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變凶宅!房價一口氣掉百萬 法院判房客、死者繼承人都要賠
【M傳媒/綜合報導】
房子好好出租,最後卻因一場非自然死亡事故,直接少掉146萬元市場價值。
一名女房東將住宅出租給女房客,租屋期間,房客允許入住的親友伴侶在屋內輕生死亡。事件發生後,房東認為房屋已形成俗稱的「凶宅」,未來不論出售或出租,都會受到市場接受度影響,因此提告求償150萬元。
法院最後交由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認定這起事故造成房屋市場價值減損146萬462元,並依侵權行為、租賃及繼承相關規定判決賠償。
房子沒破一面牆 市場身價照樣少146萬
這起案件最直接的損失,落在房子的「市場價值」。
事故並沒有造成牆壁倒塌、管線破裂或結構損壞,但住宅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後,未來買方與房客的接受度可能下降,交易價格也會跟著受到影響。
法院因此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專業鑑定,透過比較法、收益法及周邊交易案例,評估事故發生前後的房屋價值差距。
最後鑑定結果出爐,市場價值減損達146萬462元。
在民事實務上,俗稱「凶宅」雖然沒有一條法律直接訂出完整定義,但住宅內曾發生凶殺、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故,往往會成為不動產交易的重要資訊,也可能直接影響買方出價、承租意願與房屋流通性。
屋內輕生可能成立侵權 識別能力成責任重點
法院也進一步檢視死者事發當時的狀況。
相關實務認為,成年人如果具有正常識別能力,知道房屋屬於他人所有,也能預見在屋內輕生可能造成房屋交易價值下跌,仍選擇在該處實施行為,在具體證據支持下,法院可能認定對屋主財產損失具有間接故意。
此類案件通常會檢視行為人的年齡、身心狀況、就醫紀錄、事發經過及當時識別能力,再決定侵權責任是否成立。
因此,屋內發生輕生事故後,房價減損可以成為求償標的,但最後責任仍要依個案證據判斷。
房客讓第三人住進來 自己也可能一起背責任
這起案件另一個值得房客注意的地方,就是「讓誰住進租屋處」。
民法第433條規定,承租人的同居人,或經承租人允許使用租賃物的第三人,若因可歸責事由造成租賃物損害,承租人可能要負賠償責任。
部分法院在凶宅案件中,進一步將這項規定類推到「交易價值減損」。
住宅雖然外觀完好,事故卻可能讓房屋未來出售、出租的價格下降,這種財產價值損失,同樣可能落入承租人的責任範圍。
對租屋族來說,租約簽在自己名下後,讓親友、伴侶或其他第三人長期入住,後續法律責任也可能跟著擴大。
死者離世 賠償責任仍可能進入繼承程序
死者本身若依法成立損害賠償責任,死亡後,相關債務也可能進入繼承程序。
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會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上權利義務,但對債務的清償責任,原則上以實際繼承所得的遺產範圍為限。
如果有多名繼承人,依民法第1153條,對外可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之後再依各自應繼分處理內部分擔。
因此,死者繼承人遭法院判負擔賠償責任,也不代表必須拿自己的私人財產無限填補,而是受到繼承所得遺產範圍限制。
房東遇到重大事故 房價損失要靠證據算
凶宅案件最難處理的地方,通常不是房屋有沒有「壞掉」,而是房價到底少了多少。
市場嫌惡程度會受到地區、產品類型、事故內容、屋齡、樓層與買方接受度影響,因此法院往往需要透過不動產估價師,才能把抽象的心理因素換算成具體金額。
這起案件最後以146萬462元作為價值減損基礎,也顯示房東如果要主張凶宅造成財產損失,單靠主觀感受不足,仍需要估價報告、交易行情及事故資料支撐。
對房東而言,重大事故發生後,報案資料、租約、實際居住人資料、不動產估價及後續交易紀錄,都可能成為未來求償的重要證據。
對房客而言,租屋期間允許第三人入住,也可能把原本單純的租賃關係,延伸成百萬元等級的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