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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法律 -- 【非典型親屬關係之法律繼受:同居、收養、同性配偶於《民法》繼承人資格認定之實體法檢討】

中華民國民法法律 -- 【非典型親屬關係之法律繼受:同居、收養、同性配偶於《民法》繼承人資格認定之實體法檢討】
法律 當代臺灣社會正面臨家庭結構的典範轉移,傳統以血緣為核心的繼承法體系,在多元家庭型態的衝擊下顯露結構性缺口,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藉,將透過司法實證分析與社會學視角,系統性檢視三類非典型家庭在繼承場域面臨的挑戰。 (一)首先剖析同居關係的權利真空現象 (二)其次探討收養制度在實踐中的平等性問題 (三)最後聚焦同性婚姻繼承權的細部整合困境 文中將引介德國事實伴侶制度、日本特別養子緣組等比較法經驗,並提出具體修法建議期盼推動繼承法制的現代化轉型。

非典型親屬關係之法律繼受:同居、收養、同性配偶於《民法》繼承人資格認定之實體法檢討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當代臺灣社會正面臨家庭結構的典範轉移,傳統以「血緣為核心的繼承法體系」,在多元家庭型態的衝擊下顯露結構性缺口,據內政部最新統計,「非典型家庭佔比已突破四成,其中同居關係、收養家庭及同性婚姻構成三大新興樣態。」這些家庭在實質上已具備經濟共同體、生活互助等婚姻或親子功能,然而現行繼承法制仍根深柢固於傳統家戶思維,體現為一種僵化的形式主義,使得這些家庭在繼承場域面臨嚴重的權利真空與實質不正義。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藉以本專欄文章,將透過司法實證分析與社會學視角,系統性檢視三類非典型家庭在繼承場域面臨的挑戰,並深入探究造成此制度性滯後的核心原因,以釐清:

       一、 剖析「同居關係」的權利真空現象。

       二、 探討「收養制度」在實踐中之平等性問題。

       三、 「同性婚姻」繼承權之細部整合困境。

       文中將引介國際比較法經驗,企盼國人為自身法益之爭取得著法律最合宜之保障,進而起身倡議推動「繼承法制之現代化轉型。」


  
繼承法制之功能性失效與實質正義呼喚

       這場全球家庭結構的典範轉移,實則是對「父權宗祧之家產慣習」所代表的舊有私法自治與家戶倫理的嚴峻挑戰,中華民國法律制度的設計,理應體現「因地制宜」的立法精神 —— 此處的「地」並非地理空間,而是指特定社會、文化與時代背景下的實質需求與生活事實然而,現行繼承法制仍根深柢固於傳統家戶思維,法律體系僵固地恪守「形式上之親屬關係(諸如:法定的血緣連結或經登記的婚姻關係),作為繼承權之唯一,並嚴重地排他性的劃分標準。」

       莊鈞翔博士嚴重表示,這種「單一並具排他性之錯謬認定邏輯」,不僅於實務上往往成為家庭親子關係失和導火線,更嚴重的是,它亦導致了大量事實上已形成緊密生活共同體的伴侶關係與事實家庭,在繼承事件中「被無情地排除或邊緣化且陷入法律保障之實質灰色地帶。」如此窠臼傳統制度設計與社會事實間完全嚴重脫節,不僅造成中華民國國人於繼承權益之實質不公,也凸顯了中華民國法律在面對當代社會多元家庭變遷時,如此無修法配套且缺乏彈性與回應地滯後性。

試問倘若中華民國之繼承法無法因應國內本土社會中存在之多元生活樣態,達成法律體系之實質性整合與配套;則無疑將使國民於新時代多元家庭樣態中,持續面對舊有法規體系所設之權利障礙與不確定性風險。
若此,當局當初同意並通過非典型家庭法案之設立,其立法行動是否構成權利保障之實質悖論?

