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身分盜用危機下:三方法律防護戰略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通訊軟體盜用詐騙在臺灣社會所造成的衝擊,已從單純的個案犯罪升級為一個影響數位經濟與社會信任的結構性風險,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的警示絕非危言聳聽:最新統計揭露的「每月逾千起帳號盜用事件,其中八成用於親友詐騙或資料竊取」這一數字,不僅令人擔憂,更直接指向了現行企業資安防護與金融法規遵循體系的嚴重漏洞。
這種犯罪模式的危害性,已徹底超越了傳統的單一受害者範疇,它編織出一個複雜且環環相扣的「受害者三重結構 Victim Triad Structure 」,其對法律體系、企業風控及社會公平的挑戰是多維度的:
一、「帳號原持有人」
他們不僅是個人隱私與數位身份的失控者,他們的帳號被視為一種「數位資產 Digital Asset」,其被盜用形同企業面臨的數據洩露或內部系統入侵,對於那些帳號連結著公司業務、客戶名單或機密資訊的專業人士而言,此類「盜用即刻轉化為企業治理層級的資安危機,可能導致營業秘密外洩、合約詐欺,甚至引發股東與客戶的法律訴訟。」
二、「受騙的親友」
這群人遭受的財物損失背後,是人際關係中「信任資本」的崩塌,犯罪分子精準利用了社會學上的弱連結信任進行攻擊,在法律層面,「受害者在追索金流時面臨著舉證困難而詐騙案的頻發已嚴重影響公眾對數位交易安全性的信心」,間接推高了企業在電子商務與「金融科技 FinTech」領域的營運風險與合規成本。
三、「金融帳戶持有人」
他們無辜成為詐騙金流的「人頭帳戶」,即犯罪生態中的洗錢通道,這些人往往是社會的弱勢或法律知識較為匱乏的群體,儘管「自身並未參與犯罪,卻因帳戶被不當利用而承擔重大的刑事與民事責任」;這種現象不僅暴露出銀行業在「客戶開戶審查 KYC」與「交易監控AML/CFT機制」的不足,更突顯了「企業社會責任 CSR」在維護金融體系健全與保護公民權益上的必要性。
莊鈞翔博士的強調,即是法律界與企業界必須正視的核心問題:「現有的法律防護與金融監管體系已經難以應對這種「複合式、連鎖反應」的數位犯罪,因此,我們迫切需要跳脫單一法條的修補,從企業治理、科技監管及金融法遵三個維度全面強化保護措施,這包括要求通訊軟體公司負起更嚴格的防盜用責任(例如導入更高等級的多因子認證),加重對買賣或租借人頭帳戶者的刑罰,並建立更快速、更有效的詐騙金流攔截與返還機制」,才能真正瓦解這個日益坐大的「受害者三重結構」。
此議題最終指向一個根本性的公司治理問題
是否已將數位安全與社會信任
視為如同財務績效一樣重要的永續經營指標
問題背景與現狀分析
「通訊帳號盜用案件呈現高度組織化與跨境化特徵」,「詐騙集團利用盜用帳號冒充本人,向親友詐騙金錢或索取敏感資訊,根據最新統計,這類案件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且增長趨勢持續加速,更嚴重的是,案件往往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形成複雜的責任鏈條,讓我們再從受害結構分析。
第一重、受害者是帳號被盜用者
他們「不僅面臨個資外洩風險,更可能因帳號被用於不法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實務案例顯示,有受害者因帳號被盜用進行詐騙而遭到司法調查,雖最終證實清白但已造成名譽損害與心理創傷。
第二重、受害者是受騙親友
他們基於「信任關係轉帳匯款事後卻難以追回損失」,這類案件的特殊性在於詐騙者利用親密關係突破心理防線,使受害者降低警覺,近期案例顯示,有詐騙集團專門盜用企業高階主管帳號,向員工詐騙獎金發放造成集體受害。
第三重、受害者是銀行帳戶被列為警示戶的無辜者
他們的「金融活動受到限制信用紀錄受損,且需要透過繁瑣程序證明自身清白」,這類案件往往涉及人頭帳戶問題,顯示金融監理體系存在漏洞。
從法律實務觀察,這類案件面臨三大挑戰:
(一)舉證困難、跨境管轄權爭議、損害認定標準不一。
(二)詐騙集團使用虛擬貨幣與人頭帳戶,資金流向難以追蹤。
(三)犯罪者多在境外,法律執行受阻。
司法機關對無形損失的認定存在差異,導致求償困難亦三大門檻,讓司法執行者苦無進展。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現行法律體系對三方受害者的保護存在明顯落差。
(一)對於帳號被盜用者:法律主要提供事後救濟途徑,但預防性保護不足。
