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遷址別忘申請稅率變更 房屋稅省錢有撇步
商家遷址或停業後,房屋稅不會自動調整,民眾需主動申請才能改按自住稅率課徵,台中市稅務局提醒把握每年3月22日前申請期限
許多營業店家在遷移地址或結束營業後,常發現房屋稅仍被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感到困惑不解。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接獲民眾詢問,為何商號已經遷移,房屋稅還是有部分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事實上,房屋稅率的變更需要納稅人主動提出申請,不會因為營業登記變更而自動調整,這是許多納稅人容易忽略的重要細節。
根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部分,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當房屋原供營業使用部分面積,因商號遷址、停業或註銷登記後,變更為住家使用時,納稅人應在每年3月22日前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台中市稅務局強調,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申報,方可自當期開始適用較低稅率;如果逾期申報,雖然仍可申請變更,但要等到下一期才能適用新的稅率。這意味著如果錯過申請期限,納稅人可能要多負擔一整年的差額稅金。
房屋稅自住與營業用的稅率差距相當可觀。目前自住用稅率為1.2%,而營業用稅率則為3%,兩者相差達2.5倍。以一棟評定現值100萬元的房屋為例,全年自住稅額為12,000元,營業用則需繳納30,000元,相差18,000元。如果是部分面積作營業使用,則按實際比例計算,但仍有可觀的節稅空間。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民眾結束營業或遷移商號後,以為稅捐機關會自動調降稅率,但實際上需要納稅人主動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停業證明、遷址登記證明等,經稅捐機關審核通過後,才能變更稅率。
專家觀點:
房屋稅率的申請變更時機相當重要,許多納稅人因為不瞭解規定而平白多繳稅金。從實務經驗來看,這類情況最常發生在小規模營業人、家庭式商店或繼承營業用房屋後。建議納稅人不只要注意商號的營業登記變更,更要同步關注房屋稅率的調整申請。
特別是繼承案件,繼承人常常只辦理營業登記的繼承或停業,卻忘了申請房屋稅率變更,導致繼續被按較高的營業稅率課徵。另外也要注意,如果房屋部分面積出租供營業使用,即使商號後來遷址或停業,但只要租約存在且該面積仍作營業用途,就不能申請改按自住稅率。
節稅是每個納稅人的權利,但需要主動爭取。除了商號遷移或停業的情況外,如果房屋原供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如診所、補習班、事務所等),後來變更為自住使用,同樣可以申請改按自住稅率課徵。建議納稅人多與稅捐機關溝通,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