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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法令 -- 【體制性違和下的法律邊界重建:臺灣宏觀調控與公司治理的韌性改革】

不動產相關法令 -- 【體制性違和下的法律邊界重建:臺灣宏觀調控與公司治理的韌性改革】
專家 當公權力間接導致「貸款成數不足可合法解約」與「金融排斥」等現象,衝擊私法契約、公司資產及司法系統時,必須嚴肅探討公權力干預市場的法律邊界,此類政策性風險模糊了市場風險與法律政治風險的界線,依循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安定性原則,政府應確保政策的可預見性與連貫性;缺乏明確法律授權與補償機制下行政解釋主導契約解除權,無異使行政權凌駕契約法侵蝕法治國根基。

體制性違和下的法律邊界重建:臺灣宏觀調控與公司治理的韌性改革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近年臺灣不動產市場劇烈波動,中央銀行連續調整信用管制措施以抑制房價,卻引發預售屋解約潮與金融排斥現象,此類政策衝擊不僅暴露跨部會協調失靈,更深刻揭示「體制性違和」的治理危機。

       當「央行追求金融穩定、金管會監理風險、內政部維護消費權益」時,三者政策疊加卻「產生合成效應亦侵蝕契約自由與財產權保障」;根據主計總處統計,2024年第一季不動產相關糾紛案件較去年同期增長百分之三十五,其中政策因素占比高達六成,顯示問題的嚴重性與急迫性。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藉本文,從憲政主義高度剖析此現象,提出「法律邊界明確化、司法韌性強化與公司治理轉型之改革藍圖,為企業主與政策制定者提供具前瞻性的治理策略」;莊鈞翔博士指出,此議題「不僅關乎市場穩定更是法治國原則的深層檢驗,唯有透過制度性改革才能重建法律安定性這一國家無形資產。」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臺灣當前治理結構面臨「法律多中心主義」困境,各行政機關「在專業領域內形成準立法功能,卻缺乏統合協調機制」,以不動產市場為例:

(一)央行依宏觀經濟邏輯實施貸款成數限制。

(二)內政部基於消費者保護發布契約解約釋明。

(三)金管會則要求銀行強化授信風險控管。

       三者政策「雖各自合法,疊加後卻造成市場主體承受不可預見之風險」;這種部門間的政策矛盾,實質上形成一種「法治裂縫,使企業與民眾在面對政策變動時無所適從。」

       莊鈞翔博士指出,此種體制性違和具體表現為「政策連鎖反應」,並根據內政部統計,2024年因貸款成數不足導致的預售屋解約糾紛較去年同期增長四成,大量案件湧入司法系統,更嚴重的是,金融機構為規避風險,緊縮對非典型收入者的授信標準,形成結構性金融排斥,可參照判決書片段所述:「法務部針對草案中若干條文之合法性與規範體例提出意見,涉及地方自治權限、財政紀律法之適用。」

       此見解「強調法規協調之重要性,可類推至跨部會政策制定領域——若缺乏整體評估,局部合法行為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並具體而言,當央行突然調整貸款成數時,許多已簽訂預售屋契約的買方因無法取得足夠貸款而被迫解約,建商則面臨資金鏈斷裂風險;同時,銀行在緊縮放貸標準時,往往過度依賴傳統薪資證明,排斥新興經濟形態的工作者,更加劇社會不平等。

央行傳統上透過利率調整來進行宏觀調控,其政策「具有普適性」
央行現今單一部門主導選擇性信用管制,其政策連鎖反應「不可預見性」

       體制性違和的「根源在於法律保留原則的鬆動」,當行政機關「透過解釋函令實質改變契約關係時,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特別在政策性違約爭議中,行政釋明「直接影響私權分配卻未經立法機關充分審議,違反法治國原則下的權力分立精神。」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各機關的政策制定往往基於「部門利益或短期政治考量,缺乏對整體法律體系連貫性的思考」,例如:

