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 隱私危機與治理新防線:論個資法對硬體設計之強制力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全球科技浪潮正從我們習以為常的平面手機螢幕,躍升至「空間計算」(Spatial Computing)的新維度,以 Google 眼鏡、Apple Vision Pro 為代表的 AR/AI 智慧眼鏡,將數位資訊無縫疊加於我們的真實世界,創造了所謂的「數位孿生」(Digital Twin,即現實世界的數位分身)體驗;這項技術賦予了使用者第一人稱視角(FPV)、連續數據流的採集能力,理論上能夠極大提升生產力。
然而,其極高的隱蔽性,對以「知情同意」為核心的現行法律體系,構成了前所未有的結構性挑戰,手機時代的隱私防線,依靠的是螢幕彈窗和軟體提示來確保使用者知情,但在 AR 時代,被攝者的知情權(即周遭的人民有權知道自己正在被記錄)被徹底剝奪,隱私防線瞬間崩潰。這正如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所強調,臺灣能否有效防堵這類高風險產品在上市前就留下系統性隱私漏洞,成為維護國家「數據主權」(國家對境內數據資料的管轄權)、保障公民資訊自主權的當前最迫切問題。
本文將從公司治理、法遵與「預防性避險」的視角,深入探討如何運用現行法規的裁量空間,將隱私防線前推至硬體設計與進口審查的邊境,我們將證明這不僅是監管機關的義務,更是企業為避免巨額行政罰鍰與名譽損失所必須採取的自我保護、降低營運風險的智慧策略。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技術的隱蔽性與法律的滯後性
當前問題的根源,在於科技的發展速度已遠超法律的立法進程,臺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聚焦於「事後救濟和數據處理行為」,難以有效應對 AR 設備在數據採集源頭所固有的風險,我們必須正視,這種「對隱私的侵害並非僅是單一用戶的惡意行為,而是產品設計帶來的系統性風險。」
在傳統的數位環境中,法律保障人民的「不被竊錄權」,主要透過事後追訴《刑法》妨害秘密罪來實現,然而,AR 設備的出現使得「非法竊錄」的門檻大大降低,且難以被發現,這類設備「若缺乏外部指示燈」,其設計本身就帶有極高的「數據犯罪誘因」,如果企業將一個缺乏基本警示機制的設備推向市場,其風險將會轉嫁給所有潛在的被攝者,並最終轉化為企業自身難以承受的集體訴訟與行政罰鍰風險。
莊鈞翔博士呼籲,「科技始終是 來自於滿足人性的需求」也可能因扭曲人際互動或被濫用,進而「毀了人性」,在臺灣,尚未普及化的AR 設備,相對地帶來刑民事風險疊加與處理困境。
一、科技風險升級
說明 AR 智慧眼鏡(如 Google 眼鏡、Apple Vision Pro)比傳統隱藏式設備更具規模化、持續性風險,因為其輕巧和高隱蔽性,使得個人的處理與自保極為困難。
二、刑事責任
指出在臺灣,未經同意以隱藏設備錄影他人非公開活動,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妨害秘密罪;若涉及錄音到通訊內容,更可能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違法監察通訊罪。
三、民事責任
強調即使不涉及刑責,只要 AR 設備竊錄的內容造成當事人名譽或隱私損害,即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企業與行為人均需負擔損害賠償。
這些風險是潛在的刑法、民法與行政法責任的複合式風險,因為這種風險難以在事後救濟,所以企業與監管機關必須將防線前推,從產品設計源頭上杜絕,也就是文章主張必須強制實施「隱私保護設計」(PbD)的原因。
莊鈞翔博士呼籲臺灣民眾可國際借鏡:社會共識如何超越法律強制——日本手機快門聲案例的啟示。
事實上,國際上已有社會共識透過硬體設計來解決社會安全問題的典範,在日本,所有銷售的手機,無論國際或國內品牌,在相機功能啟用時都必須發出拍照聲音,即使手機設定為靜音亦無法關閉;這項規定並非源於正式的法律條文,而是來自於電信業者和手機製造商基於遏止公共場所偷拍問題所達成的行業共識與默契,這個案例明確證明了:「當產品功能與公共利益、社會倫理產生嚴重衝突時即使沒有強制法規,企業也必須自律地將社會安全需求內建於硬體設計中。」
這個強有力的實證,為我們在臺灣「主張 AR 設備必須強制設置實體指示燈,提供了不可辯駁的論理基礎——數據倫理與社會安全,必須成為硬體設計的第一優先考量」;臺灣的法遵痛點正在於:「我們不能僅依賴國際巨頭的自律,必須將這種社會共識提升為國家數據主權之行政要求。」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從「適當」到「強制」的戰略轉化
現行法制中,缺乏直接針對硬體設計的法律明文,然而,這並不意味著監管機關無所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非公務機關應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指防止個資洩露的足夠防護方法),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在此,莊博士的見解認為,「適當」二字的行政裁量空間正是我們建立新防線的武器,從實務挑戰與法理論述:
一、論證「AR 數據之洩漏風險不可接受」
由於 「AR 設備蒐集的高敏感度個資,若因隱蔽性設計導致第三人個資被非法竊取(指未經同意,非合法取得他人的隱私資料),即構成《個資法》第 27 條所稱的洩漏。」
二、連結「設計缺陷」與「不適當措施」
我們必須以論證而言,「缺乏實體指示燈的AR 設備,其設計本身就是一種不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因為它沒有履行保護周遭被攝者隱私的義務。」
三、司法與行政的聯動風險
一旦 AR 設備被用於竊錄,該企業不僅會面臨單一用戶的《刑法》妨害秘密罪追訴,更會面臨《個資法》的高額行政罰鍰,這兩者的風險會疊加,對企業商譽和財務造成致命打擊。
因此,個資會必須主動出擊,透過行政指引將「實體指示燈」這一技術標準,強制性地解釋為 AR 設備滿足《個資法》的必要法遵成本。這不是單純的監管干預,而是幫助企業從設計源頭就消除潛在的法律炸彈。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將法遵視為企業避險的最高策略
身為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我主張企業主與政策制定者應採取「預防性法遵戰略」,將 AR 設備的隱私治理視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與避險策略。
