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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相關法令 --【人工生殖法革新與人權主體性之確立:從個體自主到法制文明之策略躍升】

醫療衛生相關法令 --【人工生殖法革新與人權主體性之確立:從個體自主到法制文明之策略躍升】
法律 在於國家法制如何精準且周延地保障純自然人,即追求生育自主的個體(未婚、女同)、提供生殖細胞的捐贈者、以及最關鍵的人工生殖所生子女(子代)之基本人權與法律權益,衛福部將爭議較大的代理孕母制度脫鉤處理,雖然是基於社會共識不足的策略選擇,但也反映出在面對複雜的倫理爭議時,我國在人權法理的精緻化、社會觀念的成熟度上,尚未完全接軌國際高標準。

【人工生殖法革新與人權主體性之確立:從個體自主到法制文明之策略躍升】

文 /  公司治理法律新聞媒體專欄 特約採訪 暨 評論顧問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


   
引 言

        近期行政院會通過的《人工生殖法 Assisted Reproduction Act 》修正草案,將受術適用對象擴大至年滿十八歲的未婚女性及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配偶,標誌著我國在回應多元家庭結構、保障個體生育自主權上,跨越了重要的法制門檻;然而,從法律的高階專業視角與學術深度思辨,以及與歐美等先進高水準國家在人權保障光譜上的比較,此一進程雖值得肯定,卻也清晰地揭示了台灣在個人自主權、家庭倫理重塑、子代最佳利益等核心人權觀念上,仍有巨大的進步空間與觀念鴻溝亟待填補。

        本議題的核心,在於中華民國國家法制如何精準且周延地保障純自然人生理性別之人權,即追求生育自主的個體(未婚女性、女性同志)、提供生殖細胞的捐贈者、以及最關鍵的人工生殖所生子女(子代),的基本人權與法律權益,衛福部將爭議較大的代理孕母制度脫鉤處理,雖然仍是基於社會共識不足的策略選擇,但也反映出在面對複雜的倫理爭議時,我國在人權法理的精緻化、社會觀念的成熟度上,尚未完全接軌國際高標準。

        本文將運用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之深度思辨與實務洞察力,剖析此次修法對於個體人權主體性的確立,並將台灣的現況與國際人權趨勢進行對照,提出「從被動接納到主動優化人權保障」之見解,以期促使法制文明實現策略性的躍升。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一、生育自主權的擴大與傳統法制的桎梏:人權保障的憲法位階思考

       《人工生殖法 Assisted Reproduction Act 》的修正是對台灣社會多元化與人權思潮的必然回應,舊法僅限於「不孕夫妻」的適用,本質上是對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與生育自主權的實質性限制這項限制在法理上,已難以通過嚴格的比例原則檢驗;歐美許多高水準國家,如英國、加拿大、荷蘭等,早已在不同程度上承認單身人士、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的權利,將生育自主權視為核心人格權的一部分。

        此次修法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未婚女性與女同性配偶,是承認了單身個體作為獨立的人權主體,其自我決定與創建家庭的權利,不應被傳統婚姻或異性戀的法制框架所綁架,這項改革的策略價值,不僅在於法律條文的開放,更在於對公民人權觀念的深層引導與確立。

        它促使整個社會正視,家庭的組成不再是單一標準模式,而是多元、彈性、且基於個體意願的自由結合,然而,修法仍侷限於「受術者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及分娩」,這背後隱含的,仍是國家對於生育風險控制、以及孕育過程倫理的審慎態度。

二、代理孕母脫鉤:社會共識的鴻溝與人權價值排序的困境

        衛福部決定將代理孕母制度脫鉤處理,反映出在個體人權需求與社會集體倫理間,難以達成高層次的共識,儘管男同性配偶或因疾病無法懷孕的女性有強烈的代孕需求,但如國健署長吳昭軍所述,超過八成的社會意見反對代孕,其反對焦點集中在:婦女是否可能淪為生育工具而遭受剝削、子女是否可能被商品化、以及代理孕母本身的人權與自主性如何保障。

        與歐美先進國家的代孕法制(如部分美國州、英國、希臘等)相比,台灣在此議題上的人權觀念仍顯保守與分裂。國際法制多傾向於建立嚴密的「利他主義代孕」框架,嚴禁商業代孕,並透過政府或司法程序介入,嚴格保障代孕母的知情同意權與子代的權益。

