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籍證明≠房產證件!嘉義財稅局提醒:別把『繳稅單』當『所有權狀』
最近嘉義財稅局發現,很多民眾搞錯一件事:以為「房屋稅籍證明」就是房產證明!其實這兩者完全不一樣,拿稅單去辦產權登記,就像拿「健保卡」當「身份證」用,根本行不通啊!
財稅局舉例,有位民眾要登記老家房子所有權,拿著稅籍證明當產權文件,還要求更正課稅日期。但其實這份證明只是用來「繳房屋稅」的,上面寫的納稅人不一定是屋主,課稅日期也不等於房子完工日期。就像你租房子要幫房東繳稅,不代表房子就是你的啊!
財稅局急喊話:「稅籍證明只能證明這間房子有在繳稅,不能證明是誰的、什麼時候蓋好的!」要辦產權登記、土地變更,得去找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才有效。
下次申辦不動產文件時,記得先問清楚要準備什麼,別像這位民眾一樣白跑一趟。稅務人員苦笑說:「我們真的沒辦法用稅單幫你證明房子是誰的,這就像要便利商店店員證明你的婚姻狀況一樣強人所難啊!」
(小提醒:辦產權記得帶「權狀」或「登記謄本」,稅單真的不管用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