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歿後地價稅優惠「不會自動跟著走」!繼承人少做一件事 稅率恐暴增5倍
【M傳媒/綜合報導】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近日接到不少民眾詢問,父母過世後繼承房屋,明明自己仍住在裡面、戶籍也沒動,為什麼地價稅突然變貴了?
稅務局給出明確答案:土地經過繼承,所有權人已經換人,原本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會自動延續」,繼承人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才能繼續適用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若忘了申請,稅率將從2‰暴漲至10‰至55‰的一般用地稅率,稅負至少增加4倍以上。
繼承後「使用情形沒變」不代表優惠自動延續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許多民眾誤以為父母過世後,房屋仍由子女自住、戶籍也沒有遷動,原本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就可以繼續沿用。
但稅務局強調,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 。父親過世後,土地所有權人已由父親變更為子女,即使房屋仍供自住、使用情形完全相同,新的所有權人仍必須重新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贈與、買賣或夫妻贈與等所有權移轉的情況——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優惠稅率就會自動失效,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
9月22日截止!逾期申請「今年優惠就沒了」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於每年11月開徵,往前推算40日,截止日期就是每年的9月22日。
關鍵時間點只有一個:
- 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
- 9月22日後才申請,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當年度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換句話說,錯過9月22日,今年就得多繳至少4倍的稅金。
誰需要申請?兩種情況最容易被忽略
情況一:繼承取得房產
父親過世後由子女繼承,子女仍住在該房屋、戶籍也已設在該址,仍須重新申請。
情況二:未辦繼承登記
即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即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全部繼承人皆須提出申請,才能讓整筆土地適用優惠稅率;若僅部分繼承人申請,僅能就其潛在應有權利範圍適用優惠稅率。
M編觀點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至55‰)相差至少4倍。以評定地價500萬元的土地為例,優惠稅率下每年地價稅約1萬元;一旦失去優惠資格,稅額可能暴增至5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