        台灣此議題之邏輯框架困境,在於部分國人封建思想尚未開化,難藉立法形塑一套足以有效防範商業剝削、並能高度尊重孕母人權與隱私的社會共識與法制設計;這種脫鉤,是國家在人權保障上,面對複雜道德難題時,策略性地暫緩推進,以避免更大「人權價值衝突 Human Rights Value Conflict」之體現。( 註1. )

三、子女最佳利益與血緣認知權的進步性與國際視野對照

        修法中最具進步意義的調整,在於對子代權益的強化,特別是明定受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不得撤銷,這一規定直接終結了過往可能對子代法律地位造成動搖的風險,徹底落實了《兒童權利公約》所強調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人權光譜上,這項保障是與國際高標準完全接軌的。

        更為前瞻的,是增訂血緣認知權,允許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在成年後,於一定條件下知悉捐贈人的非辨識資料,甚或在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等情況下查詢特定資訊,這項規定承認了子代的「知悉自我來源」的人格權,是個體認同建構的基礎。

        在歐洲,許多國家(如瑞典、荷蘭)已建立完善的匿名或非匿名捐贈登記系統,保障子代的血緣資訊權,台灣的修法雖保障了此權利,但在實務上,對於資訊的長期追蹤管理、隱私保護的機制設計,仍需要借鏡歐美的經驗,以確保數十年後子代權利行使的有效性與準確性,以及錯誤解讀立法之善意或刻意。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人權保障的執行缺口與觀念盲區

一、「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的實質性與法律保留原則

        新法要求受術者在接受人工生殖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此評估機制的核心價值在於篩選,確保未來子代能擁有合適的成長環境,避免將其置於高風險的處境,然而,此制度在實踐人權保障時,正面臨著法律明確性與實質核實的挑戰以及隱而未現之風險。

(一)評估標準的模糊性:何謂「子女最佳利益」

        若評估尺度過於主觀或涉及對個體經濟狀況、家庭模式的歧視性判斷,將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和平等原則,變相成為限制生育權的工具,台灣社會對於單親家庭、同性家庭的適育性觀念,尚不如歐美社會成熟,因此,評估機制若缺乏精確、客觀、非歧視性的法理依據,極可能成為人權侵害之溫床甚或甚不可測之地雷。

(二)實務執行層面的「形式主義」: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時,若僅限於書面資料審查,將難以真正識別潛在的風險,使得評估機制流於「被動式治理」,人權的保障需要實質的介入與核實,但這又必須小心翼翼,避免過度干預個體隱私,如何在保護子代利益與尊重受術者隱私間劃出精準的法律界線,台灣在觀念與法制執行上的最大盲區,畢竟,長久以來之封建陋習之遺毒,養成未開化無法攀比先進已開發之國家,其法律權益宛如溫泉蛋

二、海外代孕衍生的法律真空與人權困境

       近期男同志海外代孕的熱議案例,清晰地暴露了台灣法制在處理跨國人工生殖議題上的法律真空與人權困境,當台灣法律不承認代孕時,個體轉向海外代孕,這不僅潛藏著對孕母人權保障的風險(如:孕母隱私未受尊重、商業剝削風險),更使得回國後的子代面臨嚴重的法律不確定性。

       與歐美法治體系相比,台灣在承認海外代孕子女的法律親屬關係上,缺乏明確且一致的標準,在許多歐美先進國家,即便代孕受限,但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海外代孕子女,會透過司法或行政程序,承認其與委託父母的親屬關係,以確保子代的身份穩定性與繼承權等法律權益。

       台灣目前的高度不確定性,迫使個體以行政裁量或訴訟來爭取權益,這不僅是法制的滯後,更是對無辜子代人權的長期損害,彷若亦是對高唱民主之自摑;國健署新任署長沈靜芬強調「孕母本身人權及自主也很重要」,這正是對國際人權觀念的呼應,也警示了國人在追求個人生育需求時,不應忽視第三方(代孕母)的人權價值。

