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治理制度內耗:拼輸贏悖論與企業國際化制度成本的法律量化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零和思維下的制度成本法律量化
「別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這句古老的警惕,在今日台灣公共治理的宏觀結構中,呈現出一個具體且破壞性的悖論:「政治場域中拼輸贏的零和文化模式,如何系統性地轉化為企業營運的實質負擔——制度成本。」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藉此文,將視角從外部挑戰轉向內部結構,深度剖析這種內耗對台灣國際競爭力的侵蝕。
近年來,當地方政府與中央部會將競相爭取國際企業設立總部或建立研發中心視為政治顯學時,此種現象背後隱藏著更深層、更具破壞性的制度性內耗,這種內耗不僅體現於行政程序的拖沓、跨部門溝通的低效,更形塑出對企業國際化進程的隱形、但實質性的障礙。
台灣公共治理體系長期受零和博弈思維影響,政策制定往往以追求短期政治效益為導向,而非以國家長遠發展的整體利益為依歸,由此產生的制度成本,早已不再是抽象的政治概念,而是必須被企業領導階層納入可量化的財務成本分析框架,企業必須超越傳統認知,將公共治理的低效性與不確定性,轉化為具體的可管理參數,精準評估在台投資的實際效益與風險溢價。
制度成本的法律量化模型與公司治理的重構挑戰
一、 模型核心要素與制度成本的宏觀影響
一個具備法律與經濟分析基礎的制度成本量化模型,其設計應涵蓋:
(一)要素供給不確定性對營運成本的影響評估(例如能源政策、土地取得法規的變動性)。
(二)法規環境多變性對長期資本支出與投資決策的折現率調整(Discount Rate Adjustment)。
(三)行政效率低落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透過將政策變動風險量化為財務參數,企業可更精準地評估在台長期投資的實際回報率。
行政程序效率的低落與法規明確性的不足,不僅造成直接成本,更在法律層面構築出不利於國際人才與高階金融服務業發展的規範環境,成為台灣在全球競爭中逐步落後的結構性因素。
二、 制度成本對公司治理框架的結構性挑戰
(一)董事會對企業永續經營負有法律上的最終責任,這包含對外部風險的識別與管理,如果董事會未能系統性識別、量化並主動應對此類制度成本,將對企業的持續經營構成根本性威脅,甚至引發違反公司法所規範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法律疑慮。
(二)傳統公司治理框架側重於內部控制、財務透明與營運效能,然面對跨部門協調失靈、政策反覆等制度性風險時,此等框架顯露結構性不足。企業必須建立更為全面的外部風險管理體系,將公共治理環境的變遷納入治理範疇。
三、 國際比較與實證數據的警示
從國際比較角度觀之,台灣在世界銀行等機構的《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 Report)中,雖然總體表現不俗,但在建築許可審批、跨境貿易效率以及合約執行速度等涉及行政效率與法規品質的具體指標上,排名仍有改善空間,這反映出當前制度對企業營運的制約與摩擦。
這種制度成本不僅限制本土企業的規模擴張,更嚴重削弱台灣吸引國際資本與人才的競爭力,企業應透過專業分析,將抽象的制度障礙轉化為具體的風險管理參數,為戰略決策提供更科學、更具法律風險意識的依據。
公共治理的結構性問題與法律影響的深度剖析
一、 政策不確定性對企業長期規劃的衝擊與法律期待落空
莊博士指出,台灣政治環境的變動性,往往導致政策方向的反覆、缺乏一貫性,例如,能源轉型政策與環境保護法規的頻繁調整,不僅增加企業的合規成本,更可能影響供應鏈的穩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在法律上,構成對企業財產權與投資合理期待的潛在威脅,因為投資決策是基於對既有法規環境的合理預期,當此預期因政治零和博弈而落空時,企業價值將遭受實質損害,引發行政救濟的可能性。
二、 行政效率與透明度對營運成本的實質影響
法治環境的健全與否,不僅在於法律條文的完備,更在於執行層面的效率與透明度。
(一)審批程序與資金成本
建築許可、環境評估、產業園區審批等行政程序的延宕,可能導致項目進度的推遲,直接增加資金的借貸成本與市場機會的損失。
(二)法規明確性問題
許多新興技術(如 AI、區塊鏈)的監管法規,往往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與解釋標準,迫使企業必須投入大量資源進行法遵諮詢與風險評估,形成額外的制度摩擦成本。
(三)政府資訊公開的不足
雖然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但在實際運作中,重大政策的資訊公開往往滯後或不完整,影響企業決策的透明度基礎。
三、 「特案特辦」模式對法治穩定性與市場公平性的破壞
針對特定企業(特別是大型跨國公司)提供行政便利的「特案特辦」模式,雖然在短期內可能展現政策彈性,但實質上破壞了法治環境的穩定性、普遍性與平等性,此種差異化待遇不僅違反了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法律適用一致性原則,更對多數未能享受特殊待遇的中小企業形成實質不公平競爭,從市場經濟角度,此類行政行為雖然未直接違反競爭法規,但其對整體營商環境的負面信號與制度性偏差不容忽視。
四、 政治零和下的要素供給風險與企業成本溢價的法律基礎
能源政策穩定性、土地取得程序和水資源分配等基礎營商要素,本應由政府依據法律提供可靠保障,然而,因政治因素導致的政策搖擺與行政延宕,使企業必須承擔額外的風險溢價,高科技產業對穩定要素供給的高度依賴,使得此類不確定性直接轉化為營運成本,法規協調性的重要性,強調政策一致性必須作為戰略規劃的核心評估因素,以保障企業對憲法所賦予財產權的信賴利益。