(一)央行在實施信用管制時,可能側重於總體經濟穩定但忽略對個別契約關係的衝擊。

(二)內政部在保護消費者時,可能過度傾向買方忽略建商的合理權益。

此態樣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治理模式

使政策效果相互抵銷甚至產生新的問題

       
       莊鈞翔博士從國際比較視角,先進國家如德國、新加坡等,已建立跨部會政策影響評估機制,確保重大政策在發布前經過全面的法律與經濟評估,「反觀臺灣,雖有相關法制框架,但執行上常流於形式,缺乏實質協調功能,這種治理落差不僅影響市場效率,更損害民眾對法治的信賴。」

       根據世界銀行治理指標,臺灣在監管品質與法治指數上的表現雖有進步,但在政策協調與法律確定性方面仍有改善空間,此種體制性違和若持續惡化,可能影響臺灣的國際競爭力與投資環境。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憲法層面的權利衝突

(一)公權力干預市場必須接受憲法基本權利檢視:財產權保障要求國家不得任意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而平等權原則禁止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二)當政策導致特定族群承受異常損失時:即構成「特別犧牲」,政府應考慮補償機制。然現行法制未建立政策副作用補償制度,使市場個體獨自承擔調控成本。

       以預售屋解約為例,買方因政策變動無法履約時,建商往往承受巨額損失卻無相應補償機制,這種風險分配的不公平實質上違反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精神。

(三)比例原則的雙層審查尤為關鍵:政策目的雖具公共利益正當性,但手段必須符合最小侵害原則。以信用管制為例,若其造成大規模契約解約與司法負荷,即屬衡量性失衡。

       參照判決書片段所述:「法務部認為草案中多處授權條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應屬自治規則,應參照草案第10條第3項之體例明確定名」,此強調法律明確性原則,同樣適用於政策制定——模糊授權將導致執行爭議,加劇體制性違和。

       具體而言,政策制定應明確界定適用範圍、過渡期安排與例外情形,避免「一刀切」造成的副作用,例如,央行實施貸款成數限制時,應考慮既有契約的過渡安排,減少對已簽約者的衝擊。

二、行政法上的協調失靈

(一)各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卻缺乏橫向聯繫機制:行政程序法明定機關協調義務,但實務上常流於形式。例如央行調整貸款成數時,未會同內政部評估對預售屋市場的衝擊;

(二)金管會強化銀行風險控管卻未考量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排擠效應:此種縱向分工、橫向斷裂的治理模式,使政策效果相互抵銷甚至對抗。

        從組織理論角度,這種「筒倉效應」源於部門間的信息壁壘與績效考核機制,各機關往往以部門績效為優先缺乏整體治理視野。

(三)解決之道在於強化跨部會協調的法制化:例如,可參考美國的「監管影響分析」制度,要求重大政策發布前必須進行跨部門協商與影響評估。在臺灣,行政院雖設有協調機制,但缺乏法律強制力與問責機制。

(四)未來應修法明定涉及多重權責的政策:必須經過跨部會聯合審查並公開評估報告,接受公眾監督,此外,應「建立政策衝突的解決機制」,例如由行政院秘書長擔任協調人,或設立獨立的法律評估委員會,確保政策一致性。

三、司法系統的結構性壓力

(一)體制性違和將大量同質性訴訟導向法院考驗司法韌性:根據司法院統計,近三年不動產相關訴訟增長逾三成,其中政策因素爭議佔比顯著提升,然而現行審級制度缺乏專業分流,地方法院面對複雜金融政策爭議時,易產生判決歧異,損害司法公信力。

       參照判決書片段所述:「法務部認為草案若干條文與現行法制體例不符,可能影響行政法人治理之穩定與一致性」,此見解凸顯法制統一的重要性——司法系統若無法有效消化政策衝擊,將加劇法律不安定。

(二)為提升司法韌性應推動專業法庭設置與仲裁機制分流:具體而言,可於高等法院層級設立「金融與不動產專業法庭」,由具相關專業背景的法官專責審理此類案件。同時,鼓勵當事人使用仲裁機制,透過專業仲裁人快速解決爭議。

