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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相關法令 -- 【 合規方舟與數位韌性 】

公司治理相關法令 -- 【 合規方舟與數位韌性 】
法律 為何二〇二六將是「制度型企業」全面取代「習慣型企業」的分水嶺;並提出企業可立即落地的三層策略,把法律從事後成本,翻轉為前端的進攻性資產。

【 合規方舟與數位韌性 】 


《 台中採訪報導 文 / 策略智庫法律專欄特約採訪暨評論顧問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

     

引 言

        站在二〇二六年初的時間斷面回望二〇二五年,台灣企業正在經歷一場「看不見的改朝換代」:過去四十年,許多中小企業與家族集團憑藉靈活的人治、默契的非正式溝通與快速拍板,創造了高度效率與驚人韌性;但同樣的方法,正在被全球制度的透明化浪潮反向放大成風險。

        近一年,國際治理趨勢有一個明確共同語言「穿透」,穿透最終受益人、穿透交易安排、穿透供應鏈責任、穿透資訊揭露的真實性;當各國的資料交換與跨境監理越來越像一張密網,企業過去倚賴的模糊地帶,已不再是彈性,而更像是曝險;歐盟也在公司永續盡職治理上,正式以制度方式要求企業對價值鏈的風險做出辨識與回應,並採取分階段推進的治理節奏。

        因此,真正的問題已不是「要不要合規」那是過時的提問;更尖銳的問題是:當人治紅利終結,企業是否已具備用制度與數據承接信任的能力?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把這個能力稱為「數位韌性」:不是買一套系統就算,而是能在高度透明的世界裡,仍然說清楚誰決定、誰授權、誰監督、誰負責,並讓外部可理解、可驗證、可追溯;同時,莊鈞翔博士,將藉由本文將以治理實務語言拆解:為何二〇二六將是「制度型企業」全面取代「習慣型企業」的分水嶺;並提出企業可立即落地的三層策略,把法律從事後成本,翻轉為前端的進攻性資產。

註:人治紅利的意思,是利用人情與權力而非規則與法律所獲得的利益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一 「全球合規海嘯:不是變嚴,是變可計算」

        許多企業把近年的監理壓力理解成「規範變嚴」,但更精準的描述其實是:風險正在被制度化、資料化、可計算化。

        過去一筆交易能否被理解、能否被追問,常取決於人脈與敘事;今天,一筆交易能否被接受,取決於你能否提供一致的責任鏈條與證據;這種轉變對家族企業尤其劇烈,家族企業的強項,是速度、信任與集中;但在透明化時代,強項也會變成弱點:決策越集中、紀錄越少,外部越難判斷你是否穩健;外部越難判斷,就越容易以「高風險」標籤對待你。你會在稅務、金融往來、跨境交易與供應鏈審查上,付出看似「突然」卻其實是「制度累積」的成本。

        重點在於:這一波不是短期風向,而是世界治理語言的重寫,企業必須從「說服」走向「證明」,從「人治合理」走向「制度可驗」。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二「人治紅利終結:決策黑箱開始折價」

        我常用「人治紅利」形容過去許多成功案例:靠拍板快、靠信任深、靠默契省成本。這些確實讓企業在市場波動中贏得先機。但紅利的本質是環境給的,不是永遠存在的。

        當外部審查開始要求你交代,為何如此決策、風險如何評估、利益衝突如何避免、關鍵事項由誰核可、關鍵資訊如何留存,你若仍以「我們一直都這樣做」作答,就會發現這句話在二〇二六年開始失效;因為外部不再接受「傳統」作為治理證據。

        更麻煩的是,決策黑箱不只帶來法遵風險,也會帶來資本折價,你越說不清楚,估值越難被支持;你越缺乏紀錄,合作方越傾向加碼條款、加碼保證、加碼審查。到頭來,你不是被規範拖慢,而是被不確定性拖慢。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三「合規能力成為市場門票:供應鏈與資本同時轉向」

        許多企業仍把合規當作「避免被罰」;但新局勢更接近「取得參與資格」,供應鏈端,你要能回應對方對人權、環境、資料與資安的查核要求;資本端,你要能回應金融機構對風險治理、內控有效性與資訊揭露的提問。

        歐盟在永續盡職治理上已用制度把企業責任往價值鏈延伸,並以風險分級與階段推進方式落地。

        也因此,二〇二六年真正的競爭不只是「會不會用AI」,而是「能不能用制度駕馭AI」,把治理能力轉換為可驗證的信任輸出;這種信任輸出,才是新時代的訂單與資本共同語言。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四「邁向二〇二六:數位韌性不是工具,是治理結構」

