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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損失認列 國稅局籲備妥證明文件以免遭補稅

企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損失認列 國稅局籲備妥證明文件以免遭補稅
稅務 企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損失認列 國稅局籲備妥證明文件以免遭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針對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損失認列問題提出說明,強調企業若欲將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帳面餘額列為當年度...

企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損失認列 國稅局籲備妥證明文件以免遭補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針對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損失認列問題提出說明,強調企業若欲將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帳面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必須提出符合規定的證明文件,否則恐遭剔除補稅。此提醒對於經常進行設備更新的製造業及科技業尤其重要,企業主應特別注意相關申報規定。

 

根據《所得稅法》及「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需提前報廢時,企業可將未折減餘額列為損失,但必須提出確實證明文件。國稅局指出,合規的證明文件包括會計師簽證報告附相關說明資料,或是主管機關出具的監毀文件,載明資產品名、數量與金額等重要資訊。若無法取得上述文件,企業也應事先報請稽徵機關備查,方得認列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甲公司在辦理202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將一批帳面餘額200萬元的閒置設備列為報廢損失。然而經查核發現,該批設備實際上仍存放於廠房,且公司未能提出任何報廢證明文件。國稅局因此認定該損失認列不符規定,除予以剔除外,更按20%稅率補徵40萬元營所稅。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企業在處理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事宜時,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完備相關程序。尤其對於未達耐用年限的資產,稽徵機關將從嚴審查,僅以「未使用」或「閒置」為由,並不足以作為認列損失的依據。企業若無法證明實際報廢或毀損的事實,將無法主張相關損失。

 

為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補稅,國稅局建議企業應建立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在進行資產報廢處分時,務必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或事先向稽徵機關報備。透過完備的作業程序,不僅可確保稅務申報的正確性,更能有效降低後續被查核調整的風險。企業主若有相關疑問,可主動向各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圖/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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