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專欄: Eric Ph.D.攻略解讀】
莊博士策略判讀 |台美人工智能治理間隙與競爭路徑
制度信任與企業策略的未來
本法律作者專欄 | M傳媒房地產社區專業新聞媒體特約暨專家評論 莊鈞翔博士
▍ 引言
在二十一世紀的數位主權已爭奪戰中,人工智能治理不再針對科技政策的附庸,而是國家製度哲學的公開宣示、當全球各經濟體紛紛奮起參與算力與算法的競賽時,莊鈞翔博士以深具影響力之企業戰略視角觀察到一個核心:治理本身,即是國家最核心的算力。
當一個國家選擇形態立法確立人工智能發展之基本原則時,其所傳達的訊號,並非是完備的技術管理,而是將人工智能視為公共秩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也意味著,技術發展必須在法制秩序之內部運作,風險必須被化處理,則創新必須在可自動化的架構下持續推進。
相對地,當另一個國家採取行政命令為扭轉的治理邏輯,強調修復創新障礙、維持全球領先地位與整合聯邦監督權時,其所傳遞的一種更偏向於政策工具維持是競爭優勢的實用主義,而不是以立法位階固定風險治理架構;截止至二六年最初,美國與中華民國在這一領域的製度選擇,開展了顯著的範式關閉,美國聯邦制度雖無單一法律,但跨越一系列高密度的行政指令,試圖在去監管與國家安全間取得動態平衡;而我國則突破基本協議的製定,試圖為這一新興技術定調。
制度路徑的差異,不僅直接影響企業的這種合規成本與投資路徑,更將塑造長期的競爭制度、邊境經營風險與社會對社會的基礎信任;本文旨在莊博士從制度等級、治理工具、產業影響、經濟效應、監理衝突與制度信託六個維度,深度解析台美人工智能治理所帶來的競爭路徑差異,並為企業決策者提供軍師級別的策略指引。
▍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制度設計的核心邏輯
一、制度層級的差異:立法穩定性與行政彈性的博弈
莊鈞翔博士從公司治理的角度觀察,法律制度的穩定性是企業進行中長期規劃的基石,立法型治理的核心優勢存在其不可輕易動搖的預期性,當人工智能的發展原則被納入法律制度時,未來所有相關規範與行政措施均須在框架下兼容,這為企業建立內部控制體系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合規,使得風險化的法律依合而隨風。
此外,立法型治理賦予了司法審查嚴厲的基礎。當監理措施涉及企業或個人權益的限制時,法院得對法律精神運用其部分原則與程序正當性,進一步強化製度的可信度,這種「以預期性換取信任溢價」的模式,是台灣目前選擇的路徑。
反觀美國,聯邦機關能根據技術演進的速度,快速調整政策方向、資源分配與監督範圍,然而,這種靈活隱藏背後著政治命令型治理更帶來的風險,企業必須建立尖銳的政策追踪機制,以因應行政權力更迭可能導致的監管轉向,這種“以政策速度換取競爭優勢”的邏輯,雖然在短期內能極大化創新動能,卻對行政性的高度管理能力提出了高度管理能力。
二、風險治理工具的重心:管理與競爭領先的權衡
工具治理的選擇直接反映了國家的戰略優先順序。在立法架構下,治理重心通常聚焦於風險分類、透明度要求與權益保障,企業在設計模型與部署應用時,被要求同步建立風險、追溯記錄與內部審查程序,這種模式強調的是「損失的創新」,旨在評估預防技術失控對社會秩序造成的正義衝擊。
在美國近年來的行政實務中,重心則明顯向「取消監管障礙」傾斜。行政指令,迅速試圖避免形成各州法律的碎片化對創新的阻力,甚至成立專門的訴訟工作小組,以挑戰與國家政策方向協調的地方規範,這種競爭導向的模式,實質上調整速度與市場轉移風險預警。
對企業而言,這兩種模式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根本差異。風險導向模式要求企業在法遵與內控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競爭導向模式則鼓勵企業將資源集中在技術突破。然而,在高度嵌入全球供應鏈的今天,企業往往必須在兩種邏輯間尋求平衡,而這正是當前高階管理者最感受到的治理挑戰。
三、州法崛起與聯邦求鬆的張力
在美國聯邦體制尚未形成統一法律之際,各州法律的崛起成為不可忽視的現象,加州科羅拉多州等地紛紛針對大規模的人權提出安全評估、第三方審計訓練以及資料揭露的要求。這種「地方求嚴」與「聯邦求松」的張力,構成了複雜的監理矩陣。
莊鈞翔博士認為,企業面臨的結構性困局在於:憲法在聯邦體系上獲得了政策上的鼓勵與松綁,但在實務運作中,仍須符合特定州高度別標準的透明度與風險評估要求;這種多層次的監管環境,不僅增加了合規的複雜度,更可能在不同法域間產生衝突,如何在這個碎片化的監理路徑。
▍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缺口與監工盲區
一、原則與可操作標準間的巨大鴻溝
在編的法律架構下,我們經常看到原則宏觀與執行標準間的脫節,雖然基本法令確立了促進發展與確保公共利益的大方向,但在實際執行方面,缺乏細化的技術標準與合規指引,當企業試圖判斷其特定演算法是否符合公平性或雙方要求時,往往面臨法規不明確的困境。