       莊鈞翔博士建議國人,若能深入觀察便可發現實務漏洞更形嚴峻:

一、 同居伴侶雖具實質家庭功能,卻因欠缺婚姻形式而無法享有法定繼承權。

二、 收養制度雖立意良善,但程序繁複往往延宕權利實現。

三、 同性婚姻雖已合法化,然其與既有繼承規定的細部整合仍存諸多模糊地帶與適用疑義。

       莊博士認為,「這些制度性漏洞在人口邁向高齡化、少子化雙重夾擊下將更形惡化」,許多長年相互扶持的伴侶,在一方離世後,有機會面臨經濟崩解與法律訴訟的雙重壓力;莊鈞翔博士呼籲:「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篇務必朝向更現代化,必須以實質貢獻、情感依附與生活共同性取代單一的血緣或婚約形式,方能真正因地制宜地保障國民的財產權與人格權。」


 
父權宗祧之家產慣習:結構性歧視的深層社會與心理根源

       莊鈞翔博士表示,「父權宗祧之家產慣習」這個概念並非僅單純指向現行法律條文,它實質上是一套仍具非官方約束力的「隱形律則」(Informal Norms),此律則是在國家公法(例如憲法的平等原則)尚未徹底滲透私人生活領域時,家庭內部依循舊有規範自行運作,進而產生系統性性別歧視效果的社會性規範體系。

一、 宗祧繼承核心下的私法自治殘餘與結構性歧視

       莊鈞翔博士說明所謂「守舊傳統的私法自治」,即是以宗祧繼承為核心的財產支配權,在近代法律制度建立之前或過渡時期,家庭或宗族(例如祭祀公業、族親)基於其私約、習慣或不成文規約,對家族財產(尤其是土地、祖產)擁有最終的決定權和處分權,此乃「源於根深柢固的家長制傳統。」

       這種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將「宗祧繼承(傳宗接代)置於最高位階」,導致財產繼承權、家長權乃至祭祀權,必須由家族男系子孫獨享。無形地,從此私法自治的核心信息中,同時助長男系子孫之權力、慾望及財富;相對地,家族女性(無論是女兒或已婚女性)被符號化地視為「外姓」「潑出去的水」,在體制上,形成被鄙視排除於財產之繼承人或共有人資格之外,這種私法自治的實質,乃是男性家長或宗族長輩意志極大化,從根本上侵害並排除女性於法律財產權主體地位。

試問究竟為何臺灣眾多家族仍持續荼毒、灌輸子孫父權宗祧之舊制慣習,
使家族代代深化價值觀上存在法理謬誤,實質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並承襲此種固執偏激、邏輯僵化,且體現嚴重性別歧視之結構?

       莊鈞翔博士表示其背後並非單純「父權宗祧之家產慣習」此因素,乃源自歷史、經濟結構、社會焦慮與心理補償的複雜交織:

(一)經濟結構的「父權契約」與生存壓力

       在傳統農業社會中,「土地是家族生存的唯一命脈」「男丁被視為核心勞動力和保衛家產的主體」「宗祧繼承」也就因此超越文化意義,成為維護家族財產永續經營、確保土地不因女性外嫁而流失的經濟理性行為。

       女性被排除於繼承權,本質上是一種「資源守衛機制」,確保有限資源集中於延續本家姓氏的主幹,成為「生存焦慮下結構性設計。」

(二)國家法制的「認可與強化」

       在民法繼承篇修訂前的長久歷史中,國家法制對民間「宗祧繼承」的慣習採取了極大的尊重與背書,「將其上升為體制性歧視」,這種公權力對傳統的認可,將女性「符號化」為外姓,亦「正式排除了她們在法律財產權上的地位。」

(三)內心「自卑感」之制度性補償

       從此制度中,不難看出男性於家族裡,「為求成功、駕馭人生、滿足征服感,都因從內心中自卑感作祟」,此說法具備深層之心理學洞察。

        父權體系對男性施加了「必須成功、必須傳宗接代」的巨大壓力,將「無子嗣」「無財產」視為失敗,男性內在的不確定感或無力感,往往需要透過「制度性權力」來進行補償,將女性排除在財產主體地位之外,成為一種最直接、最低成本就能彰顯自身「家長」「主體」地位的代償行為,以維持其「虛有其表下自卑感偽裝成功之表徵」成為家族裡人人稱羨且關注之目標。

