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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法令 -- 【預售屋與新成屋保固爭議下:公司治理挑戰】

不動產相關法令 -- 【預售屋與新成屋保固爭議下:公司治理挑戰】
專家 預售屋交屋後轉為新成屋的過程中,保固糾紛層出不窮,從「建材偷工減料」、「保固期形同虛設」到「買時承諾、交屋不一樣」,許多民眾最後不是賠售退場,就是被迫踏上訴訟之路;且根據內政部統計,2024年全台房屋保固爭議申訴案年增幅高達三成,其中七成與保固責任誤解有關,這些現象,對消費者而言是「財產風險與生活安全隱憂」;對建設公司而言,則是「公司治理、品牌誠信與永續經營的警訊」;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以本文,並運用法律專業與治理視角,深入解析保固問題的核心爭議並提出具體對策,協助企業與消費者共同走向公平、透明、永續的不動產市場。

預售屋與新成屋保證爭議下:公司治理挑戰

撰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董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預售屋交屋後轉為新成屋的過程中,保修糾紛層出不窮,從「建材偷工減料」「保修期形同虛設」「買時承諾、交屋不一樣」,不少民眾最後不是賠售退場,就是被迫踏上訴訟之路;且根據內政部統計,2024年全台房屋保修糾紛申訴案件數量高達三成,其中七成與固保責任誤解有關,這些現象,消費者方面是「財產風險與生活安全隱憂」;對建設公司方面,是「公司治理、品牌誠信與永續經營的警訊」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以論文,運用法律專業與治理視角,深入解析保修問題的核心爭議並提出具體對策,協助企業與消費者共同走向公平、透明、永續的不動產市場。


論及契約與法律的關係

  • 房屋固定條款的涵義不應被狹窄化為契約自由單一的保障世界
  • 它必須服從民法所賦予的瑕疵擔保責任
  • 取得私法本身蘊含其法律保留的最低底線
  • 東南亞資訊不便宜的權利剝削

  
問題背景與現狀分析

一、保修與瑕疵機率的混亂

         許多消費者將「瑕疵責任」誤認為「房屋瑕疵責任的全部」;然而,在法律制度中,「保證僅屬於契約約定,範圍與保證期限依雙方協商」;而瑕疵責任則被視為「法律直接規定,獨立於契約之外,保障權利權益」

         兩者不同的性質卻在「實務上常被銷售者利用衝突或自身衝突」,產生「商業界之契約陷阱」,導致其導致契約衝突;最常見的契約陷阱包括:

(一)總量保證年限

  1. 法規要求「結構體保證至少十五年」,部分建商卻只能在契約中約定五年。
  2. 洗澡、水電圍籬設備應固定至少一年,地下水保住為六個月。

(二)限縮保修範圍

  1. 契約「只保證屋頂防水」,卻「預防外牆滲水與窗框漏水」
  2. 對於裝潢細節,如磁磚空心、木作翹起,往往規避責任。

(三)責任轉贈自然因素

         常見的抗辯包括「因颱風造成損害」「屬於不可抗力」,推進推卸修繕任務。

         這些做法,已不只是「契約自由」全局,而涉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定型化契約的公平性,進一步影響建商的治理誠信。

二、統計資料揭露市場現狀

         根據內政部2024年資料,保證爭議申訴案件較2023年增加三成,其中,70%糾紛來自「保證條款理解錯誤」,有40%案件涉及「建材規格與銷售承諾不符」,這表明,問題並非並非制度性的缺陷。

         在司法實務上,首批認定:「保證條款不得排除瑕疵責任;即使保修期屆滿,若瑕疵在交屋時已存在,建商仍需負責。」此判例精神,又得出了法律消費者的最低底線


關於消費者權益與企業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賦予侵害實體的權利

  • 旨在糾正市場力量等的困境

  • 企業若利用定型化契約規避其違約責任

  • 不僅背離誠信原則更將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後果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法律與契約的交叉地帶

         在房屋固的法律架構中契約條款與法定責任並存,企業若僅以「契約已保過期」作為抗辯,往往難以獲得法院支持,但現實中,消費者多因舉證不足而敗訴,形成「制度與實務保障落差」的矛盾。

二、檢查任務與舉證困局

         法律要求請求應「從速檢查」「即時通知」瑕疵,然而,大多數消費者缺乏專業知識,無法隱藏在交屋時的一系列缺陷;例如樓層鏽蝕、地下室滲水,往往在交屋數年後才出現。若此時再主張權利,常遭建商以「通知逾期」為拒絕。