        不少企業把「數位」當作IT專案,把「AI」當作效率外掛。但在治理語境裡,數位韌性更像「骨架」:你能否把個人經驗沉澱成制度、把制度轉成可被稽核的流程、把流程變成可被回放的紀錄。

        當你能做到這件事,你不只是在降低風險,更是在提升談判力。你能更快通過查核、更少被加條款、更少被要求提供不必要資料、更有能力在跨境合作中守住商業機密與主導權;所以,數位韌性的本質不是「上雲」或「導入系統」,而是「把治理的可追溯性做實」。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企業最容易誤判的三個陷阱」

        企業在這一波合規海嘯下,最常見的不是技術做不到,而是治理理解出錯。

第一個陷阱:把「留下很多資料」誤當成「治理成熟」

        資料堆積若缺乏脈絡與責任鏈,只會讓你在被追問時更難回答,因為你無法說明:哪些是關鍵判斷、哪些是例行流程、哪些是授權結果。

第二個陷阱:把「外部顧問」當成免責符

        外部專業能提升制度品質,但企業內部仍必須有人負責整合判斷。外部給的是工具與視角,不會替你承擔經營責任。

第三個陷阱:把「合規」變成事後補件

        當你用補件心態面對透明化世界,你會永遠慢半拍,因為每一次交易、每一次合作、每一次資本溝通,都會反覆要求你補同一類的證據。久而久之,你不是被罰,而是被交易成本拖垮。

        結論必須說得更尖銳:透明化時代的治理,外部不是只看你有沒有出事,而是看你「是否具備避免出事的制度能力」。而這種能力,最終會回到企業負責人的注意義務與組織責任配置上。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以下三維度建議,均可直接轉為內控語言與治理規範條文

一、企業治理面:把「制度證明力」做成標準配備

建立「責任鏈條四問」作為董事會與高階核決語言每一個重大事項,強制回答四句話:

(1)誰提出?(2)誰評估風險?(3)誰核可?(4)誰持續監督?

這四句話不是文書,而是把人治的默契翻譯成制度的可追溯性。

 

二、將「決策紀錄」由記要升級為「可稽核敘事」

        企業不缺會議紀錄,缺的是能回放判斷脈絡的紀錄:為何採此方案、替代方案為何不用、風險如何被承擔與分攤,這會直接影響外部對你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的判斷。

 

三、把法遵前移:從「事後審」改為「前端參與」

        真正有效的法遵不是抓錯字,而是在決策生成時就把界線畫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要加條件、哪些必須停。這會降低日後補件成本,並在交易中提高可信度。

  


  

用制度工具處理家族傳承,而非用情緒協商

一、家族企業最昂貴的不是稅,而是內耗;制度工具的價值,在於把「關係」轉為「規則」,把「信任」轉為「流程」,避免每一次交接都重新談判一次。

二、公共治理面:把監理焦點從「文件量」轉為「責任可讀性」

        監理應要求企業揭露「治理行為的結構」,而非只問導入工具。

        監理真正需要的是:企業如何配置授權、如何避免利益衝突、如何留存決策脈絡、如何在異常時停損。這些比「用了什麼系統」更能反映風險。

推動「稽核可讀」的治理紀錄語言

​​​​​​​        未來的制度競爭,不在誰能做最多報表,而在誰能用最少的報表,讓外部最快讀懂責任鏈。

三、法律法制面:把「制度失能」視為高風險事件

確認一個基本原則:透明化環境下,缺乏制度證明力將被視為治理缺口

​​​​​​​        重大風險發生時,外部追問的是公司治理是否合理,而不是故事講得好不好。企業負責人與實質掌控者在這裡的義務,會被放大檢視。


  

強化資訊治理與資料安全的制度內控

​​​​​​​        數位韌性不等於資料收集越多越好,而是資料使用合法、目的明確、安全維護到位、責任清楚。否則你在透明化之下換來的不是信任,而是曝險。

把「不法利益」與「違背任務」的風險教育落入治理流程

​​​​​​​        透明化時代,許多風險不是出在技術,而是出在「有人以制度空隙獲取不當利益」,企業若沒有讓管理階層理解守門員義務與任務邊界,最終將把刑事風險變成組織風險。


 

結語與前瞻

​​​​​​​        二〇二六年的分水嶺,不在於誰更會談轉型,而在於誰更能把治理做成「可證明」,人治並非原罪,它曾是台灣企業的速度來源;但當世界改用透明化語言衡量風險,人治若沒有制度承接,就會從紅利變成本;所謂「合規方舟」,不是讓企業變得僵硬,而是讓企業在風暴中仍能保持行動自由,你能清楚交代責任鏈、你能用制度保護決策者、你能用紀錄保護公司、你能用數位韌性換取市場信任。