二、 「家戶倫理」下的權力位階與義務不平等

       「男尊女卑」「家戶倫理」指涉傳統家庭關係中,基於性別劃分的權力位階結構與義務不平等,此倫理以父權制為基礎,確立了父(夫)為家長、母(妻)為輔佐的階級關係,儘管舊民法中關於親權行使的規定已釋憲廢止,但家族重大決策、財產支配等權力傾斜的觀念遺緒,仍隱微地影響著家庭的運作模式。

       同時,「女性被核心化為無償家務勞動者,她們對家庭的經濟實質貢獻在繼承或婚姻關係消滅時,往往不被完整認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基礎」,導致女性的付出在「法律評價體系中被邊緣化」,此為婚姻財產分配體系實質不平等之核心體現。

三、 傳統慣習對現行繼承法制的功能性衝擊

       這股傳統家戶思維的慣性深刻地塑形了現行繼承法制,使其在面對21世紀臺灣社會的多元家庭現實時:

(一)呈現出功能性的滯礙與制度性僵化,法律體系仍僵固地以形式上的親屬關係作為繼承權的唯一劃分標準。

(二)這種形式主義的繼承法,對於實質共同生活與情感依賴關係的法律評價,顯得無力且殘酷,此種制度與現實的脫節並非單純的立法疏忽,而是法律體系對社會變遷採取的消極迴避證明。

(三)當法律未能因地制宜地將保障範圍擴及於具備實質家庭功能的關係時,其結果不僅造成個案正義的失落,更嚴重地衝擊了社會的安定性與人民對法治的信賴。

       莊鈞翔博士強調,「父權宗祧的家產慣習,是憲法性別平等原則在私人法領域實踐時,所面臨巨大且長久以來對文化性法律抗衡與阻力,它的既存事實,使得現代繼承法所保障之形式平等,難以有效轉化為實質平等。」因此,繼承法的現代化,必須正視這種制度性的歧視與功能失效,進行根本性的法理調整,我們必須確認繼承權的賦予,應同時考量形式要件的合規性與實質關係的緊密性,方能有效回應臺灣社會的多元家庭現實,並推動法律實踐深化與社會正義的達成。


  
同居伴侶繼承權的規範缺位與制度改革呼籲

       臺灣同居家庭數量近年呈現跳躍式成長,彰顯了社會對家庭形式選擇的多元化傾向,然而,這種關係雖普遍具備經濟共同體、生活互助等婚姻實質,「卻因欠缺婚姻形式,在繼承事件中被制度性地排除於法定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之外,形成嚴重的權利真空。」

一、 同居伴侶無法享有法定繼承權的本質原因:法安定性的極致追求

       臺灣現行繼承法制之所以在2025年仍將同居伴侶排除於法定繼承人之外,其核心原因在於繼承法對「法安定性」「繼承公示性」的極致追求。

(一)繼承關係

       必須明確、可證、排除爭議,而婚姻登記提供了國家公信力背書的單一形式要件。

(二)同居關係

       其高度非公示性、易變性與難以界定性,使得法律難以簡單定義,何種「實質家庭功能才足以賦予其法定繼承權。」

       法律若承認同居伴侶的繼承權,將衍生大量的舉證問題,如共同生活的意圖、期間長短等,這將導致繼承事件成為「家事訴訟的重災區(家事事件法第3條),違背繼承法追求快速、明確分割財產的立法目的。」

二、 現行權利主張途徑的實務困境

       現行法制下,同居伴侶僅能透過兩種途徑主張權利,然這兩種方式均存在顯著的制度性局限:

(一)遺產酌給制度:難以跨越之實質舉證門檻

       遺產酌給制度(民法第1149條),得要求申請人舉證「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事實,此高度實體化之舉證責任在司法實務中常形成難以跨越的門檻。

