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回復土地所有權 別忘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屏東縣近日傳出一則值得關注的稅務案例。小陳與阿明這對多年好友因三年前一筆屏東市區房地買賣糾紛對簿公堂,今年初法院民事判決終於確定,小陳得以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重新成為土地所有權人。然而,更令小陳驚喜的是,稅務專家提醒他還可以申請退還當初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這項權益往往被許多民眾所忽略。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對此特別說明,當土地原先因買賣或贈與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若經法院判決確定該買賣或贈與關係不存在,並完成塗銷登記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時,當事人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這項規定的法理基礎在於,土地增值稅是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產生的稅負,一旦該移轉行為被判定無效,原先的課稅基礎自然隨之消失,理應退還相關稅款。
稅務專家特別強調,這項退稅請求權的時效為10年,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屏東縣財稅局會主動針對符合條件的案件寄發退稅通知。但民眾也應自行留意時效,避免因逾期而喪失這項權益。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往往發生在親友間的財產糾紛,當事人容易因情感因素忽略自身權益,更需要特別提醒。
此外,稅務局也補充說明,民眾持法院和解書或判決書申報土地移轉時,應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而非判決確定日的公告現值。實務上常見民眾誤解申報基準,導致不必要的困擾。即使當事人高報土地移轉現值,稅捐機關依法仍會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審核基準,這點特別值得民眾注意。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處理不動產糾紛時,除了關注所有權的歸屬外,更應留意相關稅務權益。法院判決確定後,當事人除了辦理所有權回復登記外,別忘了檢視是否有符合條件的退稅事項。屏東縣財稅局建議民眾,若遇類似情況可主動洽詢稅務機關,或透過專業人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獲得完整保障。畢竟,在漫長的司法程序後,能夠取回應有的稅款,對當事人而言不啻為一種實質的正義。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