企業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可能只是在表面上完成程序性要求,而未能真正將風險治理基礎技術薄弱,這種執行缺口不僅無法達到監管目的,反而增加了企業的行政負擔,形成了製度上的內部消耗。
二、多頭監工與資訊孤島的結構性缺陷
人工智慧的應用跨越了金融、醫療、交通等多個領域,這必然涉及多個主管機關的職權,然而,在缺乏有效整合機制的情況下,跨部門監理往往演變成重複審查與程序重疊,各部門間的資訊孤島,使得企業必須在不同的監理窗口間疲於奔命,提交性質相似但格式相異的報告。
此外,主管機關在實質核實方面常受限於法律授權與專業能力的不足,面對高度複雜的深度學習模型,監理機關往往難以進行深度的技術審查,導致監管流於表面,或是在發生事故後才進行被動補救;這種監理職權的缺位,是當前制度設計中亟待填補的空白。
三、管理責任界線的模糊與法律風險
在人工智慧引發的損害賠償或刑事責任案件中,如何界定高階管理人的責任是一大難題,現行法律雖然強調了負責人的注意義務,但在面對具有自主決策能力的 AI 系統時,傳統的過失判定基準顯得捉襟見肘。
如果責任界線持續不清,將導致企業在創新過程中面臨不可控的法律風險,高階管理人可能因為擔心承擔未知的法律責任而縮減創新投入,或者在事故發生時採取推諉策略;這種不確定性是公司治理的毒藥,必須透過更明確的守門員責任制度與風險分配機制來予以化解。
▍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莊博士提出應從被動合規到主動治理
一、企業維度:建構董事會層級的 AI 治理體系
面對台美治理路徑的分歧,企業不應僅止於被動的合規應對,而應將 AI 治理提升至策略高度。
- 首先,應建立高度敏感具法律策略層級的專責委員單位甚或會同專家顧問,負責審視 AI 技術應用的倫理邊界與法律風險,這不僅是為了符合法遵要求,更是為了確保技術發展方向與公司長遠價值相符。
- 其次,企業應建構可追溯與可稽核的模型管理制度,從訓練資料的來源、算法的邏輯到決策的產出,都應有完整的紀錄與內部審計機制,以應對未來可能的監理審查或法律訴訟。
- 最後,針對跨境經營的企業,必須建立法遵整合機制,這意味著企業需要一套「最高標準合規」策略,即以全球最嚴格的法規為基準建立內控體系,從而降低在不同法域間切換的成本與風險。
二、公共治理維度:推動監理標準的整合與透明
政府在治理過程中應扮演「賦能者」而非僅是「管制者」。
- 整合監理標準是當務之急;應建立跨部會的協調平台,統一 AI 相關的技術術語與審查標準,避免企業面臨多頭馬車的困境,
- 同時,應推動「透明審查語言」的建立,讓監理機關與企業能基於相同的技術理解進行對話。
- 此外,應以程序透明降低行政裁量的不確定性,明確的申請流程、審查時限與裁量基準,能有效降低企業的預期成本,提升制度的整體可信度;政府亦可考慮導入「監理沙盒」機制,在可控範圍內允許企業進行技術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動態調整法規。
三、法律制度維度:強化配套規範與責任對接
- 在法制層面,應致力於將原則性規範轉化為具備操作性的技術標準,這需要法律專家與技術專家的深度合作,共同制定關於算法公平性、可解釋性與安全性的具體指引。
- 同時,應明確管理人的「守門員責任」;這並非要管理人為 AI 的所有錯誤負責,而是要求其必須建立起「合理且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只要管理人能證明其已盡到制度建置與監督之責,即可獲得法律上的免責空間。
- 最後,面對 AI 的跨境特性,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治理規則的制定,推動與主要貿易夥伴間的責任對接機制,透過行政協議或司法互助,確保在跨境爭議發生時,能有明確的法律適用與執行路徑。
▍ 結語與前瞻:治理作為國家競爭力的核心
莊鈞翔 博士觀台美人工智慧治理的分歧,本質上是制度排序的差異:
- 一者選擇以法律的穩定性換取社會信任與長期因法規建置而產生出效益。
- 一者選擇以政策的靈活性換取技術領先與市場先機。
然而,隨著技術的日趨成熟與社會影響的擴大,這兩種路徑終將在「可問責性」與「透明度」這兩個核心價值上匯合;對於企業而言,必須深刻體認到:治理不是創新的枷鎖,而是創新的正當性來源。
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算力與算法固然重要,但制度的可信度才是決定勝負的關鍵,一個能建立起透明、可預期且具備韌性的治理體系的國家與企業,才能在 AI 時代的浪潮中屹立不倒; 為此莊鈞翔 博士強調:
- 企業主與政策制定者應從「被動補救」轉向「主動預警」的戰略思維,執行決心與跨部會的系統性協作,將是決定治理成敗的關鍵。
- 畢竟,人工智慧治理是一場涉及國家金融主權、企業策略風險與社會信任的永續治理工程。
「治理,是國家最深層的算力;而信任,則是企業最堅實的資產。」—— Eric Chuang Ph.D.