三、捐贈者與受術者的資訊隱私與人權平衡

       修法強化了對捐贈生殖細胞使用與銷毀的規範,並要求加強知情同意程序與醫療風險告知,這涉及到捐贈人、受術人與子代三方的資訊隱私與人權平衡,捐贈人生殖細胞的資訊,涉及到其醫療紀錄、遺傳背景等高度敏感的個人資料。法律必須確保這些資訊在保障子代血緣認知權的同時,能極大化地保護捐贈人的個人隱私與不被識別權。

       若台灣的資料保護法制與實務執行未能達到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等高水準國家的標準,則可能導致捐贈人資訊被濫用,進而影響捐贈意願,這種資訊孤島與隱私風險,是所有純自然人在此法制下都可能面臨的人權挑戰,唯有建立高規格的資訊安全與倫理治理機制,才能真正實現各方人權的平衡。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從被動接受到人權主動治理的典範轉移

        莊鈞翔博士認為,台灣在人工生殖法制的人權保障上,必須從被動接納國際趨勢,轉向主動建構具備台灣特色、且符合國際高標準的人權法治體系,以下提出三個維度且深度革新之建議:

一、個體策略:強化「全面風險認知」與「利他主義倫理」的自我覺察

        對於所有尋求人工生殖的純自然人(未婚女性、女同性配偶等),應建立超越法律最低要求的自我倫理覺察與全面風險認知:

(一)深度知情同意的自我實踐

       受術者不應僅將知情同意視為形式上的簽署,而應主動要求醫療單位提供所有風險(包含子代長遠的心理與法律風險、醫療併發症風險)的完整揭露,這是一種將人權保障從法律要求轉化為個體自保策略的體現。

(二)海外代孕的倫理自律與資訊透明

       對於考慮海外代孕的個體,必須具備利他主義的倫理自律,主動選擇保障代孕母人權的國家與機構,並堅持資訊的高度透明,確保代孕母的健康權、隱私權受到完全尊重,避免間接助長國際上可能存在的商業剝削鏈,國人應將「孕母人權」視為己身人權的一部分。

(三)子代權益的優先性承諾

       所有受術者在接受評估時,應主動展示其對子代「無條件撫養與保護」的長期承諾,即使未來關係變動,仍需優先確保子代的最佳利益,這應成為個體追求生育自主的道德底線與人權義務。

二、公共治理:升級評估機制的實質性與非歧視性原則

       國家主管機關應利用此次修法,徹底優化「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的制度設計,確保其具備實質性與人權上的非歧視性:

(一)評估標準的法律化與非歧視性修正

       應儘速制定評估機制的高層次子法,詳細規範評估項目、權重與程序,並明確排除如性別、性傾向、單身狀態、特殊職位等因素作為否決人工生殖的依據。評估應聚焦於「實質養育能力與意願」而非「傳統家庭形態」,以符合非歧視原則的人權精神。

(二)建立跨專業的實質審查機制

       指定機構應導入多學科協作模式,由心理學家、社會工作者、兒少保護專家共同參與評估,賦予評估人員在保護個體隱私權的前提下,進行有限度的家庭訪談或支持系統評估的職權,以克服形式主義的缺陷,真正落實對子代最佳利益的實質保護。

(三)透明化與救濟機制的強化

       評估結果應高度透明化,並建立快速、有效的行政救濟途徑,若申請人因評估結果被拒絕,應有權利要求詳盡的拒絕理由與法理依據,並能向獨立的審議委員會提出複審,以保障其程序人權與實體人權。

三、法律法制提升:推動代孕專法的人權共識與跨域協作

       針對仍懸而未決的代理孕母制度,政府的策略應是啟動一場「代孕專法」的人權共識工程,並借鏡國際高水準國家的立法經驗:

(一)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專法研究

       應立即啟動跨部門(衛福、法務、內政)的專案研究,將研究核心放在「如何最大化保障孕母人權與子代權益」,而非僅執著聚焦於認定滿足委託方之需求,研究應詳細分析英國、加拿大等國在禁止商業代孕、建立倫理審查委員會方面的成功經驗與法律架構,為台灣建立利他主義代孕法制打下基礎。

(二)確立跨國代孕子女的法律承認原則

       儘管國內尚未開放代孕,但基於《兒童權利公約》,國家不能將已出生的代孕子代置於無法律保障的境地,應透過行政命令或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特別條文,建立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原則的親屬關係承認機制,避免個體因海外代孕而面臨法律地位的長期不確定性。

