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取得土地怎麼報稅?新竹稅務局教你以起訴日計算土地增值稅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近日有民眾詢問,若經法院判決移轉取得一筆土地,土地增值稅應該如何申報?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提醒,這類案例申報重點在於「以起訴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而非判決確定日。
依稅務局說明,若當事人因訴訟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增值稅申報應以向法院起訴日為依據,公告土地現值也以當時公告為準,而非等待多年後判決確定才以當日公告現值計算。換句話說,土地增值稅的課徵依據,並不取決於法院何時下判決,而是依訴訟開始時間點的公告土地現值。
舉例來說,如果某民眾於2019年5月1日提起訴訟,經法院歷時五年判決,於2024年8月20日確定移轉,則申報土地增值稅時,訂約日期應填寫2019年5月1日,並以2019年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移轉現值。稅務局指出,這是依法保障納稅人權益,避免因訴訟期間地價波動造成稅額不合理增加。
稅務局也提醒,申報時應備妥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以及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作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審核依據。換句話說,完整的訴訟文件與日期證明,是申報順利與避免後續稅務爭議的關鍵。
M觀點:
對民眾而言,法院判決取得土地雖屬「非典型交易」,但土地增值稅申報並不複雜,關鍵是掌握起訴日作為計算基準。只要完整備齊訴訟資料,按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就能依法申報、避免多繳稅款,也降低日後補稅風險。在房地產交易與稅務規劃中,理解這些細節,能讓納稅義務人既符合法規,也維護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