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後想自售?小心觸法!破解房仲合約三大關鍵
在委託房仲賣房後,經常出現一個讓賣方左右為難的狀況:房子才剛簽給房仲委售,就有親友表達購買意願。這種「早不來晚不來」的緣分,讓許多屋主心生猶豫,既然有現成的買家,何必再付仲介費?
但這樣的念頭可能讓您陷入法律風險。根據內產部統計,近年來「違反專任委託契約」的糾紛案件逐年增加,許多屋主因為不熟悉合約條款而吃上違約官司。
合約本質:專任委託的束縛力
當屋主簽署房仲委售合約時,特別是「專任委託」契約,就代表在約定期間內(通常3個月),只能透過該房仲公司進行銷售。此時若自行找到買家成交,無論對象是親友或其他人,都可能構成違約。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這種行為破壞了房仲業者「獨家銷售機會」,依法須賠償服務費或違約金。
實務困境:如何證明「非透過仲介」?
許多屋主會主張「買家是早就認識的朋友」,但這在法庭上很難舉證。房仲公司通常會要求賠償原訂服務費的全額(約成交價4%),甚至加上額外違約金。
合法解套:三種聰明做法
1. 合約審閱期內撤銷:若簽約未滿3天以上,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審閱期撤銷權。
2. 協商提前終止:與房仲誠懇溝通,有些公司會同意收取部分費用(如1-2%)後解約。
3. 等待合約到期:若朋友能等,最安全做法是等委售期滿再自行交易,避免法律風險。
預防措施:簽約前該注意的細節
簽署委售合約時,務必確認是否為「專任約」及其期限。
可要求加入「親友條款」,明訂特定對象可不透過仲介交易。
同時保留與朋友的往來紀錄,作為未來舉證使用。
若已發生爭議,應儘快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評估和解可能性。
誠信交易才是長遠之計,與其事後糾紛,不如簽約前謹慎評估。若真的遇到親友想買,建議坦然與房仲協商,多數業者為維持商譽,會願意找出雙贏方案。記住,一筆好的交易不僅要看省下多少仲介費,更要考量法律風險與人際關係的維護。在契約社會中,誠信永遠是最有價值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