       莊鈞翔博士觀察到實務中常見的結果是:

  • 「同居逾二十年的伴侶因未能保留完整匯款紀錄等形式證據」,最終僅獲象徵性的部分遺產分配。
  • 反之,「疏遠多年的法定血親卻因形式繼承順位優先而取得主要資產」,這種法律評價與實質公平的顯著落差,凸顯現行制度極度僵化。

(二)依賴遺囑處分:特留份挑戰與遺產規劃怠惰

       僅依賴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遺囑,雖能解決部分財產歸屬問題,但實證研究顯示「僅約三成同居伴侶會預立遺囑」,其原因涵蓋對法律程序的陌生、忌諱談論身後事、或誤認同居關係已具備某種法律保障。

       莊鈞翔博士強調更嚴峻的挑戰在於:「當遺囑內容與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規定衝突時,必將引發家族爭訟;遺囑在此種情況下,將成為開啟漫長司法爭議鑰匙而非保障權益之終局依據。」

三、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於法律視野下之制度改革方向

       為克服臺灣制度的形式主義惰性,莊鈞翔博士建議國人可借鏡國際比較法經驗,推動制度創新:

(一)德國事實伴侶制度啟示:實質家庭功能法律化

       德國曾明定「若伴侶間持續同居達一定期間,其關係在特定範圍內可類推適用婚姻關係,享有繼承權或準繼承權」,此制度的核心是將實質家庭功能予以法律化,並直接賦予權利,超越個案舉證。

(二)香港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司法救濟途徑建立

       該條例允許「長期受死者實質供養者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獲得合理的供養撥款」,這是一種司法性的權利糾正,確保了實質共同生活的伴侶在經濟上的最低保障,避免生存者陷入經濟困境。

(三)莊博士建議國人:應參考引進「事實伴侶」概念

       設定明確的法定要件(如共同生活期間、經濟關聯度等),使符合條件者「得登記為補充繼承人」,同時,應修訂遺產酌給標準,建立客觀評估指標,從根本上降低申請人的舉證困難度,並體現「憲法保障的居住自由與人身自由(憲法第22條),實現因地制宜的法律保障。」


  
日本與臺灣收養制度在繼承場域的實踐落差

       收養制度的立法本旨(民法第1072條),「係為子女提供堅實的家庭歸屬,現行法規原則上賦予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平等繼承地位」;然實務運作中,收養關係的成立與維持面臨諸多制度性與程序性挑戰,亦嚴重影響了繼承權之實質實現。

一、 日本特別養子緣組:徹底性的繼承保障機制

       日本民法所設立的「特別養子緣組」(特別收養),其核心目的旨在「為無法在原生家庭中獲得適當照護的未成年人,永久且徹底地創設一個穩定的擬制性新家庭。」

(一)該制度的關鍵法律效果在於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血親的「法律關係將被徹底斷絕。」

(二)這對繼承權具有決定性影響

       養子女「不再同時擁有」對生父母和養父母的「雙重繼承權,而是在法律上被完全擬制為養父母的婚生子女。」

       透過消除與生父母家族的法律連結,這「極大地強化了收養關係的實質性與不可逆性」,從而「真正杜絕了收養人逝世後,生父母及其親屬以各種名義介入繼承或引發權屬爭議的可能性。」簡言之,日本特別養子緣組是透過法律關係的徹底切割與重建,使得養子女的繼承地位得到與親生子女完全同等的、無可動搖的實質保障。

二、 臺灣現行收養制度之三大繼承風險與程序繁複的原因

       反觀臺灣現行收養法制,因「制度設計保留與程序上之嚴苛」,為繼承權的實質實現埋下三重風險,臺灣收養制度程序繁複的核心理由,是為了在「確保被收養人(尤其是兒童)最佳利益」「權利實現的效率」之間,權衡時「選擇了前者。」

