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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相關法令 -- 【 AI 決策介入模式:企業便在無聲之中讓渡了決策責任與判斷權 】

公司治理相關法令 -- 【 AI 決策介入模式:企業便在無聲之中讓渡了決策責任與判斷權 】
法律 當 AI 透過看似中性的流程建議,讓主管把判斷外包、把核可集中、把組織行為變成可量化與可稽核的序列時,它帶來的不只是效率,而是一個新的控制結構。

  

【 AI 決策介入模式:企業便在無聲之中讓渡了決策責任與判斷權 】 
在 AI 時代,真正的風險不是你做得不夠快,而是你太快按下了同意。—— Eric Chuang, Ph.D.


《 台中採訪報導 文 / 策略智庫法律專欄特約採訪暨評論顧問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

  

     引 言     

       過去一年,許多企業主與高階主管的疲憊,已不再只是工時堆疊,而是一種更隱微、卻更黏稠的壓力:你每天都在「被系統要求同意」「AI 看似很有禮貌,像一位永遠不頂嘴的幕僚」,會替你濃縮會議內容、列出下一步、把語氣改得更柔軟、把 KPI 轉成提醒、甚至替你預排「不可被打擾」的專注區段,乍看之下,這是效率革命,每個企業彷若讚嘆著自身因著AI而進入到升級、進化中。

       但,企業的中領導與幕僚團隊,正陶醉在看似進化的企業體質中,能理性地體會和明白企業治理真正需要面對的,可能是以下讓你不舒服的問題:

當AI「明示你該做什麼時,它是否正在暗中完成某些人的目的」,而你,看到親善介面後,被動配合的節點?
在此,我談的不是企業管理技巧的高明或低劣,也不是談「員工像不像猴子」,這類容易流於情緒的比喻。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更關心的是「公司治理與法遵語境裡的權力移轉」,協助企業領導與幕僚團隊理解,當 AI 透過看似「中性的流程建議」,讓主管把「判斷外包、把核可集中、把組織行為變成可量化與可稽核的序列時」,它帶來的不只是效率,而是「一個新的控制結構」

       而你身為企業主,在這個結構裡,最關鍵的不是 AI 會不會生成錯別字,而是你是否已經養成了「習慣中交出了下一步主權」

       而下一步主權,一旦交出去,責任就會以你想像不到的速度,向同一個方向集中。

       莊鈞翔博士請您值得注意的是,外部監理也正在把焦點移向「風險治理」與「責任鏈條」,例如,歐盟的 AI 法案已進入分階段適用與執行的節奏,核心精神就是以風險分級與制度責任來約束 AI 的使用方式,而不是只看技術炫不炫;台灣也出現明確政策訊號:立法機關在二〇二五年底通過 AI 基本法,將 AI 治理框架、風險分類與主管機關角色拉到國家層級。

       在金融監理領域,主管機關更以指引方式要求金融機構辨識可控範圍、界定與供應商的責任分工、建立退出與移轉機制,這些要求的核心,正是「誰能監督、誰能控制、誰要負責」

       因此,本文不討論「要不要用 AI這種過時問題」,莊鈞翔博士特此運用公司治理的語言,拆解企業內部最常見的幾條路徑,並給予企業策略解方:
一、 AI 明著叫你做事,卻可能暗中完成別人的目的。
二、最後會給出可以直接寫進授權規章與內控制度的落地解法。
三、讓 AI 永遠只能提供選項,而不能接管行動主權。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一:清單不是方案而是注意力的「徵收通知」   

AI最常見、也最容易被低估的輸出型態,是清單
清單看起來溫和,甚至像一種貼心整理,但它本質上是一種高度有效的注意力分配器。

 

       當系統以「根據會議摘要」為名,列出十多項待辦,主管會在心理上被迫接受一個隱藏前提:

這些都應該做,而不是「可以刪」。

       公司治理上,這等於把企業最稀缺的資源「決策者的注意力」,轉換成「可被系統派發的工單」;你沒有授權它決定優先順序,但它透過格式、語氣與預設值,讓你承擔「不照做」的心理成本。

       久而久之,「你的角色會從決策者滑落為核對員」:你不是在選擇方向,而是在勾選清單。

       莊鈞翔博士審慎提出,這種設計真正要達成的目的:「往往不是要你做更多,而是要你養成一個反射動作,看到清單就執行,看到建議就按同意,看到預填就送出」;請你靜心思考一下,當一家公司集體養成這個反射,流程主權就會自然滑向「系統設計者、工具供應者,或內部那個掌握流程權的人。」