▍ 法律依據與數據來源說明
本專欄所引用之現行法律依據、判解及數據資料,均為 2026 年中華民國政府及相關國家(如美國聯邦與各州)現行有效之法令規範,所有條文均引自官方公布之最新版本,並經嚴謹核對以符合文中所述之法律論證與實務說明:
-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 條:為促進人工智慧發展及確保其符合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4 條: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應兼顧人權保障與風險管理。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8 條:政府應落實人工智慧發展政策,並鼓勵產官學界,積極推動人才及技術之跨域合作、交流與基礎設施之建立。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9 條: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持續確保經費符合推行人工智慧政策發展所需。
- 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4 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 公司法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4 條:金融控股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與其關係人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份之情形。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處理、儲存、傳送、循環、顯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資訊之系統。 -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11 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向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3 條:資助單位資助創新研發計畫時,應要求執行單位擬具包括下列事項內容之創新研發計畫成果營運策略規劃:
一、產業技術發展分析。
二、智慧財產布局分析。
三、成果運用策略分析。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 2 條:本辦法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下列智慧技術元素之一,並具有其中一項智慧化功能者:
一、智慧技術元素:(一)機器人(二)數位化管理(三)虛實整合(四)積層製造。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 5 條:本辦法所稱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指運用下列技術元素之一,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及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一、機器學習演算法。
二、深度學習演算法。
三、大型語言模型。
四、自然語言處理。 - Executive Order 14179 (Jan. 23, 2025), Removing Barriers to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Executive Order 14365 (Dec. 11, 2025), Ensuring a 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California Senate Bill 53 (2025), Transparency in Frontie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 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2013 (2025), Generative AI Training Data Transparency.
- Colorado Senate Bill 24-205 (2024), 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Interactions with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6年中華民國政府及其他國家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 著作權聲明與權利保障 Copyright & Legal Protection Notice
壹、版權所有與嚴正聲明 All Rights Reserved and Solemn Statement
- 權利歸屬:
本著作(含文字、產業趨勢分析、學術觀點、策略架構、圖表及品牌識別等)之著作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依法均屬 莊鈞翔 博士 CHUANG, CHUN-HSIANG, Ph.D. 個人所有。
莊鈞翔 博士現任策略智庫數位出版 STT Press 執行長暨創辦人、策略智庫法律專欄 STT Legal Insights 特約採訪暨專家評論,並擔任M傳媒房地產社群專業新聞媒體特約採訪暨法律專欄專家評論。
其於上述網路傳媒、智庫平台及相關出版物中所創作、編著、提供之全部內容,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 禁止行為:
「未經莊鈞翔 博士事前書面授權,嚴禁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於印刷、數位轉載、節錄、改作,或將內容導入 AI 模型訓練、生成、改編)利用本著作內容。」
貳、法律追訴與處置流程 Legal Prosecution and Disposition Process
- 即時追訴機制:
「一經查獲或經舉報屬實,權利人將立即委任法律顧問發出律師函進行嚴厲警戒,並同步採取證據保全程序。」
- 民事責任:
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著作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將依法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或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最高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懲罰性賠償。
- 刑事責任:
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而侵害者,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參、授權洽詢與檢舉管道 Authorization Inquiries and Reporting Channels
- 商務合作:
如需轉載、引用或進行任何形式之商務合作,請洽:[email protected]。
- 檢舉侵權:
「若發現任何未經授權之侵權行為,歡迎檢舉,權利人將於確認事實後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
「智慧資產不容侵犯,任何挑戰法律底線之行為,本智庫必將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Eric Chuang Ph.D.