         舉證困難亦是消費者最大的缺陷,法院審理案件時,需依賴技術師鑑定、降雨量、施工圖等專業證據,這對一般而言是針對挑戰。

三、治理面臨的隱憂

         莊鈞翔博士指出,對建商而言保修風險之爭不僅是法律風險更是治理,當股市泡沫出現時,媒體報導容易放大導致品牌信任度急劇下降;企業若僅以短期利潤為導向,關注誠信與法遵,最終將在市場中失去立足點。


預售屋保固爭議的頻發實質上反映了企業治理體系的內控失靈
當品質控管淪為法遵形式且責任推卸成為商業慣性時
這不僅是民事糾紛更是企業品牌誠信與永續經營的警訊

    
專家意見與治理策略

一、三大風險警訊

         建設公司若重視保修責任,將面臨三大風險:

(一)法規風險

         法院一再判決保修條款不得架空法定責任,違反者最終需負擔高額賠償。

(二)嚴重風險

         在社群媒體高度透明的時代,消費恐慌一旦曝光,將對品牌造成破壞性打擊。

(三)風險治理

         如果公司治理未能將消費者權益納入核心,將失去長期市場競爭力,並可能遭遇更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治理的強化五大建議

(一)契約透明化

  • 建築材料的規格、品牌、型號應在合約附件中明確載明。
  • 要求雙方簽署並建議公證,減少爭議空間。

(二 )保修標準化

  • 企業可主動設定法定要求的保修年限,並納入公開資訊。
  • 將固制度屬於公司治理報告的一部分,接受投資人檢保視。

(三)第三方驗證

  • 聯合專業公會或獨立檢驗機構,在交屋前進行檢測。
  • 提供一份消費者調查報告,增加公信力。

(四)風險管理制度化

  • 設立「消費者保修爭議追蹤」機制,將案件納入內部風險報告。
  • 定期檢討與修改施工流程。

(五)國際對標與永續治理

  • 借鑒歐盟、美國住宅法規,引入保護消費者的永續視角。
  • 將「品質保證」納入ESG指標,與企業社會責任掛鉤。

探討治理與市場的互動
市場不只仰賴效率與價格的競爭更以誠信與信任為其核心基石
消費者維權意識的覺醒
正迫
使不動產產業從短期利潤導向轉向長期治理思維
將法遵成本內化為競爭優勢

   
結語與前瞻

         莊鈞翔博士提醒,房屋保修之爭的本質不僅是「民事糾紛」,而是企業誠信與公司治理的試金石。 2025年台灣不動產市場正成為關鍵轉捩點,消費者權益意識高漲,政府監工趨於嚴厲。

         企業若能將保修責任內化為治理核心,建立透明契約、標準化保證、導入第三方驗證,不僅能降低法律糾紛與成本,更能在競爭中競爭。

         「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的人,市場也不保護治理失敗的企業。」唯有誠信治理,方能引領不動產產業邁向公平、透明、永續的未來。


公司治理與永續願景
法律是企業生存的最低保障而治理則是企業發展的永續引擎
唯有將法治精神根植於企業的每一個決策環節
方能將品質擔保轉化為品牌資產
最終引領產業邁向
公平、透明、永續的未來


【法律參考註腳】

以下條文序列 2025 年台灣編碼有效法規,逐條完整清單:

  •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出賣人應承擔標的物無瑕疵,若房屋因瑕疵減少價值或效用,出賣人應承擔保責任。

  • 《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於交屋時從速檢查,若有瑕疵應立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視為承認受領之物。

  • 《民法》第359條:若瑕疵重大,買受人須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 《民法》第365條:瑕疵擔保責任之存續期間,買受人應於通知後一個月內求助;交屋後五年內仍得繼續。

  • 《民法》第366條:契約中約定了瑕疵責任,若出賣人私隱隱藏瑕疵即使,該特約無效。

  • 《民法》第493條:承攬人因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請求維修。若承攬人拒絕,定作人得自行維修並要求費用。

  • 《民法》第227條:債務人因未履行義務而致其一方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住宅法》第七十四條:建築物結構之保證年限不得少於十五年。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定型化契約不得包含顯著失公平或台灣企業應負責任之條款。

  • 《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若私藏商品或服務瑕疵,消費者得請求懲罰性賠償。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管理委員會取得公用設施資格,就公共瑕疵向建築商賠償設施權利。

  • 鏟運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判定:認定保證條款不得排除故障瑕疵責任。

  • 完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號判定:確認合約瑕疵責任獨立,保修期屆滿後仍得繼續。

  • 內政部統計(2024):房屋保證糾紛申訴案件年增30%,其中七成來自保證責任漏報。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引用違法之法令,條文自官方公佈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群體,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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