(三)推動全民人權教育與觀念改善

       代孕爭議的根源在於社會觀念的分歧、邏輯建構之斷層,政府應主導一場關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生育倫理界線」與「多元家庭價值」的全民人權教育,透過持續、深入的社會對話,縮小台灣與歐美先進高水準國家在人權觀念上的差距,為未來法制革新積累社會共識的基礎。


 
結語與前瞻

       莊鈞翔博士表示,《人工生殖法》的修法,是台灣朝向更具包容性、更尊重個體人權的現代法治國家邁進的重要里程碑,將適用對象擴大至未婚女性與女同性配偶,確立了生育自主權的個體主體性;而對子代婚生地位的堅定保障,則體現了國家對兒童最佳利益的最高承諾。

       然而,與歐美先進國家相比,在處理如代理孕母等複雜的跨域人權倫理議題上,台灣仍有觀念和法制上的巨大進步空間,我們必須認識到,法律的革新必須由人權觀念的深化與改善所驅動,策略上,所有純自然人應將法規視為保障底線,並以「利他主義倫理」「主動人權覺察」作為追求生育自主的最高指導原則。

       莊鈞翔博士呼籲是:「必須將每一次的法制爭議,視為一次檢視國家人權底線的契機」。

       唯有堅持以「尊重個體自主、保障子代福祉、防範倫理剝削」三位一體的人權法理為核心,並展現出將法律原則落實於實務的執行決心與系統性協作,方能讓台灣的人工生殖法制,真正躍升為具備高水準文明與前瞻性的人權指標。

人權的主體性,始於法律的保障,成於社會觀念的成熟


【 法律依據註腳 】

本文章引用之現行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

  1. 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3. 人工生殖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人工生殖,指利用醫療技術,以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
  4. 人工生殖法第 4 條:人工生殖以不孕夫妻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夫妻一方患有不孕症或有重大遺傳性疾病,經醫師診斷或諮詢,確認無法自然生育者。
    二、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
    三、夫妻經評估,適合實施人工生殖。
  5. (註:修法草案主要針對此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之適用對象進行擴大,將未婚女性與女同性配偶納入。)
  6. 人工生殖法第 15 條: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7. 人工生殖法第 19 條:實施人工生殖應使用夫妻或受術者之生殖細胞;不得使用他人捐贈之生殖細胞。
  8. 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
  9. (註:修法草案旨在排除或限縮此條的否認之訴,明定受術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以保障子代地位穩定性。)
  10. 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毋庸認領。
  11. 兒童權利公約第 3 條:所有關於兒童之行動,無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所執行,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12. 兒童權利公約第 7 條: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有取得姓名、取得國籍之權利,以及在可能範圍內,有知道並接受其父母照料之權利。
  13. 兒童權利公約第 8 條:締約國承諾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國籍、姓名及家庭關係的權利,並根據法律在不干擾的條件下提供協助。
  14.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收養之成立,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本國法。收養效力,依收養者本國法。
  15. (註:此法為處理涉及外國法之代孕子女親屬關係承認的重要依據。)
  1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由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註:人工生殖涉及大量的敏感個人資料,此法為保障捐贈人與受術人資訊隱私權的基礎法源。)
  17. 註 1:At this stag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gay men in Taiwan is no longer a direct and outright prohibition, but rather more subtle legislative and policy imperfections or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 This simultaneously exhibits characteristics of legislative/policy discrimination (government actions) and structural/institutional discrimination (differences in system design). Such issues inevitably involve conflicts of human rights values, as the formulation of laws is a process of balancing different values (equality, freedom, tradition, etc.).可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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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ategy Advisor &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Eric Chuang, Ph.D.

