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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房地合一稅!市地重劃土地出售 取得日不同恐漏報遭罰 | M傳媒

小心房地合一稅!市地重劃土地出售 取得日不同恐漏報遭罰 | M傳媒
M-news 小心房地合一稅!市地重劃土地出售 取得日不同恐漏報遭罰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民眾如果手上有參與市地重劃後分得的土地,出售時可得多加留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不同方式取得...

小心房地合一稅!市地重劃土地出售 取得日不同恐漏報遭罰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民眾如果手上有參與市地重劃後分得的土地,出售時可得多加留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不同方式取得的重劃土地,「取得日」認定不同,若沒搞清楚,輕則漏報,重則可能被追繳房地合一稅與罰款,讓不少屋主措手不及。

 

高雄市一位陳姓屋主,早在民國59年就購入左營區三筆土地,102年參與市地重劃。重劃完成後,他分得兩筆土地:一筆為A土地,是「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方式取得;另一筆為B土地,則是因面積不足而向重劃會繳納差額地價取得。兩筆土地在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陳君在113年6月簽約出售這兩筆土地,11月完成過戶。高雄國稅局說明,A土地因屬重劃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的土地,其取得日仍以民國59年8月為準,因此不在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內。相對地,B土地雖也是重劃所得,但因是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其取得日應以108年4月24日登記日為準,屬於105年1月1日後取得,出售後必須在完成過戶次日起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見兩種情況容易造成屋主誤判。第一是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應分配面積不同,縱使協議約定互不找補,且無需實際繳納差額地價,仍應依原取得方式判定稅務。第二是分配土地面積不足最低標準,需向重劃會價購增配的土地,也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取得日以登記日為準。

 

此外,若土地是繼承而來,取得日認定也要小心。若繼承人取得的是被繼承人參與重劃後分得的土地,其取得日仍以被繼承人原土地取得日為準,而非以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完成登記日計算,屋主若忽略,很可能誤認課稅時點,產生申報漏洞。

 

專家提醒,民眾出售重劃土地前,務必先確認土地取得方式及取得日,特別是涉及繳納差額地價或增配土地的案例,更要在完成過戶後30日內申報,避免被國稅局補稅或處罰。對於繼承土地的屋主,更應仔細比對重劃前取得日與登記日,確保申報正確無誤。

 

市地重劃帶來土地增值機會,但稅務問題不可忽視。屋主若搞錯取得日或申報時程,不只是房地合一稅可能補繳,還可能遭到罰款。專家提醒,買賣重劃土地務必要事前查清身分與取得方式,才能安心交易,不讓財政局成為意外「稅務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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