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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永續相關法令 -- 【綠能治理失序:如何避免能源轉型的法治破口】

企業永續相關法令 -- 【綠能治理失序:如何避免能源轉型的法治破口】
專家 台灣能源轉型的速度與強度幾乎可用「急行軍」來形容,根據政府規劃,2025 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應達 20GW,並於 2030 年突破 30GW,以支撐國家淨零承諾與產業轉型壓力,然而,這場光鮮亮麗的「能源革命」卻在實務落地過程中,逐步顯露出法治基礎的脆弱與治理結構的斷裂。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將透過數據、案例與法規剖析,提出對企業與政策制定者的治理建議,提點台灣避免在能源轉型過程中跌入法治破口。

綠能治理失序,如何避免能源轉型的法治破口

撰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 莊鈞翔博士


 
引言:能源轉型的暗礁與法治挑戰

       台灣能源轉型的速度與強度幾乎可用「急行軍」來形容,根據政府規劃,2025 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應達 20GW並於 2030 年突破 30GW,以支撐國家淨零承諾與產業轉型壓力,然而,這場光鮮亮麗的「能源革命」,卻在實務落地過程中,逐步顯露出法治基礎的脆弱與治理結構的斷裂。

       在農村,農地休耕與光電設置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許多「假休耕、真種電」案例引發輿論爭議:在都市與工業區「違章工廠屋頂被視為光電潛力場域」,但「建築與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問題卻未解決」;在沿海與坡地,「極端氣候導致光電設施受損甚至被沖入海域」,凸顯環境與安全規範的不足;在金融領域,「補助制度與融資結構的透明度不足」,使銀行體系累積潛在風險如此看來反倒非為限貸令下之不動產,財政及法務機關應正視聚焦於「美其名申請補助,實際為假綠能之專案」

       這些現象不僅挑戰企業的法遵能力,也影響產業信譽與社會授權,相對地顯示出政府機關監督機制嚴重地鬆垮;試想,若能源轉型缺乏法治支撐,綠能不但無法成為永續的象徵,反而可能被視為「黑能」,侵蝕人民對制度的信任。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將透過數據、案例與法規剖析,提出對企業與政策制定者的治理建議,提點台灣避免在能源轉型過程中跌入法治破口,定睛利益誘因而失焦。


綠能轉型非單純的技術躍進更是系統性的法治建構工程

當經濟發展的急迫性凌駕於法規範的周延性

其結果將是社會信賴的制度性損耗

 

現況分析:數據背後的治理落差

一、光電裝置容量快速成長,農地使用爭議升高

       截至 2024 年底,台灣光電總裝置容量已達 14.2GW,其中超過三分之一位於農業用地,根據農業部統計,約 2.7 萬公頃農地涉及光電利用,其中不少以「休耕地」或「農電共生」為名,實際卻淪為「假農用、真發電」

       這種現象「不僅影響糧食安全也造成農村經濟結構失衡」,例如,有些地區農民因土地出租獲取短期收益,但「長期失去耕作機會導致農業生產鏈中斷」,再來責怪國家為什麼進口農產品不顧及農民

二、違章工廠與屋頂光電的矛盾

       台灣目前約有 11.6 萬家未登記工廠,其中超過 7 萬家位於農地,這些工廠在能源政策推動下成為屋頂光電設置的主要對象,但因其「土地與建築多不合法,使光電設施面臨被拆除或追繳補助的風險」

       能源局曾指出,2023 年至少有 2 成屋頂光電案場因建築合法性爭議無法併聯,這意味著,「投資人與銀行都可能因忽視工廠身分合法性而承擔沉重代價」

三、廢棄光電板問題提前浮現

       根據環境部推估,台灣光電板每年廢棄量原預計在 2030 年後才會急速成長,但 2025 年「丹娜絲颱風已讓部分地區提前暴露風險」,颱風過後,單一縣市廢棄板量即達 1.2 萬片,回收處理量能不足,部分甚至流入河川造成污染與民怨。

