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財稅局提醒:土地贈與不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財稅局近日針對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適用範圍發布重要提醒,明確指出「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僅適用於買賣等有償移轉行為,透過贈與方式取得的土地即使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仍無法享有此項稅賦優惠。這項規定源自現行《土地稅法》第34條的立法精神,旨在區分不同移轉行為的稅賦待遇。
根據財稅局詳細說明,我國土地增值稅制度對於自用住宅用地設有特別優惠,但這項優惠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移轉方式」與「使用條件」雙重要件。在移轉方式方面,僅限於買賣、交換、政府徵收等有償行為;在使用條件方面,則需符合實際居住、持有年限、面積限制等相關規定。贈與行為因屬無償移轉,從根本上就不符合優惠稅率的適用資格。
現行土地增值稅的一般稅率採累進制設計,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分為20%、30%、40%三級距,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相較,稅負差距可能達2至4倍之多。財稅局特別強調,這樣的制度設計具有雙重政策目的:一方面減輕實際購屋自住民眾的負擔,另一方面則防止納稅人透過贈與等無償方式規避應納稅賦,維護租稅公平性。
對於有移轉土地需求的民眾,財稅局提出具體建議:若希望適用10%優惠稅率,必須採用買賣方式辦理移轉,並同時符合下列五項自用住宅要件:首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實際居住使用;其次,持有土地時間需達六年以上;第三,期間不得有出租或營業行為;第四,需完成戶籍登記;最後,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縣市規定上限(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民眾誤解「一生一次」優惠的適用範圍,以為只要是自用住宅用地即可適用,而忽略了移轉方式的限制。該局提醒納稅人進行土地規劃時,應事先了解相關稅法規定,或向稅務機關洽詢,避免因誤解法規而增加不必要的稅負。同時也強調,稅務機關將持續加強宣導,幫助民眾正確理解稅制設計,做出最適切的財產規劃決策。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