在看似得著解答的背後,
而你會不會將產生無法想像與控制的問題。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二:半成品變便宜後,主管被推成「人肉驗證節點」   

       生成式 AI 讓「交出三個版本」變得太便宜。

       這件事表面上提升產出,實質上「卻改變了組織的責任經濟學」:部屬很容易把最後一步「選擇、取捨、承擔」丟回主管,不是因為部屬不努力,而是因為成本結構改變後,組織會自然長出新的依賴。

生成變快的同時,不負責任的生成也變快了。

       莊博士表示,更深層地治理問題在於:主管若習慣替每份輸出背書,主管就會不知不覺成為整家公司最重要的「驗證介面」。

       系統不需要先變得完美,只要你願意把關,表面上就能維持運作,真正被訓練的不是模型,而是組織對責任邊界的感知力被鈍化:

大家都只會說「我用哪個AI做過」,
最後卻沒有人願意說「我選哪個AI版本,風險我負擔」

      因此,企業於經營管理時,儼然導致兩個典型後果:   

第一,決策權被稀釋

       每個人都能拿出看似合理的版本,選擇卻被往上推,組織彷彿很理性,實則更逃避。

第二,責任被集中化

       事故發生時,外部不會審問 AI系統供應商、程式設計師;反而它會回頭找「最後同意的人」;你越勤勞幫大家看,越容易成為最後同意的「那個人」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三:重複提示的流行,正在把「理解限制」轉嫁成「使用者要更會講話」   

       莊博士觀察近來有一種很流行的技巧:把同一段提示複製貼上兩次,模型表現就可能更好。

       這個現象甚至被研究與媒體討論,指出對多種主流模型在若干測試上可能帶來顯著改善;技巧本身並不邪惡,很多時候也確實有效;但莊鈞翔博士在此要提醒您的是,治理真正要問的是:

當企業把這種技巧納入標準作業時,暗中達成的是什麼?

       常見會有兩個方向:   

第一,企業把「理解模型限制」的責任外包給使用者,限制被包裝成一種新能力:

       不是系統要更可靠,而是員工要更會講話。

第二,企業把品質提升綁定在特定工具與特定語法上,形成路徑依賴:

       你越熟悉某套提示習慣,組織流程就越迎合那套輸入邏輯,而不是迎合業務本質,公司治理上,這叫「流程被技術形塑」你以為你在提高準確率,其實你正在改寫組織的工作語言。

而語言一旦被綁住,
談判力與退出自由就會跟著下降。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四:AI 代理人與自動化的真風險,是責任可追溯性被重新定義   

       莊鈞翔博士從深層覺察,當 AI 從生成內容走向代理人、工作流自動化,最敏感的已不是它能做多少,而是它做過什麼能不能回放、能不能證明誰授權、誰核可、誰監督。

       在這個階段,工具常會用「合規」的名義要求你留下更多軌跡:

更多審核紀錄、更多勾選欄位、更多「我同意」的按鈕。

       表面看起來更安全,但暗中可能把責任鏈條鎖在少數決策者身上:

你越相信「系統會幫我留紀錄」,
你就越容易在真正需要判斷時直接按下確認。

        但對公開發行的企業而言,內部控制制度與其有效性本來就是治理核心,當 AI 介入財務或業務流程,如果企業沒有同步重設權責分離與核決層級,就很容易把原本應由制度分散的風險,改造成「按下確認鍵的人」獨自承擔;這也是為什麼近年的監理文件與市場揭露趨勢,都在強化董事會對科技風險、治理流程與資訊安全的監督語言:

它要的是可被說明的治理,而不是熱鬧的導入數字。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五:以便利之名,完成對主管的責任集中   

       莊博士請讀者想像一個最日常的場景:系統預填一封回信,你只要按一下就能寄出,你不按,彷彿顯得不合作,一旦你按了,那封信就變成「你說的」,便利的語氣背後,流於形式的是「風險的搬運」

企業用自動摘要、自動回覆、自動派工、自動提醒來降低人力成本,
但暗中可能把整體溝通責任、客訴風險、甚至法律風險,折算成
少數人反覆按鍵的責任。

       管理者之所以更累,常常不是因為事情變多,而是每一件小事都被設計成必須經過「你」,表面上它看起來像提醒,實質上像「簽核」,它看起來像效率,實質上像「責任移轉的觸發器」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六:以協作之名,完成對組織的品質外包   

