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責任與生命價值:從台中公車事故看公司治理新課題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不動產傳承新局下的稅務挑戰
2024年台中市中區發生的一起公共運輸事故,奪走了一名東海大學女學生的生命,另一名學生重傷震撼社會;事故當下,企業代表於靈堂下跪致歉的畫面成為媒體焦點,但後續僅提出象徵性三十萬元和解讓社會普遍感到不滿,這不僅是對受害家庭的二度傷害,也揭示出台灣企業治理、保險制度、公共安全政策以及生命價值保障上的深層問題。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從公司治理與法律的交匯角度,檢視此案件所暴露出的制度漏洞,並提出可行的改善方向;我們不只要問「誰的責任」,更要思考如何建立制度保障,讓企業、政府與社會能有效守護每一條生命的尊嚴。
「生命無價,卻常在制度漏洞與企業治理缺口中被低估」
每一次交通事故,不只是個人悲劇,更是社會信任與法律制度的試金石
企業若只追求財務風險轉嫁而忽略安全管理
則公共安全便如沙上建塔 — 隨時可能崩塌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一、事件核心爭點
事件發生在台中市中區中山路與綠川東街口,305號公車轉彎時未禮讓行人,撞上兩名東海大學女學生造成一死一傷;檢方已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肇事司機,市府亦對客運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並暫停路權。
然而,家屬指出,事故肇因於「公司排班不當、司機疲勞駕駛」,保險公司「因此為由拒絕理賠」,此情況讓焦點「不再僅是個人過失」,而是牽涉「企業治理與制度正義的問題」。
二、政府處置與統計數據
台中市政府對客運公司開罰120萬元,並提出五項改善措施包含如下:
- 召回駕駛教育訓練
- 加裝行車安全輔助系統
- 檢討肇事路口設計
- 加強稽查
- 交通安全宣導
然而,根據交通部統計,2024年台中市行人事故死亡數仍高居六都之首,顯示「單純事後補救無法填補制度性漏洞」。
三、社會觀感與制度落差
企業代表的下跪與事後拒賠、低額和解形成強烈反差,使社會感受到「表演式誠意」與「實質卸責」之間的裂縫,這種落差不僅讓家屬二度受傷,也暴露出台灣企業治理文化中對責任倫理化的欠缺;社會對企業治理失衡的質疑,不單單停留在道德層面,更涉及法律與制度落實的問題。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雇主責任與治理缺口
依照民法規範,雇主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中所造成的損害,應與受僱人連帶負責,然而,多數企業將此視為財務風險問題,透過保險轉嫁責任,而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與「工時控管制度」。
事實上,若司機因疲勞駕駛而發生事故,雇主應承擔更重的管理過失責任,台灣企業普遍缺乏將責任制度化治理的文化,導致公共安全與人本價值無法落實。
二、保險制度的爭議
保險公司以「疲勞駕駛屬重大過失」拒賠,雖有契約依據,但司法實務「多認為疲勞駕駛屬過失而非故意,難以完全排除理賠責任」。
若保險公司普遍以此作為拒賠理由,將違背保險制度分攤風險的公益本質,也會造成弱勢受害家庭無法獲得合理補償。
三、和解金額的現實落差
客運公司提出的三十萬元和解金,遠低於實務上對類似案件的司法判決,依過往案例,年輕大學生死亡案件的扶養利益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通常累計約六百萬至一千二百萬元。
此低額和解不僅無法反映家庭實際損害,也成為企業施壓弱勢家屬的工具,突顯調解制度缺乏最低保障門檻。
四、社會責任與制度交錯
事故不僅是交通問題,更是治理問題,家屬所承受的不只是經濟損失,還包括心理創傷與生活秩序的破碎;當制度無法給予合理補償,社會便傳遞出冷酷訊息:「生命在數字與條款間被折價。」
公共運輸業的安全管理、保險制度與法律救濟應形成完整鏈條,避免制度性不公造成二次傷害。
法律並非冰冷條文,它承載的是對「生命、尊嚴與公平的承諾」
當保險公司以模糊條款拒賠,當企業以低額和解掩蓋過失
法律精神被稀釋,社會正義也隨之失衡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一、對企業的建議
(一)落實勞動治理:導入智慧排班系統與疲勞駕駛監測,確保駕駛不因過勞增加公共風險。
(二)建立誠信應變機制:事故發生後,應設置透明的賠償與協商流程,以司法實務標準為基礎而非以低額談判削弱家屬權益。
(三)責任倫理化:道歉不應僅是表演,而應轉化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強化社會信任與企業治理倫理。
二、對政府的建議
(一)強化勞檢制度:對公共運輸公司進行專項勞檢,杜絕超時工時與疲勞駕駛。
(二)建立最低賠償門檻:法院調解應有合理基準,避免資訊不對等導致弱勢家屬接受不公平和解。
(三)保險透明化:明確規範「重大過失」排除條款,避免模糊解釋侵害消費者權益。
(四)改善基礎建設:除加裝輔助系統外,應重新檢討路口設計、人車分流及行人安全設施,以降低事故風險。
三、對社會的呼籲
(一)重視生命價值:社會應認知,一條生命的價值不應被數字化壓低。
(二)關懷家屬心理重建:除了經濟補償外,應建立心理支持與家庭重建機制,幫助受害家庭恢復生活平衡。
四、社會案例參考
近年來,類似事件在臺灣其他城市也引發關注:
(一)一名地方公車司機因超時駕駛而發生事故,家屬因保險公司拒賠長期陷入訴訟。
(二)另一案例中,企業低額和解造成社會輿論高度批評,最終法院判決企業須支付超過六百萬元賠償,反映制度落差與社會正義衝突。
這些案例強化了「企業治理、保險制度與法律救濟連動的重要性」。
在莊博士的觀點中,公平與正義從不是抽象口號
而是落在每一次制度設計、每一項治理決策、每一條生命的保護上
企業與政府的責任,最終就是將生命的價值轉化為可實踐的行動
而非數字化的賠償
結語與前瞻
此事故突顯台灣在公司治理、公共安全及制度保障上的裂縫,司機需承擔刑事責任,但「企業治理失職與保險制度設計不完善才是更深層問題」,若企業以低額和解作為常態,保險公司以模糊條款拒賠將使社會信任逐漸崩解,真正的公平應該體現在三個層面:
- 企業能承擔管理責任
- 政府能提供制度保障
- 社會能給予家屬心理支持
生命無價 — 「法律與制度應將無價轉化為具體尊重與保障」,未來「公司治理不應只停留在財務風險管理」,更應擴展到人本價值守護,唯有如此,法律才能真正守護人民、撫慰傷痛、重建社會信任。莊鈞翔博士沉重呼籲:「生命無價,制度必須有價」 — 企業責任不僅是賠償,更是「倫理與信任的實踐」。
政府、企業與社會應形成完整防護鏈條:「制度保障、責任落實、心理支持」
唯有如此,才能將悲劇的重演概率降到最低
並讓每一個受害家庭「感受到法律與社會的溫度」
【 法律依據註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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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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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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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雇主須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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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92條:規範因侵害他人致死應負喪葬費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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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93條:規範對扶養義務人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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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第195條:規定精神慰撫金給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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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54條:保險契約中對消費者不利條款應明確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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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不得以契約免除或限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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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汽車肇事致人死傷,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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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範工作時間與休息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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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業務監理辦法》:規範保險契約條款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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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共運輸安全管理規範》:要求運輸業建立安全管理與風險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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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行人安全與無障礙設施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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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Drivers’ Hours Regulation》與美國《Hours of Service Regulation》:要求運輸公司建立疲勞風險管理制度。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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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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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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