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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紙就想甩鍋?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攏是假!台南房東被法院打臉賠85萬 律師:免責聲明根本廢紙一張!

一張紙就想甩鍋?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攏是假!台南房東被法院打臉賠85萬 律師:免責聲明根本廢紙一張!
M-news 一張紙就想甩鍋?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攏是假!台南房東被法院打臉賠85萬 律師:免責聲明根本廢紙一張! 【M傳媒/綜合報導】 許多停車場或車位租約都會寫著「僅提供停車空間,不...

一張紙就想甩鍋?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攏是假!台南房東被法院打臉賠85萬 律師:免責聲明根本廢紙一張!

【M傳媒/綜合報導】

許多停車場或車位租約都會寫著「僅提供停車空間,不負保管責任」,但這句話並不代表出租人無論發生任何事故都能免責。台南新市區一處地下停車場在豪雨期間嚴重淹水,造成多輛汽、機車泡水。7名車主提告求償後,法院判其中3人可獲賠共85萬2,612元,其餘4人則因損失證明不足遭駁回,判決仍可上訴。

大型抽水馬達損壞 豪雨期間地下室嚴重積水

根據公開報導,7名車主先後向黃姓出租人承租地下停車位。早在2024年7月間,已有承租人反映地下室存在淹水風險,並建議增設抽水設備或防水閘門。

出租人後來雖加裝小型抽水馬達,但停車場原有的大型抽水馬達於2025年4月間損壞。車主主張,設備未及時恢復正常,也未設置防水閘門,直到2025年7月底至8月初豪雨來襲,地下室排水不及,多輛車因此泡水受損。

面對求償,出租人表示,租約已載明僅提供車位停放,不負車輛保管及賠償責任;豪雨前也曾透過通訊群組提醒車主可將車輛移往其他地點,並主張大型抽水馬達已經修復,淹水屬於不可預料的天然災害。

不過,法院認為,出租人提出的維修資料不足以證明淹水當時大型抽水馬達確實正常運作;群組訊息僅提醒車主「可以」移車,也不足以證明出租人已完整履行防止淹水及維持排水設備正常運作的義務。

重點不是「有沒有保管車輛」 而是車位能不能正常使用

本案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是把「不負保管責任」直接解讀成條款完全無效。

實際上,車位出租是否同時成立車輛保管關係,仍須依收費方式、管理模式、是否交付鑰匙及契約內容個別判斷。單純出租一個停車位置,不一定代表出租人必須對車輛遭竊、刮傷或第三人破壞負擔保管責任。

但即使雙方沒有成立車輛保管關係,出租人仍須履行租賃契約本身的義務。

《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保持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狀態。換句話說,出租地下停車位,就不能完全不理會與停車安全及正常使用有關的排水、抽水或必要防護設備。

若出租人因可歸責事由未完整履行義務,造成承租人其他財產損害,承租人可能依《民法》第227條有關不完全給付的規定請求賠償;《民法》第222條也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因此,「不負保管責任」可以用來說明雙方未約定由出租人看管車輛,卻不能當成排除場地維護義務及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的通行證。

有提醒移車不代表一定免責

出租人在災害前提醒承租人移車,確實可能是法院判斷雙方過失比例的重要資料,但不能只看有沒有傳送訊息。

法院通常還會綜合考量出租人是否知道場所有淹水紀錄、排水設備是否正常、警告內容是否明確、通知時間是否足夠,以及出租人是否已採取合理的防災措施。

本案中,法院並未將「提醒移車」直接視為出租人預知事故的唯一證據,而是綜合大型抽水設備狀況、過去淹水風險、維修證明及通知內容後,認定出租人仍應負責。將這段判決理由簡化成「有提醒就等於認罪」,容易造成錯誤理解。

7人提告只有3人獲賠 車主仍須證明實際損失

法院最後判賠王姓車主46萬元、張姓車主38萬5,000元,以及周姓車主機車修復費7,612元,合計85萬2,612元。

另外4名車主的請求遭駁回,主要涉及車齡、折舊及未提出足以證明車輛受損前後價值的客觀資料。這也顯示,即使法院認定出租人有責任,車主仍須證明損害金額以及損害與淹水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

車輛泡水後,車主應盡量保留現場照片、淹水高度、通訊紀錄、拖吊及維修單據、保險理賠資料、事故前後車價鑑定,以及必要代步費用證明。只有口頭表示車輛大幅貶值,未必能獲法院全數採納。

M編觀察:免責條款不是免責保證

這起案件不能被解讀為所有停車場的「不負保管責任」告示都毫無效力,也不能推論只要車輛受損,停車場或房東就一定要賠。

責任是否成立,仍須個別判斷契約性質、場地管理權限、設備維護情形、事故能否預見、雙方是否有過失,以及車主能否證明實際損害。

對出租人而言,與其只在租約中增加免責文字,更重要的是定期檢查抽水及排水設備、保存維修紀錄、建立豪雨應變程序,並在風險發生時提出明確且及時的警告。

對承租人而言,也不要看到「不負保管責任」就認為完全不能求償。真正的法律問題不是牆上貼了什麼,而是出租人是否已履行應負的契約義務,以及損害是否有完整證據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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