       當每個人都能用 AI 生成內容,組織很容易產生集體幻覺,社會創造出看起來人人都在產出,實際上「品質控制卻集中在少數人身上」;最常見的循環是:「第一線交出 AI 版本,主管修正,修正版變成標準,下一輪又由第一線生成,再把修正留給主管」;久而久之,該企業之主管在暗中兼任兩個角色:一是品質保險公司、二是流程填坑的人。

品質成本被永久固定在少數人的時間上,而不是分散回每個產出者責任上,這不是降本增效而是責任分配失衡。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七:以數據化之名,完成對人的可替換化   

       AI 導入往往會逼企業「把人的判斷轉成可計分、可追蹤、可複製的規則」,起初你會覺得這很好,因為終於能把默會知識寫成流程,但當流程被拆成原子任務,下一步通常就是「外包或自動化」,這不是陰謀論,而是「制度邏輯」

一旦你把工作語言完全改寫成機器可執行的形式,
人就更容易被替換,組織也更容易被控制與重組。

       莊鈞翔博士表示,這樣就能解釋為什麼某些運用AI導流程專案,最後走向兩個極端:「不是加倍稽核追蹤,就是激進裁撤重組」;兩者看似相反,根源卻相同:

可替換性被制度化。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八:以合規之名,完成對監理視角的迎合與自我拘束   

       有些公司導入 AI 並不是為了效率而是為了「看起來更合規」,因為系統能自動留存紀錄、產出報表、追蹤同意軌跡,問題是:合規一旦被誤解為留下大量紀錄」;就會出現兩個反效果:

第一,合規從實質風險控制退化成文書產出。

第二,組織行動自由度被流程綁死,真正需要突破與創新時,反而動不了。

       這就是莊博士協作企業時,經常提到的「資料越胖、決策越瘦;證據越多、判斷越少」,這正是企業誤以為導入AI治理是智慧與聰明的經營頂峰,但最諷刺的地方:

你以為更安全,結果更容易被追責。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之九:以安全之名,完成對供應商的鎖定   

       供應商鎖定往往不是採購問題,而是「治理問題」,當你把內部流程語言改寫成某家模型最擅長的提示語法,或某家平台最順手的工作流程,你等於把「組織的工作方法綁到供應商的產品路線上」,其後果企業常見,包括:

退出成本上升、談判力下降、學習方向被牽引

       說穿了,供應商不必透過商業上之惡意,光是用產品演進版本更新、相容度,就足以改寫你這家企業的組織行為,企業誤以為有智慧選擇工具,但卻被不須負擔責任的工具鯨吞蠶食:

你以為是你選工具,實際上是工具重塑你。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形式合規與實質責任的落差,才是最大的雷   

       企業導入 AI 後最常踩到的治理地雷,未必是「模型幻覺」而是「形式合規與實質責任」之間的落差。

第一,形式上看似更嚴謹

       有紀錄、有流程、有清單、有回放,但實質上可能更脆弱;全球正同步教育與養成:

真正理解內容的人變少、願意負責的人也變少、
能做獨立判斷的人變得更少。

第二,內控的 AI 化容易走向兩個極端

       一端是過度放權,把工具當成決策者,另一端是過度集權;把所有核可集中到少數主管,讓主管成為人肉稽核站,組織因此更慢更累,真正能撐住這職務的人也變得更少,兩者的共同問題都是:

責任鏈條沒有被重新設計。

第三,責任界線更難證明。

       當部屬說「內容是 AI 生的」、主管說「只是快速看過」,事故發生時外部不會問 AI?站在法律層級上會問公司:

你們如何設計授權?如何分級風險?
如何確保有人真正理解並承擔?

       這也是為什麼金融監理指引反覆強調可監控、可控制、責任分工、退出與移轉

監理要的不是你用了什麼模型,
而是你是否能證明你掌控了流程。


 

    企業策略軍師專業見解與建議    

把「按下確認」納入治理讓AI只給出選項

       下面這套莊鈞翔博士的建議不是口號,而是可以寫進授權規章、內控制度與董事會治理文件的語言。

 

壹、企業治理面:把 AI 行為分級固定責任鏈條

一、建立「AI 建議三層核決規則」

       將 AI 介入分成三層:一是資訊整理層,可以高度自動化;二是建議層,可以採納,但必須留下採納理由與風險說明;三是決策層,必須回到人,且要有可追溯的授權依據。

核心原則是:AI可以加速資訊,但不得取得行動主權。


 

