本法第5條:政府應積極促進資訊通信傳播技術之發展,並保障國民公平合理取得資訊及使用資訊通信傳播服務之權利。
  17.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8.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9.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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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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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台中市校友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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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企業管理碩士 工商管理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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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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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解決方案

肆、《國際認證/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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