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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有價證券業者申報錯誤 國稅局補稅48萬 提醒出售收入與股利均應列營業收入

投資有價證券業者申報錯誤 國稅局補稅48萬 提醒出售收入與股利均應列營業收入
M-news 投資有價證券業者申報錯誤 國稅局補稅48萬 提醒出售收入與股利均應列營業收入 【M傳媒/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投資有價證券業者申報錯誤 國稅局補稅48萬 提醒出售收入與股利均應列營業收入

【M傳媒/綜合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止課徵所得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以及第42條免稅的轉投資收益,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的「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的減項,也就是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才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常見錯誤:營業收入只列淨額、漏列股利收入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113年度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收入2,100萬元。但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證券收入淨額3,900萬元(出售證券收入4,800萬元減買入證券成本900萬元),未將股利收入2,10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也未將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的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甲公司另將出售證券收入減除成本後的3,900萬元列報於「第99欄」項下,未依規定減除應分攤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

重新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補徵48萬元

經該局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規定重新計算,核定屬免稅營業收入為有價證券出售收入4,800萬元(成本900萬元)及投資收入2,100萬元,減除應分攤的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第99欄」為2,900萬元、「第58欄」為1,7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1,400萬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補徵稅額48萬元。

國稅局提醒:申報系統有填寫須知 多加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的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皆有詳細填寫須知及說明,請多加注意申報正確,避免因申報錯誤而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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