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要開發票、遲延利息不用?國稅局最新解釋!避免踩雷的稅務眉角曝光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你知道同樣是公司向客戶收的「罰金」,有些要開發票、有些竟然完全免稅嗎?南區國稅局近日再度針對「違約金與遲延利息是否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做出最新說明,也讓不少企業主瞬間緊張,深怕一不小心踩進「逃漏稅」陷阱。
一般民眾常常搞混:
公司向客戶收取違約金、延遲付款利息,這些到底算不算營業收入?要不要開統一發票?若是不小心開錯、少開,會不會被國稅局盯上?南區國稅局這次用最清楚的方式告訴你——兩者完全不同,處理方式也大不同。
國稅局指出,違約金本質上是企業在交易行為中額外收取的費用,也就是在原本貨物或服務價格之外增加的代價,因此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這筆錢就是「銷售額」的一部分。既然是銷售額,自然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換句話說,只要是因買方違反合約而產生的罰金,賣方收到後就是營業收入,需要確實開立發票、如實報稅。
但「遲延利息」就完全不同。
國稅局表示,遲延利息不是交易價格的一部分,而是在民法下,買方延遲付款造成賣方損害,依法必須賠償的法定利息。由於賣方在簽約時根本無法預期對方會不會延遲付款,這筆錢也不會被算入原本的銷售對價,因此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簡單來說,遲延利息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而不是貨物或勞務的代價,所以企業可以不用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甚至舉了實際案例:
甲公司賣給乙公司一台機器,售價 9,000 萬元。乙公司後來付款延誤,依約必須支付 100 萬元違約金與 1 萬元遲延利息。依規定,甲公司必須對 9,000 萬元與 100 萬元開立發票,但那 1 萬元遲延利息則不在營業稅範圍內,不需要開發票。
國稅局提醒,免開發票不是免查帳。
財政部過去發布的解釋令中明確表示,只要涉及刻意規避營業稅,例如企業先「刻意壓低貨款金額」,再透過「異常偏高的遲延利息」方式收回差價,這樣的行為仍會被視為租稅規避。一旦查明屬實,國稅局將依銷售額重行認定並補稅、加罰,企業恐怕會付出比原來更高的代價。
專家也提醒,台灣近年營業稅查核趨嚴,國稅局對於企業是否「假利息、真收入」特別敏感。公司在訂約時應明確區分價格、違約金與遲延利息,避免日後金流被認定不合理而遭受補稅。只要金流清楚、合約透明、計算方式合理,企業就不必擔心國稅局盯上。
違約金要開發票、遲延利息不用,兩者差別看似細微,但在稅務上卻天差地遠。
企業只要掌握一個原則「是否屬於原本交易價格的一部分」就能判斷是否需要開立發票。面對國稅局查核趨嚴的趨勢,遵守規範、誠實申報,永遠是企業的最佳保護傘。圖/google m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