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間股票交易新規 國稅局:未取得證明書將受罰
M傳媒 財稅中心 專題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發布重要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未上市公司已簽證發行股票,必須完成兩項關鍵程序:繳納證券交易稅並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方可辦理過戶登記。若未依規定辦理,公司及股東都可能面臨處罰。
根據南區國稅局說明,近期查核案件時發現,部分未上市櫃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股票買賣時,僅憑股東檢附的證交稅繳款書就辦理過戶登記,此舉已違反相關稅法規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公司辦理二親等內親屬間股票過戶登記時,負有通知義務,必須要求股東檢附國稅局核發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這項證明書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該筆交易確實屬於買賣性質,而非假借買賣名義進行贈與。
在稅務處理方面,證交稅的課徵規定相當明確: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當日代徵稅款,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這與過戶時需檢附的證明書是兩項不同的程序要求。
國稅局強調,許多納稅人誤以為只要繳納證交稅就完成所有程序,實際上還需要向國稅局申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這項證明書的申請,需要提供買賣合約、付款證明等文件,證明交易的真實性。
若未依規定取得證明書即辦理過戶,國稅局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處罰。處罰對象包括辦理過戶的公司以及相關股東,罰鍰金額視情節輕重而定。
專家建議,進行二親等間股票交易前,應先向國稅局諮詢相關規定,並備齊買賣契約、付款證明等文件,同時完成證交稅繳納及證明書申請兩項程序。公司辦理過戶時也應嚴格把關,要求股東提供完整文件,避免因程序疏漏而受罰。透過遵守相關規定,才能確保交易合法合規,避免後續爭議。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