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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放寬認定:營利事業逾期繳稅3日內補繳 仍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

國稅局放寬認定:營利事業逾期繳稅3日內補繳 仍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
M-news 國稅局放寬認定:營利事業逾期繳稅3日內補繳 仍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 【M傳媒/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雖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但若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只要未達到...

國稅局放寬認定:營利事業逾期繳稅3日內補繳 仍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

【M傳媒/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雖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但若逾期繳納應納稅額,只要未達到《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的規定,屬於情節輕微,仍可繼續享有前10年虧損扣抵。這項解釋等於為「如期申報」要件開了3日緩衝窗口,但僅限於申報期屆滿翌日起3日內繳清,超過期限除加徵滯納金,也將喪失盈虧互抵資格。

盈虧互抵的四大要件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適用前10年虧損扣抵,須同時符合四項要件: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如期申報」。所謂「如期申報」,依規定須在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或當期決算申報、清算申報期限內,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並辦理申報,才符合要件。

3日內補繳的例外放寬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案件,若逾期繳納申報應自行繳納的稅額,但只要在期滿3日內補繳,未達應加徵滯納金的標準,即屬情節輕微,仍認定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准予適用盈虧互抵。換句話說,申報本身仍須如期完成,但繳稅有3日緩衝;這項放寬僅限「申報期屆滿翌日起3日內繳清」的案件。

超過3日 滯納金與盈虧互抵一併喪失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務必留意申報期間與繳納時點。超過3日補繳者,除須加徵滯納金,也無盈虧互抵的適用。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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