▍ 法律專欄作者介紹
Corporate Strategy Strategist & Compliance Advisor CHUANG CHUN HSIANG Ph.D.
策略判讀的權威與思想的轉譯者 莊鈞翔 博士
Eric Chuang, Ph.D. 莊鈞翔 博士,華人企業界深具影響力的「企業策略軍師」、「當代法商作家」與「年度策略評論家」;深耕企業策略與營運管理逾二十載,以法學與商學雙重專業為基石,致力於將學術智慧與實務經驗融會貫通。
身為作家的莊博士,擅長以穿透性的文字與前瞻性的評論,將生硬的法律規範轉化為保護企業基業的「戰略資產」,透過制度化治理協助領導者實現基業長青。
▍ 專欄作者學術歷程與專業背景
莊鈞翔 博士於逢甲大學商學博士研究所深造期間,精修企業策略理論、國際政經環境及品牌哲思,其研究聚焦於企業接班與法遵策略,Cumulative GPA 4.3 榮獲「最佳商管期刊論文獎」。
一、學術學位
- 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企業管理碩士 EMBA
二、兼任教職與校友會職務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臺中市逢甲大學校友會 監事
▍專欄作者論文與文學著作
莊鈞翔博士以系統化方法將法律精要封裝管理實務,其學術與文學著作已成為當代治理的重要參考:
一、博士論文
- 《台灣企業接班人的版面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 《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幫助解答》
- 《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二、碩士論文
- 《不同世代企業家性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影響-以領導風格為變數》
三、智庫出版|作者首頁
- 內在法遵內部合規《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個不可侵犯的至聖所》,莊鈞翔博士將法遵精神昇華至心靈境界,轉譯為當代企業家必讀的內在管理聖經。
▍ 專欄作家職務
身為多個智庫平台與數位媒體的專欄人,莊鈞翔博士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決策判讀,並出任年度核心策略評論人:
- 策略智庫數位新聞|STT新聞:法遵長暨營業長
- 策略智庫數位出版|STT Press:執行長暨專輯人
- 智庫數位評論|STT Intelligence:發行人、漫畫人暨年度策略首席評論員
- 策略智庫法律專欄|STT Legal Insights:特約訪談暨專家評論
- 策略智庫企業領袖讀書會|STT領袖:總募人
- M傳媒房地產社群專業新聞媒體| M-Media:專題訪談暨法律專欄專家評論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GCSDA:創會領導長
▍專欄作者核心服務項目
莊鈞翔博士偕同企業領導人共同擘劃藍圖,提供四大維度的專業協輔:
- 版面:洞察智財、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性併購與策略聯盟整合。
- 土耳其營運:解決股權爭議,管控契約風險,執行精準的法商策略判讀與談判。
- 永續治理:策略性財富管理、家族企業永續傳承,以及領袖心理契約之信仰經營。
- 專業培養:國際認證培訓課程綱設計,引導創業家進行思想深度與知識意識的轉變。
「內在法遵將企業治理邏輯導入個人成長,建立高壓下的心智決策系統。」—Eric Chuang 博士
▍國際專業認證與科技防護
莊鈞翔博士擁有減碳管理、ESG不動產淨零、兩岸勞資法務及AI認證教師等甲級資歷,為專業計量之法益,受聘「七法法律事務所」為常年法律顧問,並代理「Lawsnot e法務掌」AI法律顧問系統「合規防火牆」監管防火牆,及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其學會企業法律智庫「合規護城河」合規護城河,為企業目前企業經營的戰備策略圍牆制度壁壘。
「以法律為基石,築起制度的高牆;將合規化為護城河,確保企業在多變的市場風暴中,始終處於不可戰勝之地位。」——莊志強博士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策發會 GCSDA
莊鈞翔博士秉持〔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理念,整合產、學、研三方合作,助力企業主在變革中;同時,誠摯邀請企業領導人與產業核心英,共謀商道輝煌,開啟基業長青新篇章。
「治理的深度,決定了企業能遠航的維度;文字的力量,賦予了製度溫暖的靈魂。」——莊志強博士
▍ 為個人及企業提供專屬策略智庫與法律護航
【策略智庫STT|智慧治理】-您的專屬決策智囊
- Line官方帳號:@stt-group
【策略智庫數位出版 | STT Press】——內在法遵內部合規
【中華企業永續發展策略學會GCSDA】 —— 為企業永續發展賦能
【Lawsnote法務掌AI智慧訂閱】——AI世代下的企業經營戰備策略
- 立即訂閱:前往Lawsnote 官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