(二)受騙親友雖可提起民事求償:但往往面臨舉證困難與跨境追償挑戰。
(三)金融帳戶被無辜牽連者:則需要透過行政程序解除限制,過程耗時費力。
二、在刑事責任方面:帳號盜用行為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相關罪責,但「犯罪者往往難以追查,後續的詐騙行為則涉及詐欺罪,但跨境犯罪導致偵辦困,民事求償方面,受害者需要證明因果關係與實際損害門檻較高。 」
三、行政監管層面:通訊平臺業者的責任歸屬尚待明確,現行法規「對業者防詐責任的規範不夠具體,導致監督機制薄弱,金融機構對異常交易的監控標準不一影響防堵效果。」
四、司法實務見解顯示:法院逐漸重視數位證據的採認標準但見解仍存在分歧。
(一)部分判決對數位足跡的證據力要求嚴格,增加受害者舉證負擔。
(二)另一方面,對損害賠償範圍的認定,不同法院有不同標準,影響法律預見性。
五、跨境法律協作是另一個挑戰:詐騙集團多利用境外伺服器進行犯罪,兩岸司法互助機制尚待加強,國際間對通訊詐騙的定義與處罰標準不一,影響聯合偵辦成效。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提出「預防─應變─救濟」三階段防護戰略,從法律與實務層面建構完整解決方案。
一、帳號被盜用者的主動防護策略
(一)個人應當建立數位身分保護意識
「定期更新密碼並啟用雙因素認證,建議使用生物辨識等進階驗證機制」,降低盜用風險,避免在通訊軟體中儲存敏感資訊,減少潛在損害。
(二)法律面而言被盜用者應熟悉權利救濟途徑
1、發現帳號異常時,應立即透過官方管道申訴,並保存異常登入記錄等證據。
2、同時通知親友防範,避免損害擴大。
3、若帳號被用於不法行為,應主動配合司法調查,證明自身清白。
(三)技術防護方面建議使用專業資安軟體
定期檢查帳號安全狀態,通訊平臺業者應強化帳號安全機制,導入人工智能異常檢測系統,即時發出預警。
二、受騙親友的快速應變機制
(一)親友接到異常借錢請求時應建立「多重驗證」習慣
1、透過電話或見面等非訊息管道確認身份,避免單憑通訊軟體訊息做出決定。
2、金融機構應提供詐騙警示服務,對異常轉帳行為進行即時提醒。
(二)法律救濟方面受騙者應立即報案並申請資金凍結
保存通訊紀錄、轉帳證明等證據,作為後續法律行動基礎,「民事求償時,可考慮集體訴訟方式分擔訴訟成本提高勝訴機率。」
(三)莊鈞翔博士建議建立社區防詐網絡
透過鄰里互助機制提高警覺,企業應將防詐教育納入員工訓練,特別是財務相關人員需建立嚴謹的驗證流程,社會團體可舉辦防詐講座提升全民識詐能力。
三、金融帳戶保護與警示解除程序
(一)銀行帳戶被無辜列為警示戶的受害者
應主動配合調查提供交易證明,「金融監理機關應建立更有效率的警示解除機制,設立專責窗口加速處理」,受害者可透過行政救濟程序維護權益要求損害賠償。
(二)金融機構應加強開戶審核與異常交易監控
從源頭減少帳戶濫用情況,建立客戶教育機制,提高民眾對帳戶安全的認知,同時優化警示帳戶通報系統,避免誤列情況發生。
莊鈞翔博士強調,金融監理應與時俱進針對新型詐騙手法調整監控標準。
(一)建立金融業者間的情資共享平台,「即時預警」可疑交易模式。
(二)「加強國際監理合作」,防堵跨境資金流動漏洞。
四、三方協同的法律行動方案
(一)建立集體訴訟機制
讓受害者能聯合提起法律行動,司法機關應設立專責窗口,加速處理通訊詐騙案件。立法面應考慮制定專法,明確規範通訊平臺業者的防詐責任。
(二)行政部門應建立跨機關協調機制
整合警政、金融、通訊等領域資源,設立統一求助平台,提供法律諮詢與證據保全服務;加強國際執法合作,建立聯合偵查機制。
(三)莊博士建議推動修法工程
1、明確數位證據的採認標準,簡化跨境司法互助程序。
2、提高犯罪追訴效率。建立受害者補償基金,提供即時救濟管道。
五、科技與法律的融合創新
(一)引入區塊鏈技術:建立數位身分認證系統,提高帳號安全性。
(二)運用人工智能:分析詐騙模式,實現事前預警。
(三)發展智慧合約技術,確保交易安全與可追溯性。
(四)法律科技應用方面:建立電子證據保全平台,解決舉證困難問題。
(五)開發線上調解機制:降低訴訟成本。
(六)推動監理科技發展:提升金融監管效能。
(七)莊博士未來應建立數位治理標準認證制度:鼓勵企業投入資安防護,政府部門應帶頭示範,將先進技術應用於公共服務。
(八)學研機構:應加強法律與科技跨領域研究,培育專業人才。
結語與前瞻
「通訊帳號盜用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面對」,法律防護體系的建構必須結合技術創新、教育推廣與國際合作才能發揮最大效益;未來發展應朝向「智慧防詐」方向演進,利用科技手段強化法律執行力。
