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的結構性危機:國賠問責、數位正義與法制永續的立法重構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地籍詐欺案件頻傳,最終常以國家賠償作為行政失能的終局清算,揭示台灣法治體系在數位時代的適應性危機已達臨界點,當法院屢判國賠成立,這不僅是對個案疏失的譴責,更是對現行國家賠償制度設計的深層質疑。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指出,國家責任被「風險社會化」——行政機關無須承受實質財務壓力,導致持續行政怠惰,要實現法制永續須跳脫傳統思維,從憲法財產權保障高度推動系統性立法重構,核心在於「責任問責化」與「跨域強制協作」,此為國家治理體系應對數位風險的關鍵戰役。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地籍詐欺集團的成功,源於對國家治理體系深層缺陷的精準利用,這些缺陷體現於三大結構性問題:
一、國家賠償制度的道德風險與內部求償虛置
(一)現行制度將國家責任視為人民財產權的最高保障,立意良善。
(二)但實務上內部求償權發動極少,導致公務員個人責任與機關治理責任被國家責任吸收稀釋。
(三)機關與承辦人缺乏經濟懲罰壓力,知悉失能成本最終由全民公帑承擔。
莊鈞翔博士以公司治理視角分析,此構成完美「道德風險」場域:「行政機關無強烈動機投入資源進行數位化升級或強化審查。」參照司法實務,近年地籍詐欺相關國賠案件年增率達百分之十五,但機關預算用於防弊升級的比例卻未相應成長,反映制度激勵機制失靈。
二、行政組織法的本位主義與治理失靈
(一)地籍詐欺集團:利用戶政、地政、稅務機關間的資訊壁壘,各機關為規避國賠責任,固守形式審查與資訊孤島,將行政協助義務停留在裁量權而非強制性義務。
(二)此行政文化:根源於組織法的垂直劃分,與行政整體性原則實質落空。例如,繼承黑數資產的詐騙案件中,戶政系統的死亡登記與地政系統的權利變動間缺乏即時勾稽。
(三)詐騙集團利用時間差:完成偽造過戶,此公權力內部分裂,成為系統性詐欺溫床。
三、土地法制的紙本思維與數位正義落差
(一)現行土地法及登記規則立法精神:停留於紙本文件時代,在AI偽造技術成熟今日,地政機關僅作形式審查,已難達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最低要求。
(二)立法機關未及時將數位鑑識與實質驗證:轉為法定義務,形成嚴重數位正義落差。
莊博士強調,此落差不僅影響個案正義,更侵蝕民眾對政府治理能力的信賴,據統計,高達七成地籍詐欺案件涉及文件偽造,但地政機關導入數位驗證工具的比例不及三成,凸顯法制與科技發展的嚴重脫節。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莊鈞翔博士表示要解決地籍詐欺問題,須從最高法理位階進行結構性調整,修正長期偏重行政效率的失衡現象。
一、憲法財產權保障下的行政義務極限
(一)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保障:在數位風險時代應包含國家有義務利用可合理取得技術,採取積極預防行動。
(二)形式審查已不符比例原則對行政作為的要求:須透過修法將「未盡數位時代可合理期待之風險預防義務」納入行政違法失職範疇。
此見解獲司法實務支持,部分判決開始引用「行政機關應具備與時俱進的審查能力」作為國賠成立理由,預示法理演進趨勢。
二、行政組織權限與協助的強制化
(一)現行法規雖規範行政機關間協助義務:但實務因本位主義難以落實。
(二)監理機關須正視資訊互通與勾稽為現代行政法定義務:尤於繼承、高價值財產變動等高風險案件,應透過特別立法將協助義務提升為強制性,並作為國賠責任判斷依據。
莊鈞翔博士建議參考金融監理經驗,建立跨部會風險預警平台,強制機關間資料交換,並設定違反協助義務的行政責任。
三、司法救濟程序的倒逼與公民訴訟鼓勵
(一)現行司法程序缺乏有效機制:倒逼行政改革,公民團體或受害者聯盟應被鼓勵對系統性失能提起國賠訴訟,以司法力量挑戰行政惰性。
(二)非訟程序作為詐欺集團快速通道:其形式審查原則於高風險不動產時,須以實質審查例外限制。
近期司法實務見解顯示,法院漸趨嚴格審查非訟事件中債權真實性,反映司法系統對風險認知的提升。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莊鈞翔博士主張,法制永續目標要求政府展現最高行政決心,將行政責任外部成本內部化,並以立法強制力整合跨域治理。
策略一:國賠責任的再結構化與預算連動問責
此為矯正國家賠償制度道德風險、實現責任政治的核心步驟。
(一)實施國賠支出與預算強制連動機制
修訂國家賠償法,「建立國賠判決確定後的強制連動機制」,當國賠發生時,強制扣減承辦機關年度預算或績效獎金,被扣減部分專用於該機關數位審查設備升級與人員訓練,形成「取之於過失,用之於改善」的問責迴路,此機制可借鏡預算法中特別預算概念,設立「行政革新專款」,確保資源定向投入。
(二)內部求償權的強制啟動與義務強化
修法將對有重大故意或過失公務員的內部求償權,從機關裁量權轉為強制義務。同時修訂公務員服務規範,強化其在資訊勾稽與數位鑑識審查的注意義務。此舉不僅是經濟懲罰,更是公務員倫理重塑,促使個人責任與機關績效掛鉤。
(三)歸責標準納入風險預防義務違反
於法規中加入明確「風險預防義務違反」歸責標準,規定行政機關未導入可合理取得數位鑑識技術或未履行跨部會強制協作義務致損時,視為違法失職,此標準應具體化,如要求機關定期更新審查技術清單並納入績效考核指標。
策略二:跨部會資訊協作的法制化與強制執行
以立法強制力打破行政組織本位主義與資訊孤島,消除治理盲區。
(一)立法建立強制協作平台與法定義務
行政院應主導立法或發布具法律約束力命令,強制內政部、財政部、司法院建立「不動產交易安全整合平台」,於土地法、行政程序法中增設條款,明確規定戶政機關有即時通報地政機關權利人死亡或身分變動的法定義務;地政機關有強制勾稽義務;未履行致國賠時,視為行政怠惰,此平台應具備即時資料交換功能,並設定違反通報義務的罰則。
(二)風險基礎審查原則的法制化
正式引入並法制化「風險基礎審查原則」,將長期未繼承、代筆遺囑、非親自到場授權、高價值不動產等案件自動標記為高風險,強制啟動跨機關聯合審查,地政機關受理高風險案件時,系統應自動向戶政、稅務單位發出勾稽請求,並取得回覆。此原則可參考國際反洗錢標準,建立風險評分模型,動態調整審查強度。
(三)司法預警與行政註記的連結
建立司法院與地政機關強制性預警通報機制,法院受理高風險非訟事件時,系統自動通報地政機關對相關不動產進行預警註記,暫緩過戶或抵押登記,此機制需配套修法,賦予預警註記明確法律效力,避免善意第三人於預警期間主張絕對公信力。
策略三:土地法制的實質正義位階重構
從法律精神上修正地政機關對形式審查的保守解釋,將實質正義置於程序效率之上。
(一)增設實質審查例外條款與數位鑑識義務
修訂土地登記規則,增設「實質審查例外條款」,當高風險案件符合特定條件時,地政機關有權且有義務要求權利人到場接受實質身份驗證、提供數位鑑識報告或進行視訊驗證,此舉破除行政機關形式審查的自我設限,將風險預防內化為法制核心價值,實務操作上,可制定高風險案件負面清單,明確觸發實質審查的條件。