       此外,應強化司法機關的政策分析能力,例如設立「法律政策研究單位」,協助法官理解政策背景與影響,從長遠看,司法改革應注重「判決一致性」機制,透過大法庭制度統一法律見解,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四、公司治理的法遵困境

(一)企業面對政策變動時常陷入法遵兩難:董事會負有善盡管理義務,須預見政策風險並採取因應措施。然當政策方向不明或相互矛盾時,企業難以建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

(二)特別是建商與金融機構,既要符合監理要求又需維持商業可行性:往往在政策震盪中承受巨額損失,從公司治理角度,此種政策風險屬於「系統性風險」,傳統風險管理工具難以有效因應。

(三)企業應將政策風險管理納入戰略規劃:具體措施包括:

1、建立政策監測機制,定期追蹤相關部會的政策動向。

2、進行情境模擬,評估不同政策情境下的營運影響。

3、強化董事會監督功能,將政策風險列為定期報告事項。

(四)從ESG框架,政策風險管理屬於治理面向的重要指標:投資人日益關注企業因應政策變動的能力,將其視為永續發展的關鍵因素,因此,企業應提升政策風險的揭露透明度,例如在年報中專章說明政策影響與因應策略。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指出,破解體制性違和需從制度設計根源著手,以下提出三層改革策略:

一、建立政策衝擊法律評估機制

       行政院應設立跨部會法律評估平台,強制重大政策發布前進行三階段審查:第一階段法律授權基礎檢視、第二階段私權影響預測、第三階段司法負荷分析。此機制應法制化,明定於行政程序法,要求機關履行協調義務,具體實施可參考先進國家「管制影響評估」制度,量化政策外部性,確保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平衡。

        莊博士強調,此機制關鍵在「事前預防而非事後補救」;參照判決書片段所述:「財團法人法關於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後,僅向將來發生效力」,此體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政策制定同樣應前瞻考量,避免事後修正成本;具體而言,評估機制應包括:

(一)政策合法性審查,確保有明確法律授權。

(二)影響範圍評估,分析對不同群體的衝擊。

(三)替代方案比較,選擇最小侵害手段。

(四)後續評估機制,定期檢視政策效果。

       此種「循環式治理」有助於提升政策品質與法律安定性。

二、強化司法韌性與專業分流

(一)司法系統應設立不動產與金融專業法庭:由具相關背景之法官專責審理政策爭議案件。

(二)同時推動仲裁機制分流:鼓勵當事人約定專業仲裁,減輕法院負荷。

       重要的是建立「判決一致性確保機制」,透過上級法院法律見解統一降低法律適用歧異;莊博士建議參考判決書片段的治理思維:「草案第6條與第7條關於董事、監事由監督機關直接聘任之規定,與其他行政法人設置條例體例不同,應說明其立法理由」,司法改革同樣需明確制度設計理由,確保改革方向與法治國原則一致,具體措施包括:

(一)擴大專業法庭的管轄範圍,涵蓋政策相關爭議。

(二)加強法官在職培訓,提升政策分析能力。

(三)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引入經濟與金融專業意見。

(四)推動數位司法,利用科技提升審理效率。

(五)從國際經驗看,專業法庭的設置能顯著提升裁判品質與效率,值得臺灣借鏡。

三、公司治理的風險預見轉型

(一)企業應將政策風險管理納入核心治理環節:董事會須設立政策監測委員會,定期追蹤重大政策動向,並進行法律情境模擬,具體措施包括:「將政策風險納入內控項目、提升資訊揭露透明度、建立政策變動應急預案。」

(二)從ESG角度,政策風險管理屬於治理面向關鍵指標:企業若妥善因應政策不確定性,不僅可降低營運風險,更能提升投資人信任。

       莊博士特別指出,跨國企業已將「政策韌性」列為永續發展指標,臺灣企業應急起直追,將法治環境穩定性轉化為競爭優勢,具體實踐上,企業可採取以下五步驟:

