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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核抵規則一次看懂 | M傳媒

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核抵規則一次看懂 | M傳媒
M-news 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核抵規則一次看懂  【M傳媒財經中心/專題報導】 許多人以為「賣房賠錢就不用繳稅」,其實在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是...

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房地合一稅?核抵規則一次看懂 

【M傳媒財經中心/專題報導】

許多人以為「賣房賠錢就不用繳稅」,其實在房地合一稅制度下,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是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即便交易虧損,也應依法辦理申報,且虧損可在交易日後三年內抵減其他房地交易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是以成交價減去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後的餘額。如果核定交易產生虧損,則可依第2項規定,於三年內抵減房地交易所得。

舉例來說,甲君2019年以總價1,850萬元購買A房地,2021年以1,900萬元出售,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共150萬元,實際申報時出現100萬元的交易損失(1,900萬-1,850萬-150萬)。兩年後,甲君出售B房地獲利300萬元,但最初未將A房地虧損100萬元抵扣,經國稅局提醒補申報後,可少繳房地合一稅45萬元。

國稅局呼籲,民眾出售2016年1月1日後取得房地時,務必注意房地交易盈虧互抵規定,以免因不了解法規而損及自身權益。簡單說,即便賣房賠錢也不能「免申報」,但虧損可成為未來交易的稅額抵減,正確運用可節省稅負。

M觀點:房地合一稅對不少投資型或換屋族而言,是不能忽視的稅務規範。

賠錢賣房雖然不會產生應納稅額,但「不申報」反而可能錯失三年內抵扣其他房地交易所得的權利。換句話說,虧損也有「稅務價值」,懂得申報與核抵,才是真正保護個人財務的智慧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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