 

二、把「按下確認」視為公司治理行為

       凡是可能改變資源配置、形成對外承諾、影響關鍵流程的確認動作,都應被視為治理行為而非操作行為。

主管應須被教育:每一次確認就等同在制度上簽名。


 

 

三、設定「清單刪除權」

       任何 AI 產出的待辦清單,第一步不是執行,而是作為「第一刪除的項目」,要求團隊把「我刪掉什麼、為何刪」變成例行語言,組織才會保有方向感;莊博士提醒你,「刪除權它是策略權」

你不先刪,後面只剩被動忙碌。


 

 

四、建立「AI 交付物最低標準」,落實專業歸責

        為避免 AI 工具導致的「半成品氾濫」,所有 AI 輔助產出的交付物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最低標準,旨在將工作責任從主管審核端重新回歸至產出者端:

1、具備判斷軌跡

        交付者須明確說明在 AI 生成過程中加入了哪些「人工判斷」,嚴禁直接轉貼原始輸出,必須體現產出者的思考價值。

2、具備取捨邏輯

        交付者須主動說明版本更迭的理由,並針對最終選擇的方案提供具體的技術或業務取捨(Trade-offs)說明。

3、具備精煉結論

        交付物必須能以「一句話」清楚定義核心價值與結論,確保溝通成本極小化。

【明確目標:賦能主管決策】 交付者的責任在於提供具備深度的內容,使主管能專注於:

「核准、決策、或提供資源」,

而非協助產出者完成基礎工作。


 

 

五、把主管從「人肉驗證節點」解放:只問四句話

       第一,你的判斷是什麼;第二,你的取捨是什麼;第三,你認為的風險是什麼;第四,你要我承擔哪一段責任。

主管若下場修細節,往往等於默認自己是產出者,
責任就會黏上來。


 

 

六、建立企業股東會議層級的「AI 治理報告節點」

       每季固定用五個問題向企業股東會議報告:一,公司有哪些流程允許 AI 觸發下一步;二,公司有哪些對外內容可由 AI 草擬;三,公司如何分級管理不同風險;四,公司發生過哪些 AI 相關差錯與改善;五,公司是否形成供應商鎖定與退出策略。

企業股東會議要的是
可控、可追溯,而不是導入數字。

 

貳、公共治理與監理面:監理不該只問「用了沒」,而要問「誰能停、誰能改、誰負責」   

一、要求揭露 AI 在流程中的角色

       不是揭露「有沒有用」,而是揭露 AI 是否能觸發任務、是否能預填、是否能自動送出、是否能影響核決。

二、推動稽核可讀的決策紀錄標準

       未來治理競爭不在誰用 AI 更快,而在誰能用更少的確認次數,留下更清楚的責任鏈條。

三、以風險分級取代一刀切

       一刀切只會逼企業走形式化或地下化,分級治理能同時保住創新與可責性,這也與歐盟風險分級治理邏輯一致。

 

叁、法律與法遵面:用守門員思維設計授權邊界  

一、以內控義務統攝 AI 導入

       只要 AI 會影響財務或業務流程,就不該被當成資訊部門的效率專案,而應被視為治理架構的一部分:

授權、核決、留存、稽核、退出都要納入。

 

二、建立 AI 使用的責任人制度

       每一類 AI 應用要有明確責任人,而不是人人皆可用、出事人人說不清,責任人不必是工程師,但必須懂風險與流程。

三、建立退出與替代方案

       供應商鎖定是治理問題,退出策略必須前置到制度裡:資料可攜性、替代模型測試、關鍵流程備援;金融監理指引已明確觸及「移轉」與「中止委外」等概念,企業不宜等到被鎖死才想退場。


 

    結語與前瞻:真正的風險不是你不夠快而是你同意太快   

       莊博士要提醒各位身兼企業風險與責任承擔的企業領導與幕僚團隊:

AI時代最危險的,不是它會不會失控,而是它讓你在習慣中放棄主權。

      

        企業導入智能系統每天問你要不要自動生成清單、要不要智慧回覆、要不要自動派工,那其實是在問你:你願不願意把下一步交出去。

       真正成熟的公司治理:不是拒絕 AI而是確保 AI 永遠只能提供出選項,甚或將AI給予選項當作參考即可,非取得行動的主權

你可以讓它加速資訊,但不能讓它接管意志;
你可以讓它整理世界,但不能讓它替你決定責任的歸屬。

 