​​​​​​​        最後我想用一句話收束:

治理的目的不是把企業綁住,而是讓企業在高度透明的世界裡,仍然擁有被信任的自由。


透明化時代,企業的競爭力不再是「做得多快」,而是「說得多清楚、證得多可靠」。


【法律依據註腳】

​​​​​​​        本文章引用之現行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

  1.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 公司法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 公司法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4.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該法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負有依規定期限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等義務。(條文全文以官方公布文字為準。)
  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1 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前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之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8. 所得稅法第 43-3 條:(受控外國企業相關規範,條文全文以官方公布文字為準。)

​​​​​​​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6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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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企業永續策略續發展學會推動公司治理與企業策略雙效結合,完整將中華民國法規與國內產業企業營運緊扣;更多關於企業治理及法律策略的深入分析,媒體及閱讀者請閱讀莊鈞翔博士完整專欄評論,請鎖定【策略智庫法律專欄 STT Legal Insights】及其他合作夥伴媒體;同時,身為作家的莊博士,擅長以穿透性的文字與前瞻性的評論,將生硬的法律規範轉化為保護企業基業的戰略資產,透過制度化治理協助領導者實現基業長青。【 2025 永續家族治理實務實錄:法律架構、資本效率與策略演進之整合判讀  】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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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策略判讀的權威與思想的轉譯者 

Corporate Strategy Advisor &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企業策略軍師| 莊鈞翔 博士 Eric Chuang, Ph.D.

 

        莊鈞翔 博士,華人企業界深具影響力的「企業策略軍師」、「當代法商作家」與「年度策略評論家」,深耕企業策略與營運管理逾二十載,以法學與商學雙重專業為基石,致力於將學術智慧與實務經驗融會貫通


■ 卓越學術歷程與專業背景

        莊鈞翔 博士於逢甲大學商學博士研究所深造期間,精修企業策略理論、國際政經環境及品牌哲思,其研究聚焦於企業接班與法遵策略,Cumulative GPA 4.3 榮獲「最佳商管期刊論文獎」。

  • 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企業管理碩士 EMBA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臺中市逢甲大學校友會 理事

■ 策略智庫傳家典藏:論文與文學著作

        莊鈞翔 博士以系統化方法將法律精要融入管理實務,其學術與文學著作已成為當代治理的重要參考:

【 博士論文 】

  • 《 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
  • 《 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
  • 《 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

【 碩士論文 】

  • 《 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

【 策略智庫出版|作者首版 】

  • 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 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

【莊鈞翔 博士將法遵精神昇華至心靈境界,轉譯為當代企業家必讀的內在管理聖經】

專注於家族企業治理、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 與制度型傳承之研究與實務,
致力於將企業經營經驗轉化為可被制度繼承的治理能力。

—— Eric Chuang Ph.D.


■ 智庫領航與現任職務

        身為多個智庫平台與數位媒體的創辦人,莊鈞翔 博士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決策判讀,並擔任年度核心策略評論人:

  • 策略智庫數位新聞|STT News 法遵長暨營運長
  • 策略智庫數位出版|STT Press 執行長暨創辦人
  • 策略智庫數位評論|STT Intelligence 發行人、創辦人暨年度首席評論員
  • 策略智庫法律專欄|STT Legal Insights 特約採訪暨專家評論
  • 策略智庫企業領袖讀書會|STT Leaders 總召集人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GCSDA 創會理事長

■ 企業策略軍師核心服務項目

        莊鈞翔 博士偕同企業領導人共同擘劃藍圖,提供四大維度的專業協輔:

  1. 策略佈局:洞察智財、營業秘密與知識產權保護,策劃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2. 穩健營運:解決股權爭議,管控契約風險,執行精準的法商策略判讀與談判。
  3. 永續治理:戰略財富管理、家族企業永續傳承,以及領袖心理契約之信賴經營。
  4. 專業養成:國際認證培訓課綱設計,引領企業家進行思想深度與法治意識的轉型。

■ 國際專業認證與法治防護

        莊鈞翔 博士擁有減碳管理、ESG 不動產淨零、兩岸勞資法務及 AI 認證教師等甲級資歷,為保障其專業言論之法益,聘任「七法法律事務所」為常年法律顧問,並代理 「Lawsnote 法務掌」 AI 法律顧問系統,建構企業經營的戰備策略。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策發會 GCSDA

        莊鈞翔 博士秉持〔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理念,整合產、學、研三方智力,協助企業主在變革中脫穎而出;同時,誠摯邀請企業領導人與產業菁英,共謀商道輝煌,開啟基業長青新篇章。

「治理的深度,決定了企業能遠航的維度;文字的力量,賦予了制度溫暖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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