首先,建立政策掃描機制,定期監測相關法規動態。

其次,進行影響評估,分析政策變動對業務的潛在影響。

第三,制定因應策略,包括法律遵從、業務調整與風險緩解。

第四,加強內部溝通,確保各部門瞭解政策風險。

第五,參與政策對話,透過產業協會表達業界觀點。

       這種「主動治理」模式,能幫助企業在變動環境中保持韌性。



結語與前瞻

        「體制性違和是臺灣法治現代化的深層考驗,反映國家治理從權威分工走向協調整合的轉型陣痛。」解決之道不在否定專業分工,而在建立制度性對話機制,透過法律邊界明確化、司法韌性強化與公司治理轉型,臺灣可逐步化解政策衝突,重建法律安定性。

        「法治國的力量,不在於控制而在於自我約束。」當各機關願意思考政策外部性,當企業能前瞻管理政策風險,整個治理體系將形成良性循環,未來五年,隨著數位治理工具普及,政策衝擊預測將更為精準,有望從根源降低體制性違和,企業主與政策制定者應把握此契機,共同打造具備韌性的法治生態系。

     「法律安定性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石,唯有當法律成為可信賴的框架,而非不可預測的變數,市場才能真正發揮效率社會才能實現永續發展,體制性違和的化解,不僅是技術性調整更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躍升。」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呼籲,政府、企業與司法機關應協力推動改革,將臺灣建設為法治標竿國家。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1. 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作為批判政策差別影響之最高法源。
  2. 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用於分析政策對私權限制之合憲性。
  3. 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基本權限制條件。作為檢驗政策手段必要性之基準。
  4.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法律保留原則。用於論證行政釋明需有法律授權。
  5.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作為要求政策一體適用之依據。
  6. 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用於檢驗政策手段是否符合最小侵害。
  7. 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批判政策反覆之法理基礎。
  8.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機關協助與協調義務。用於建議建立跨部會評估機制。
  9. 法院組織法第9條:法院之設立與管轄。作為建議專業法庭設置之法律基礎。
  10. 仲裁法第1條:仲裁之性質與範圍。用於推動爭議分流之法源依據。
  11. 公司法第23條:董事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作為要求董事會管理政策風險之法律依據。
  12. 證券交易法第36條:重大資訊之申報及公告義務。用於論證政策風險揭露之必要性。
  13.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作為將政策風險納入內控之規範基礎。
  14. 中央銀行法第2條:經營目標(促進金融穩定)。用於分析央行政策目的正當性。
  15. 中央銀行法第28條:選擇性信用管制之權限。作為央行干預市場之法律授權檢視。
  16. 銀行法第1條:立法目的。用於論證金融監理應兼顧市場功能與社會責任。
  17. 銀行法第32條:銀行授信業務之規範。作為批判授信標準僵化之法源。
  18.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應盡之公平合理原則。用於檢視金融排斥現象之不合理性。
  19.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1302503390 號]所述,因其強調法規協調與合法性審查之重要性。
  20.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1302503390 號]所述,因其揭示法律明確性原則在政策制定中的關鍵地位。
  21.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0502519930 號]所述,因其凸顯法制統一對治理穩定性的影響。
  22.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律字第 10703512410 號]所述,因其體現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可類推至政策制定之前瞻性要求。
  23. 參照判決書片段[法制字第 10502519930 號]所述,因其展現制度設計需明確理由之治理思維。
  24.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預售屋買賣契約之規範。用於分析預售屋市場政策衝擊之法源。
  25.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定型化契約之規範。作為討論契約解約爭議之法律基礎。
  26.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用於論證政策透明度之重要性。
  27. 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國家發展規劃之職責。作為建議政策協調機制之依據。
  28. 司法院組織法第12條:司法行政監督之規定。用於討論司法改革之法律框架。
  29.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8條:監理沙盒之規範。作為創新治理模式之參考。
  30.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特種個資處理限制。用於討論數據治理與隱私保護之平衡。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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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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