莊 鈞 翔  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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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 歷 】

• 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 企業管理碩士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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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職務 】

• 策略智庫新聞 STT News 營運長暨法遵長
• 策略智庫出版社 執行長暨創辦人
• 公司治理法律新聞媒體專欄 特約採訪暨評論顧問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臺中市逢甲大學校友會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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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經歷 】

• 前詹姆士國際法律事務所 永續長
• 前菲爾茲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 前金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營運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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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專業認證 】

•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 減碳管理師
• CEO國際認證中心 永續發展碳管理 甲級管理師
• CEO國際認證中心 ESG不動產淨零 甲級管理師
• 德國萊茵TUV 兩岸勞資法務管理 甲級管理師
• Gemini Certification for Educators AI 認證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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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策略軍師核心服務項目 】

壹 《 策略佈局:洞察先機與駕馭變革 》

• 企業智慧財產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 高階經理人佈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 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 穩健營運:化解爭議與創造價值 》

• 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 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 企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 永續治理:傳承創新與法遵優化 》

• 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勞資和諧關係
• 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 企業法遵風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 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 專業養成:國際認證與課程培訓 》

• 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 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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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視野與專業學術歷程 】

        莊鈞翔 博士於逢甲大學商學博士研究所深造期間,精修多項具國際視野的課程,尤以:企業策略理論與經營、國際政治與經濟環境、產業創新與發展趨勢、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等;莊鈞翔 博士專精研究 【 將法律與實務並結合國際最新趨勢轉化為策略 】,以協作華人企業於全球化競爭中脫穎而出;莊鈞翔 博士於2024年1月30日獲頒 【 逢甲大學商學博士學位證書 中 / 英版本 】,同年6月2日榮獲 【 最佳商管期刊論文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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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簡介 】

壹 《 深耕廿載智囊協輔興業 》

        莊鈞翔 博士深耕企業策略與營運管理領域逾二十年,側重以 【 法學與商學雙重專業為基石 】,將 【 學術智慧與實務經驗融會貫通 】,致力於為華人企業提供精準且具前瞻性解決方案,無論是從擘劃企業宏觀策略、奠定法律穩固基礎、創新商業模式或是籌謀家族企業接班與國際市場拓展,莊鈞翔博士與學會智庫以專業法商學雙視角,偕同企業領導人共同擘劃企業藍圖;莊鈞翔 博士自身養成深厚學養與獨到洞察力,於產業界、學術界及各大商會中廣受推崇,演講足跡亦遍及國內外上千場;為將 【 公司治理法遵精神導入企業經營管理 】,其遵法之影響力與號召力亦成為華人企業界信賴的 「 企業策略軍師 」 。

貳 《 學術卓越引領策略新典範 》

        莊鈞翔 博士結合 【 法學與商學雙重專業視角 】 並融入 【 公司治理法遵精神 】,透過其研究學理及法理,可從其商學博士及企業管理碩士論文中,看見莊博士協作企業合法合規的態度及其學術研究涵養與底蘊,莊鈞翔 博士尤以研 聚焦於 【 企業接班 】、【 公司治理法遵 】及【 企業策略永續發展 】等關鍵議題;藉此也榮獲逢甲大學 「 最佳商管期刊論文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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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視野與專業學術歷程 】

        莊鈞翔博士以系統化與創新的研究方法將法律精要融入企業管理實務,其獨到見解成為當代企業策略與治理的重要參考,其論文著作如下:

《 策略智庫傳家典藏 》

• 【 Copyright © 內在法遵:為你的內心,打道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 數位版 Inner Compliance Part One:Creating an Inviolable Sanctuary for Your Inner Self —— CHUANG, CHUN-HSIANG, Ph.D. 莊 鈞 翔 博士 / 策略智庫出版社
 

《 博士論文 》

• 【 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 【 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 【 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 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 碩士論文 》

• 【 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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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 智庫平台與使命 》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鈞翔博士創立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簡稱:策發會 GCSDA ,旨在效法古之智囊,協作企業出謀劃策並給予前瞻指引。

《 學會理念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秉持 〔 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 〕 為核心理念,並致力於:
『 厚植產業價值基礎 』 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 促進智庫策略有效應用 』 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 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 』 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 『 深化組織體質 』 提升營運效能與全球競爭力。

《 三方智力合流共創基業長青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獨特之處在於融合三大專業領域,透過三方專業智力整合為企業擘劃清晰策略藍圖,協助建構專屬智庫並搭建產業界、學術界與研究機構的多元交流平台,促進產學研合作引領產業創新突破,成為企業永續發展的堅實後盾:『 產業策略顧問 』 導入公司治理與趨勢洞見 、 『 企業諮詢顧問 』 結合實戰經驗與營運智慧 、 『 學術諮詢顧問 』 運用深厚理論與研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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