       環境部已對多家業者裁罰,累積金額超過 新台幣 900 萬元,但整體制度仍待強化,這提醒國人,光電不僅是「曝露出能源議題,更是凸顯環境治理、社會信任與急功近利層次問題」

四、金融風險逐步累積

       光電投資多仰賴銀行融資與政府補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顯示,截至 2024 年,銀行光電相關放款餘額已突破 新台幣 4800 億元,其中至少 300 億元涉及土地或建築合法性爭議,這不僅使銀行體系承受呆帳壓力,也使整體金融市場暴露於政策與法規風險之下。


企業合規義務的核心不僅在於遵守形式法規

更應內化為風險管理與社會授權的基石

  • 缺乏對土地與建築合法性的審慎查核
  • 無疑是為投資的永續性埋下不確定性因子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農地光電的「合法形式 vs. 實質農用」矛盾

       「台灣22個縣市公部門毫無能力,規範制定全國統一標準雖有農地容許使用相關法規規範農電共生,但地方政府認定標準差異極大,有的縣市要求作物收成數據,有的僅需書面計畫甚或不清楚有其規範結果造成「部分地主與業者僅種植象徵性作物即獲核准,形成制度漏洞與官僚主義養成

二、違章工廠的納管困境「半合法」態樣

       雖有工廠納管制度允許特定工廠登記但納管進度緩慢,許多工廠仍游走在「半合法」邊緣,在「納管機關漠視輕看甚或默示允許之半套策略行徑」,當「光電設置與工廠合法性綁定時,企業往往立即陷入法規風險深不可測之泥淖」

三、環境與安全規範不足致「法規未能前瞻性整合

       光電場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但部分業者單獨或通謀虛偽意思以分割案場為由規避環評,或在坡地設置光電卻未落實水保,導致洪水與土石流風險升高」;另有科技廠因屋頂光電未符消防規範而遭勒令停工,顯示法規未能前瞻性整合,曝露出國家於法案從提案到公布生效,一昧地只反應性立法且適用範圍狹窄,審議者缺乏前瞻性思維導致法規協調性不足。

四、金融與補助制度缺乏風險把關「銀行與投資人淪為害者

       「補助與融資」為了省事或滿足既得利益者,多以「設施是否設置完成」為依據,雖「缺乏土地與建築合法性檢核」,這使部分案場「即使存在違法疑慮仍能取得補助與貸款」,後續「被撤銷時,銀行與投資人皆成為買單之受害者」


金融體系在能源轉型中角色應從資金供給者提升為法規與風險共同把關者

若融資盡職調查流於形式將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累積

並加劇政策變動的連帶效應

 

社會案例觀察

案例一:颱風下的脆弱光電場

       北部某沿海光電場因颱風導致支架倒塌,大量光電板沖入海域造成養殖業嚴重損失,居民批評業者未落實環評,主管機關事後才介入,此案例揭示環境風險與地方信任缺口。

案例二:休耕名義下的光電農場

       中南部某鄉鎮,地主申報休耕後出租土地架設光電板,僅在邊角種植少量作物,雖形式合法,但實質已違背農地農用精神,引發農會與居民抗議,認為政策助長「假農用」。

案例三:科技公司 ESG 投資的挫敗

       北部一科技公司為滿足 ESG 評鑑,投資巨額在廠房屋頂設置光電,但消防單位檢查時,發現光電板阻礙排煙設計,勒令部分停工,投資效益大幅下滑,成為「合規不足導致 ESG 反效果」的典型案例。

案例四:回饋金免繳爭議

       南部某縣政府允許農地變更為光電用途免繳回饋金,引發地方不滿,部分農民認為政策不公,使優良農地被犧牲換取短期利益,中央雖承諾檢討,但地方信任已受損。


公平正義原則應貫穿政策設計始終

當回饋金等制度性設計未能兼顧地方權益與環境永續

將引發利益分配不均的爭議進而破壞社會團結的根基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能源轉型不是單純的技術競賽而是一場制度與治理的考驗,若忽視法治基礎,綠能將失去公信力甚至成為社會撕裂的來源,提出想法參酌:

