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土地後2年內身故,可用繼承公告現值計土地增值稅,稅務局提醒民眾留意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雖可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贈與後2年內原贈與人過世,該筆土地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在再次移轉該土地時,前次移轉現值可改以繼承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可能大幅降低土地增值稅負擔。
稅務局舉例說明,張三持有一筆A地號土地,原本在民國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30元。97年9月,張三將該土地夫妻贈與給配偶,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張三於99年1月過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贈與發生於死亡前2年的土地需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後續,受贈配偶於114年申報移轉該土地時,若原先申報仍以66年10月每平方公尺30元的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將相對較高。經稅務局審核,受贈配偶提供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後,前次移轉現值可改以繼承時,即張三過世當年的99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元重新核算,結果大幅降低應繳土地增值稅額。
新竹縣稅務局提醒,民眾若遇到夫妻贈與土地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的情形,務必於土地申報移轉時,檢附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以確保稅務計算正確,避免多繳稅款。
此外,若對相關規定有疑問,民眾可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向專人諮詢。總局服務專線為(03)5518141轉433至437、439;竹東分局服務專線為(03)5969663轉311至313,皆有專人提供解答。
專家表示,這項規定實質上對長期持有房地的夫妻族群有助益,不僅可降低土地增值稅,也避免因夫妻贈與後短期內發生身故而造成雙重稅負,建議民眾在土地贈與與移轉時,務必留意相關時效與申報程序,以合法方式保障自身權益。土地交易稅制繁瑣且涉及遺產規劃,稅務局再次強調,妥善運用法規規定及核發證明文件,是避免多繳稅款、合法節稅的重要關鍵。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