策略一、個資會應迅速發布《AR/AI 智慧設備數據安全管理指引》
個資會應運用《個資法》所賦予的權力,發布針對「持續性、隱蔽性數據採集設備」的專門指引,將實體指示燈和數據最小化設計視為符合《個資法》適當安全維護義務的必要前提。
指引核心:
實體指示燈是企業自證「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黃金證據,若企業能證明其產品已強制內建實體指示燈,則在隨後的行政調查中,企業可以有力抗辯其已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從而大大降低甚至免除行政罰鍰的風險,因此,強制 PbD 絕非懲罰,而是企業避免巨額罰款和商譽損失的「風險對沖」策略。
策略二、建立數據邊境的前置審查機制——降低企業的合規不確定性
政府必須建立跨部會的「數據邊境前置審查機制」,這機制應將「隱私合規性證明(PIA 報告)」納入進口或上市前的審核流程,對於國際進口產品,個資會的參與並非旨在懲罰,而是提供「合規確認」,企業在設計階段主動提交 PIA 報告,即可獲得「法遵通行證」,這反而是協助企業穩定市場預期、降低因產品設計問題被政府勒令下架風險的最佳途徑。
實務建議:
工業級 AR 設備的合規借鏡,許多國際工業級 AR 供應商,為保障客戶的營業秘密和員工隱私,已主動在遠程協作設備中內建大型、不可關閉的實體錄影指示燈;這證明安全、合規與產品功能可以並存,企業不應再以技術或美觀為由抗拒此類基本隱私保障。
策略三、將法遵視為企業避免「連帶處罰」的避險鎖
企業必須認知到,一旦員工或顧客使用缺乏指示燈的 AR 眼鏡進行竊錄,企業作為服務或硬體的提供者,將有機會面臨《個資法》的連帶處罰,這時,實體指示燈就成為企業自證「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黃金證據,因此,強制 PbD 是企業避免巨額罰款和商譽損失的「風險對沖」策略。
結語與前瞻
臺灣面對 AR 時代的治理挑戰,必須從被動的事後救濟,轉變為主動的預防性治理,莊鈞翔博士建議,三層次防線的建構與個人法律自保確立了臺灣應當採取的主動預防性治理模式:
第一道國家防線(法律強制力)
這是最高層次的防禦。它建議運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的裁量權,將實體指示燈提升為硬體設計的強制標準。目的是透過前置審查機制,從源頭上阻絕高風險產品。
第二道企業防線(公司治理與 PbD)
這是中間層次的執行,它要求企業必須將隱私保護設計(PbD)視為《公司法》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一部分,目的是透過內部制度(如設備白名單)來管理風險,以規避因員工或客戶行為帶來的《刑法》追訴和《個資法》連帶行政責任。
第三道個人防線(數位韌性)
這是最基礎的自我保護。它提醒公民,除了依賴國家和企業,個人也必須提高對 AR 設備的警覺性和被攝者意識,並提供了實際的法律自保建議,即若懷疑被錄影應立即尋求法律諮詢並報警,強調數據採集的即時性以利證據保全。
莊鈞翔博士建議,透過運用《個資法》的裁量權,將「實體指示燈」提升為對 AR 設備的硬體設計強制力,不僅能夠有效防堵國家數據主權在「鏡片邊境」被侵蝕,更是為企業界提供了一套清晰、可依循的法遵避險指南。
相信這場戰役的核心在於重建社會對科技的信任,確保 AR 設備在賦予人類智能增強的同時不會犧牲社會最基礎的隱私權與安全感,臺灣應以這種「技術倫理先行」的治理智慧,引領全球,走向一個數據自由且安全的空間計算未來。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憲法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憲法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憲法第 23 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比例原則。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定義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的法定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非公務機關應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7 條:關於非公務機關違反規定之行政罰鍰。
-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 公司法第 23 條: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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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商業機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管理者期待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化解爭議/穩健流動/創造價值》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事解決
ㆍ企業營運風險與財務變革風險因應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十三、《永續發展/傳承創新/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策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國際認證/專業培訓》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程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運營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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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企業永續發展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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