莊鈞翔博士指出,2025年將是「數位身分保護的關鍵年」,政府應加速推動數位治理相關立法,明確各方權責歸屬,企業「應將資安防護納入核心策略,投資先進技術與人才培養;民眾應提升數位素養,建立正確的風險意識。」
數位時代的信任重建是長期工程,「從個人防護到制度保障,每個環節都不可或缺,唯有透過法律、技術、教育三管齊下,才能建構堅實的防護網絡,讓通訊工具回歸連結人心的本質。」
最終目標「是建立安全可信的數位環境」
讓科技發展與個人權益保護取得平衡
需要「持續的法律創新與社會對話」
才能實現數位時代的永續發展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罪,用於規範帳號盜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基礎。
-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作為處理數位證據破壞的法律依據。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用於追究後續金錢詐騙的刑事責任。
- 刑法第315條之2:無故取得電磁紀錄之非公開活動罪,作為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基礎。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義務,作為企業保護個資的法定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連帶賠償責任,用於說明個資外洩時的法律後果。
-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受害者民事求償的法律基礎。
-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損害賠償,用於處理名譽權受侵害的賠償問題。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行為之處罰,作為規範資金流向的法律依據。
-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帳戶提供行為之規範,用於防堵人頭帳戶問題。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網路平臺廣告防制義務,作為通訊平台業者責任的基礎。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通訊服務提供者防制義務,用於要求業者主動防詐。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條:通訊秘密保障,用於維護個人通訊隱私權。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之處罰,作為防止不當監控的法律依據。
- 電子簽章法第9條:電子簽章之效力,用於確認數位身分認證的法律效果。
- 電子簽章法第14條:憑證機構責任,作為數位認證機制的法律基礎。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商品服務安全性責任,用於規範通訊平台業者的安全義務。
-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作為消費者求償的法律工具。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金融服務業告知義務,用於要求金融機構善盡風險告知責任。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廣告真實性義務,作為規範金融廣告的法律基礎。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明確定義,用於規範警示帳戶處分的法律要件。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作為救濟權利受損的法律依據。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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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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