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變「空設」!預繳管理費竟買到「請勿進入」的牌子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我買這間房子有35%是公設,現在公設居然不能使用還要收費?」對於許多新建社區居民而言,最令人沮喪的莫過於「看得到卻用不到」的公共設施。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只要已有超過半數的住戶取得產權,建商就必須在3個月內協助成立管委會。而在管委會成立後,建商應於七日內會同主管機關、管委會進行公共設施點交。
然而,點交過程可能耗時數月,大型或公設豐富的社區甚至可能需要長達半年至1年,才能確認所有項目都符合標準。在這段漫長的等待期內,那些讓人心動的游泳池、健身房、交誼廳等設施,往往只能閒置,門口掛著「公設未點交,請勿使用」的告示牌。
讓住戶氣結的是,儘管公設無法使用,但管理費卻從交屋日起就開始計算。
一般來說,民眾買新建案交屋前,代收款項裡會預收6-12個月的管理費,待管委會成立初期能夠順利運作。但若管委會遲遲不成立,這筆款項的去處就會成為一大爭議點。在管委會尚未成立的狀態下,建商無法將公設點交給管委會,維護責任屬於建商。此時建商通常不會開放住戶使用公設,或只開放閱覽室、交誼廳等維護成本較低的空間。住戶等於是在為無法使用的設施買單,幫建商墊付其應負擔的成本。
物業管理公司表示,新建社區在交屋初期,建商預收的管理費應優先支付公共水電等基本開銷。如果預收管理費不足,建商有責任先行墊付,要求少數已交屋住戶負擔全部公共水電費用是不合理的。
常見情況是建商刻意拖延點交以規避保固責任。
因為公設點交後即視為移交完成,保固期開始起算,若建商能拖延點交,住戶就無法及時要求其履行瑕疵修繕責任。
另外,也有部分建商因為餘屋太多,怕成立管委會後,住戶會基於不喜歡有人帶看、出入複雜等理由,設規定限制看屋樓層、禁止外人入內,影響建商房屋銷售。因此才會產生明明產權移轉已過半數,建商卻沒依法在3個月內召開成立管委會的現象。
最令人擔憂的是「球員兼裁判」問題。
部分建商透過持有尚未售出的戶別,取得管委會多數決策權,進而主導點交流程,壓制住戶對於施工品質或設備瑕疵的改善要求。另一個風險是,住戶或管委會在點交後,發現公設如外牆、機房、消防系統存在瑕疵,但因點交時未聘請專業技師驗收,或缺乏完整影像與書面紀錄,事後難以證明為建商原有瑕疵,最終無法主張瑕疵擔保。
面對這種狀況,住戶並非只能默默承受。
專家建議,在點交過程中應由管委會及專業技師參與,逐項檢視結構安全、消防系統運作、機房設施運轉,並要求建商提供完整點交紀錄及影像存證。
若遇到點交糾紛,建議購屋者先與建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或遭遇消極對待的話,就保留相關證據(例如建案廣告文宣、檢驗報告、催告建商修繕的存證信函等),向縣市政府的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委員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等單位申請調解。
為了避免類似爭議,專家建議購屋時就應在買賣契約中明確記載預收管理費的使用範圍,了解建商對交屋過渡期的公共費用分攤原則。同時,儘早參與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籌備,保留所有相關單據和溝通記錄。
當你走進新家,看到那塊「公設未點交,請勿使用」的告示牌時,別忘了問問自己:「我繳的管理費,到底買到了什麼?」是即將到來的享受,還是建商遲未兌現的承諾?與其被動等待,不如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督促管委會早日成立,讓華麗的公設從「空設」變成真正能豐富生活的實質設施。畢竟,這些無法使用的公設,可是你用真金白銀換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