(二)專業倫理與連帶責任的上位法連結
於土地法或相關命令中,明確將地政士、律師的專業責任保險與連帶賠償義務納入地籍登記附帶條件,若無足額專業保險或有不良懲戒紀錄,地政機關得拒絕受理其代辦的高風險案件,從源頭篩選高風險中介。此措施需配套建立專業人士信用資料庫,確保資訊透明與公平性。
(三)強化公民訴訟與國賠救濟機制
研議國家賠償法增設條款,鼓勵公民團體或受害者聯盟對系統性失能提起國賠訴訟,同時修法賦予高風險預警註記明確法律效力,提供更充分救濟時間與程序,此舉可借鏡環境法中的公民訴訟制度賦予民間團體監督行政效能的法律地位。
結語與前瞻
「地籍詐欺的系統性風險,是對台灣法治體系韌性的最嚴峻考驗」,問題核心不在法律條文不足,而在「制度設計的道德風險、行政組織的本位障礙及法律思維的數位滯後。」
莊鈞翔博士強調,終結此亂象須從:
(一)憲法財產權保障高度,推動國賠責任問責化、跨部會資訊強制協作。
(二)並透過立法將數位鑑識與實質審查提升為行政機關法定義務,此非僅法律技術修補,更是國家治理體系的自我革命。
唯有「制度能自我修復、責任能精準歸屬,法治永續性方能確保」,國人應持續推動政策倡議,協助政府打造具韌性的治理架構,迎接數位時代挑戰。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作為批判政策差別影響之最高法源。
- 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用於分析政策對私權限制之合憲性。
-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基本權限制條件。作為檢驗政策手段必要性之基準。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法律保留原則。用於論證行政釋明需有法律授權。
-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作為要求政策一體適用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用於檢驗政策手段是否符合最小侵害。
- 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批判政策反覆之法理基礎。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機關協助與協調義務。用於建議建立跨部會評估機制。
- 法院組織法第9條:法院之設立與管轄。作為建議專業法庭設置之法律基礎。
- 仲裁法第1條:仲裁之性質與範圍。用於推動爭議分流之法源依據。
- 公司法第23條:董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作為要求董事會管理政策風險之法律依據。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重大資訊之申報及公告義務。用於論證政策風險揭露之必要性。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作為將政策風險納入內控之規範基礎。
- 中央銀行法第2條:經營目標(促進金融穩定)。用於分析央行政策目的正當性。
- 中央銀行法第28條:選擇性信用管制之權限。作為央行干預市場之法律授權檢視。
- 銀行法第1條:立法目的。用於論證金融監理應兼顧市場功能與社會責任。
- 銀行法第32條:銀行授信業務之規範。作為批判授信標準僵化之法源。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應盡之公平合理原則。用於檢視金融排斥現象之不合理性。
-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1302503390 號]所述,因其強調法規協調與合法性審查之重要性。
-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1302503390 號]所述,因其揭示法律明確性原則在政策制定中的關鍵地位。
-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0502519930 號]所述,因其凸顯法制統一對治理穩定性的影響。
-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10703512410 號]所述,因其體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可類推至政策制定之前瞻性要求。
-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0502519930 號]所述,因其展現制度設計需明確理由之治理思維。
-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規範。用於分析預售屋市場政策衝擊之法源。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之規範。作為討論契約解約爭議之法律基礎。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用於論證政策透明度之重要性。
-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國家發展規劃之職責。作為建議政策協調機制之依據。
- 司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司法行政監督之規定。用於討論司法改革之法律框架。
-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監理沙盒之規範。作為創新治理模式之參考。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特種個資處理限制。用於討論數據治理與隱私保護之平衡。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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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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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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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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