一、建立法律盡職調查清單

       涵蓋土地分區、建築執照、農業生產數據、環評結果,避免投資落入制度陷阱。

二、推動多層次風險管理

       透過案場分散化、履約保證金、保險與合約條款分擔風險。

三、提升透明度與社會授權

       企業應公開專案資訊,建立居民溝通平台,避免社會衝突。

四、政策制度優化

       政府應統一農電共生標準,加速違法工廠納管,檢討回饋金制度,並與國際 ESG 法規接軌。

五、金融檢核制度

       銀行應強化光電融資盡職調查,避免因補助撤銷或違法使用導致系統性風險。

六、地方治理參與

       引入農會、漁會、社區組織參與審查,確保土地利用決策兼顧社會公正。

七、數位監理工具

       利用衛星影像、AI 農作檢測技術,持續監測光電案場,避免「形式農作」掩飾發電行為。


數位監理工具的導入代表著行政監管模式的現代化

透過大數據與人工智慧的應用

可實現精準化與即時化的法規遵循監測有效遏制規避行為

 

結語與前瞻

       企業必須將光電投資納入公司治理架構,視合規為風險管理的基石;政府則應以嚴謹法治與跨部門協調,重建人民對政策的信任,唯有如此,台灣的能源轉型才能真正「走得穩、走得遠」


多部門治理協調是應對複雜社會議題的必要路徑

光電發展所涉及的法益與利害關係人範疇廣泛

缺乏垂直與橫向的法規整合將導致監管真空與權責模糊


【 法律依據註腳 】

以下條文均為 2025 年台灣現行有效法規,逐條完整列出: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 第4條:營農型光電設施須維持農業生產功能,並規定其設施容許使用面積上限及相關審查原則。
  • 第5條:非營農型光電設施之申請條件,包括土地區位限制、面積限制、與農業生產區位之關係等。
  • 第7條:屋頂型光電設施之規範,主要針對農業設施或農舍屋頂設置太陽能板的條件與限制。
  • 第32條:容許使用經核准後,若違反原核定計畫內容或相關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容許使用。

工廠管理輔導法

  • 第28條:針對未登記工廠之納管規定,允許符合特定條件之既有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
  • 第31條:特定工廠登記之程序與條件,包括申請期限、應備文件、審查基準及後續合法化輔導等。
  • 第34條:特定工廠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改善計畫,並取得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及使用執照,否則將面臨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等處分。

土地法

  • 第30條:土地使用須依都市計畫及相關用途管制,若有變更應依規定辦理。
  • 第97條:農地作其他用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應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區域計畫法

  • 第15條: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依規定編定分區使用。
  • 第21條:違反分區使用者,得處以新台幣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

都市計畫法

  • 第79條: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符合都市計畫規定;違反者可處罰鍰、限期改正或強制拆除。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 第3條:定義再生能源。
  • 第4條:主管機關推廣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之職責。
  • 第12條:規定用電大戶設置或購買再生能源之義務。

建築法

  • 第25條:建築物興建、改建、增建需申請建築執照。
  • 第73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非經變更不得使用。
  • 第86條:違規建築得處罰鍰並勒令停工或拆除。

環境影響評估法

  • 第5條: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水土保持法

  • 第8條:山坡地或森林區之開發利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國土計畫法

  • 第32條:國土功能分區公告後,土地使用應依規定管制。
  • 第38條:違反國土分區使用規定者,處新台幣 10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

行政程序法

  • 第7條:行政行為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採損害最小之方法。
  • 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保護人民合理信賴。
  • 第9條:行政機關應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情形。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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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  學 博 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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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理念致力於: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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