       法院必須進行嚴格的實質審查,以確保「收養關係的品質與穩定性,同時也避免有人利用收養制度作為規避稅賦或單純取得財產繼承權的工具」,然而,這種保障措施也導致了以下風險:

(一)程序遲滯

       收養權利實現的「時限風險」 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程序,此過程雖具保護功能,但過度形式化可能導致權利確定延宕(家事事件法第3條),特別是當收養人年事已高或健康狀況不佳時,程序遲滯可能導致繼承機會實質喪失。

(二)溯及無效

       收養關係的「不穩定風險」 收養無效或撤銷的風險不容忽視,實務常見收養「因未經生父母同意、違反近親收養限制等原因被宣告無效,此時養子女的繼承權將溯及消滅」;這類事件凸顯現行制度對收養關係穩定性的保障嚴重不足。

(三)認領瓶頸

       非婚生子女的「程序風險」 ,非婚生子女認領程序(民法第1065條)同樣存在瓶頸,「雖法律明定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視同婚生,但諸多父母因社會壓力或資訊不足未能及時辦理認領,子女必須透過耗費司法資源且造成家庭情感撕裂的訴訟來確認親子關係」,近年雖推動出生登記與認領合一辦理,但落實程度仍存城鄉差距。

       針對上述風險,莊鈞翔博士建議,「臺灣應積極推動收養程序電子化與標準化,同時應加強行政與司法機關的橫向聯繫,建立收養關係查詢平台」,更為根本地,對於事實撫養多年的情況,可考慮引入「擬制收養」概念並放寬法院認可標準,強化實質平等的立法實現。


  
同性婚姻繼承權的細部整合挑戰與體系性歧視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無疑是臺灣平權運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其與既有繼承法制的體系性整合,但仍存有諸多細部落差與制度性盲點,影響實質權益的實現。

一、 共同收養權的修法歷程與繼承權鏈條的斷裂

(一)收養權限縮的歷史背景與實務衝擊

       繼承權鏈條的斷裂,源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初期,對收養權利所設的法律限縮,儘管該法關係準用民法夫妻之規定,但在 2023 年修正以前,同性配偶無法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子女;這種限制在繼承場域產生了極為嚴峻的連鎖效應:倘若家庭中僅一方與子女建立法律親子關係,而當另一方逝世時,該子女便無法成為其法定繼承人。

       莊鈞翔博士指出,此法律形式化與家庭現實的脫節,所造成的結果無疑是荒謬且殘酷的,該制度的滯後性不僅直接衝擊了子女的經濟保障,更對其心理安定性構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二)制度的回應與未竟之業

       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已於 2023 年完成修法,正式承認同性配偶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子女的權利,消除了此項制度性歧視;然而,過去的制度性排除已造成實務傷害,且此修法歷程亦凸顯出法律體系在面對多元家庭時的滯後性與不夠周全,政府應以此為鑒,持續確保家庭關係的完整認可,鞏固家庭基礎,藉以全面性保障繼承權的實質權益。

二、 法規「後門修補」的慣性與制度整合的挑戰

       臺灣同性婚姻繼承的細部整合上仍有疑義,是因為立法者採用了「專法處理」的方式,而非「全面修改民法相關條文,導致兩套制度的對接問題。」

(一)專法的歷史慣性與性別殘留

       專法創立了一個並行的婚姻制度,雖然賦予了法定繼承權,但在涉及傳統上以「性別」「血親」為基礎界定的權利義務時,並「沒有全面清除民法中的舊有性別詞彙」,這將導致在處理涉及祭祀公業等與宗族制度交織的財產時,「法律界線與既有習慣之間的衝突會變得模糊。」

(二)制度整合的「懶惰」與「待修清單」

       實施專法後,行政與立法機關將許多細節問題歸類為「待修清單」,期望透過個案司法解釋或未來修法逐步釐清,中華民國政府長久「後門修補之慣性」,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灰色地帶」持續存在,讓實務律師和法官在適用時仍有疑義