       莊博士深信企業未來一到三年的分水嶺,不在企業導入多少 AI,而在能否守住三個主權:第一,下一步主權;第二,責任主權;第三,語言主權。

只要守住,AI會是加速器;
一旦交出去,AI 就會穿著效率外衣,把治理風險養大。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現行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

  1.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 公司法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 公司法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在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亦為公司負責人。
  4. 刑法第 342 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5. 刑法第 35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6. 證券交易法第 14-1 條: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該法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該法所定特種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該法所列要件之一。
  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9. 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0. 著作權法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將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受讓人得就受讓之範圍,取得著作財產權。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6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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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永續家族治理實務實錄:法律架構、資本效率與策略演進之整合判讀 》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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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策略判讀的權威與思想的轉譯者 

Corporate Strategy Advisor &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企業策略軍師| 莊鈞翔 博士 Eric Chuang, Ph.D.


       莊鈞翔 博士,華人企業界深具影響力的「企業策略軍師」、「當代法商作家」與「年度策略評論家」,深耕企業策略與營運管理逾二十載,以法學與商學雙重專業為基石,致力於將學術智慧與實務經驗融會貫通。

       身為作家的莊博士,擅長以穿透性的文字與前瞻性的評論,將生硬的法律規範轉化為保護企業基業的戰略資產,透過制度化治理協助領導者實現基業長青。


■ 卓越學術歷程與專業背景

      莊鈞翔 博士於逢甲大學商學博士研究所深造期間,精修企業策略理論、國際政經環境及品牌哲思,其研究聚焦於企業接班與法遵策略,Cumulative GPA 4.3 榮獲「最佳商管期刊論文獎」。

  • 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企業管理碩士 EMBA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臺中市逢甲大學校友會 理事

■ 策略智庫傳家典藏:論文與文學著作

      莊鈞翔 博士以系統化方法將法律精要融入管理實務,其學術與文學著作已成為當代治理的重要參考:

【 博士論文 】

  • 《 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
  • 《 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
  • 《 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

【 碩士論文 】

  • 《 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

【 策略智庫出版|作者首版 】

  • 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 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

【莊鈞翔 博士將法遵精神昇華至心靈境界,轉譯為當代企業家必讀的內在管理聖經】

專注於家族企業治理、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 與制度型傳承之研究與實務,
致力於將企業經營經驗轉化為可被制度繼承的治理能力。

—— Eric Chuang Ph.D.


■ 智庫領航與現任職務

      身為多個智庫平台與數位媒體的創辦人,莊鈞翔 博士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決策判讀,並擔任年度核心策略評論人:

  • 策略智庫數位新聞|STT News 法遵長暨營運長
  • 策略智庫數位出版|STT Press 執行長暨創辦人
  • 策略智庫數位評論|STT Intelligence 發行人、創辦人暨年度首席評論員
  • 策略智庫法律專欄|STT Legal Insights 特約採訪暨專家評論
  • 策略智庫企業領袖讀書會|STT Leaders 總召集人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GCSDA 創會理事長

■ 企業策略軍師核心服務項目

      莊鈞翔 博士偕同企業領導人共同擘劃藍圖,提供四大維度的專業協輔:

  1. 策略佈局:洞察智財、營業秘密與知識產權保護,策劃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2. 穩健營運:解決股權爭議,管控契約風險,執行精準的法商策略判讀與談判。
  3. 永續治理:戰略財富管理、家族企業永續傳承,以及領袖心理契約之信賴經營。
  4. 專業養成:國際認證培訓課綱設計,引領企業家進行思想深度與法治意識的轉型。

■ 國際專業認證與法治防護

      莊鈞翔 博士擁有減碳管理、ESG 不動產淨零、兩岸勞資法務及 AI 認證教師等甲級資歷,為保障其專業言論之法益,聘任「七法法律事務所」為常年法律顧問,並代理 「Lawsnote 法務掌」 AI 法律顧問系統,建構企業經營的戰備策略。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策發會 GCSDA

      莊鈞翔 博士秉持〔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理念,整合產、學、研三方智力,協助企業主在變革中脫穎而出;同時,誠摯邀請企業領導人與產業菁英,共謀商道輝煌,開啟基業長青新篇章。

「治理的深度,決定了企業能遠航的維度;文字的力量,賦予了制度溫暖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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