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劃土地再出售 不適用土增稅減徵40%!稅務局:繼承登記就算第一次移轉】
M傳媒/綜合報導
繼承重劃土地後再出售,不能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徵40%的優惠!彰化縣稅務局提醒,這項優惠限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也算一次移轉;之後再將土地出售或移轉給他人,已是第二次移轉,不適用減徵規定。
稅務局表示,經重劃的土地,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享有土增稅減徵40%的優惠。判斷能否適用,關鍵在於土地重劃後的移轉順序,並非只看繼承人是否第一次出售。
其中,「繼承」也屬於土地移轉行為。若土地重劃後尚未移轉,原所有權人過世,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這次登記就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繼承人日後再將土地移轉給他人,移轉次序已進入第二次,因此無法適用減徵40%的規定。
也就是說,優惠所認定的「第一次」,是從土地重劃後開始計算,前面的繼承登記也必須納入,不能從繼承人取得土地後重新起算。
M編提醒:繼承重劃地 先搞懂移轉順序
很多民眾以為「繼承取得的土地,第一次出售就能減徵土增稅」,這是錯誤觀念。重劃土地的減徵優惠,看的是重劃後的移轉次數,繼承登記本身就算一次移轉。如果長輩在重劃後過世,繼承人辦完繼承登記,這塊地的「第一次移轉」已經用掉了,未來再出售就沒有40%減徵優惠。
建議民眾在繼承重劃土地前,先向稅務局或地政士確認移轉順序與適用條件,避免誤以為有優惠而影響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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