(三)財產制選擇的資訊落差與繼承爭議風險

       現行法下「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但許多伴侶對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差異認識不足」;採法定財產制的一方配偶逝世後,生存方須耗費時間與精力進行剩餘財產清算才能主張繼承權,過程複雜且易生爭議

       為降低此類爭議,莊鈞翔博士建議「政府應加強法律宣導與公共教育,鼓勵同性配偶依據個人需求主動訂立書面財產契約,並依規定向地方法院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三、 繼承行政程序與社會歧視的隱形阻力

       「社會接受度的問題,是實現實質平等的隱形阻力」,儘管法律已承認同性婚姻,「但部分繼承人仍可能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挑戰遺囑效力。」對此,司法機關必須加強對多元家庭的理解與敏感度,「在審理時嚴格聚焦法律要件而非個人價值判斷(憲法第7條),更為基礎的是行政體系的調整。」

       莊鈞翔博士呼籲,應「修訂繼承相關的行政書表,確保同性配偶選項的完整呈現與權利符號的準確性,避免因行政作業的思維滯後導致權利實現的實質延誤或不必要的心理壓力。」

唯有「法律體系全面接納」並「完整符合其權利及期待」
才能「真正消除制度性的歧視」


 
結論與現代化呼籲

       「非典型家庭的興起反映臺灣社會的多元發展趨勢,現行繼承法制亟需與時俱進的改革」,中華民國政府當初同意並通過非典型家庭法案,是履行憲法保障平等權的義務,但其「無配套的立法方式」,實質上讓國民在享受新時代權益時,仍重大承受舊時代法規的束縛與風險。

       莊鈞翔博士總結,繼承法制的現代化轉型應朝三方向推進:

一、立法承認事實伴侶關係:參考德國經驗,明定符合要件的同居者享有補充繼承權,並借鏡香港《供養條例》設立司法救濟機制。

二、簡化收養與認領程序:參考日本特別收養,簡化程序並強化收養關係的穩定性。

三、完善同性婚姻細部規定:承認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權並優化財產制選擇機制。

       這些改革不僅關乎法律技術調整,更涉及對家庭價值的重新定義,莊博士建議政府成立專案小組,邀集法律、社會工作、心理學等領域專家,研擬符合臺灣社會現況的繼承法修正草案;並同時應加強公共教育,「推廣遺囑訂立與財產規劃觀念,從根本提升民眾對繼承權益的認識,確保憲法對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憲法第15條)的保障,能擴及於所有實質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1.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為檢視現行繼承法制對非典型家庭是否構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之憲法基礎分析。
  2.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此用於論證繼承權保障與財產權核心的關聯性,並呼籲保障非典型家庭的實質經濟權益。
  3.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用於論述同居自由、婚姻選擇自由應受憲法保護之基礎,及其在繼承場域的具體實踐需求。
  4. 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此用於說明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繼承地位平等性及其在實務中認領程序的挑戰。
  5. 民法第1072條: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此用於探討養子女繼承權之取得與維持的程序性法律要求。
  6. 民法第1074條: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此用於分析同性配偶共同收養權現行規範不足之處,以及其對繼承權基礎的影響。
  7.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此為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用於對照非典型家庭成員(如同居伴侶)在現行繼承順位中的排除現象。
  8. 民法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此用於分析同居伴侶透過遺產酌給制度主張權利之法律基礎與實務限制。
  9.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 同性婚姻關係之定義與效力,用於論述同性配偶繼承權之保障範圍與細部整合需求。
  10. 家事事件法第3條: 關於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用於探討收養認可、遺產酌給等相關司法程序之效率問題,以及同居繼承權開放可能帶來的訟源壓力。
  1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之規定。此用於比較跨區域家庭與非典型家庭在繼承權保障上的相似挑戰,即法律的排他性與形式主義可能導致的實質不公。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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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ㆍ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ㆍ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理念致力於: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促進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ㆍ以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ㆍ深化組織體質,提升營運效能與全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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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鈞翔博士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M傳媒 / 賣厝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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