國際化進程中的法律與制度障礙:人才與金融的瓶頸
一、 人才引進與激勵機制:稅制對國際競爭力的實質障礙
企業國際化需要配套的法規環境支持,尤其在人才戰略上,台灣現行稅制特別是邊際稅率,對高階國際人才形成實質競爭力障礙,與新加坡、香港等主要競爭地區存在顯著落差,雖然稅制設計基於社會公平考量,但在全球人才競爭的現實下,此種設計不利於企業吸引與留任關鍵人才。
此外,員工激勵機制(如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複雜度與不確定性,進一步降低企業薪酬制度的有效性。這類法規環境對企業人力資本管理形成制約,影響公司治理中人才策略的執行效能,使得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專法的成效被削弱。
二、 金融創新與數據跨境流動:保守監管對國際業務的法律限制
台灣金融監管體系在面對創新業務模式時傾向採取保守解釋,雖然設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但其適用範圍與效率仍難以滿足國際金融機構的業務需求,更甚者,數據跨境流動的法規限制,使得國際金融服務業在台發展面臨結構性挑戰,阻礙了台灣成為亞太區金融中心。
此種監管環境不僅限制金融產業的國際化發展,更間接影響實體經濟透過資本市場進行全球布局的機會,對企業成長策略形成潛在制約。法規解釋與適用範圍的明確性需求,要求企業需積極參與相關的立法與修法討論。
三、 企業因應策略:內部治理強化與外部政策倡議的協同作用
面對制度障礙,企業應採取積極的因應策略,透過集體行動(如行業協會、智庫),參與政策討論提出基於實證研究的法制改革建議,企業可以影響法規環境的演進;法務部門應提升對公共政策的分析能力,將外部環境變化納入企業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企業也應加強內部治理,確保營運符合法規要求降低合規風險,台灣現行法規體系在新興產業與國際化議題上傾向採取保守立場,此種滯後性成為企業國際化進程的主要障礙。
企業治理與制度創新的法律責任:打破「沉默成本」
一、董事會對外部制度成本的管理責任
莊鈞翔博士指出,現代公司治理的責任範圍,已從單純關注內部控制擴展到外部環境的管理,董事會對企業永續發展負有最終責任,這包括對制度成本的識別、量化與積極管理,忽視公共治理品質對企業營運的影響,可能被視為未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這屬於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範疇。
二、打破「沉默成本」:將制度環境納入企業戰略與風險評估
傳統上,企業為避免政治紛爭而對公共事務保持距離的態度,實際上形成一種巨大的「沉默成本」,董事會應認識到,參與塑造高效、透明、可預測的治理環境,正是企業永續發展的重要法律與社會責任,企業必須將制度環境因素納入戰略規劃與風險評估的核心模型中。
三、企業的集體行動與法制現代化倡議的法律正當性
企業參與公共治理改革,不僅是社會責任,更是維護股東長期利益的必要舉措,透過集體推動法制現代化(例如針對人才稅制、金融監管提出專業建議),有助於塑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提升整體競爭力,法務部門的角色也應從被動合規轉向主動參與政策形成,透過專業研究支持法規環境的現代化進程。
四、法務部門的角色轉型與多方協作共築高效治理
法律用語精準性的重要性強調企業參與法規制定的必要性,法規環境的優化需要政府、企業與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台灣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上,有能力建構更具效率與公平性的治理模式,企業應把握此機會,積極參與改革進程,為永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結論:從制度內耗到制度創新的轉型方略
莊博士總結,台灣公共治理的轉型,是企業國際化成功的最終關鍵,當前「拼輸贏的文化模式」雖然反映政治競爭的現實但對經濟發展產生了系統性的負面影響;透過法制改革與治理創新,台灣可以突破此困境,打造更具競爭力的商業環境。
企業領導階層必須以戰略眼光看待制度成本,將公共治理品質納入核心決策因素,積極參與政策形成,推動法規環境的現代化;唯有建立高效、穩定且國際化的治理環境,台灣企業才能在全球競爭中充分發揮潛力。
制度環境的現代化不僅是政府的責任,更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必要投資,從長遠視角來看,台灣公共治理的轉型需要系統性規劃與持續推動,建議設立跨部門改革小組,針對制度性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同時,應建立政策影響評估機制,確保新政策符合國際標準與企業需求。在全球化時代,制度創新是維持競爭力的不二法門。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稅捐稽徵法第1條:稅捐之稽徵依本法規定。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條:為健全金融控股公司之經營與監督。
-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 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條文:規範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義務,要求忠誠、勤勉、清廉。
-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條文:為產業發展提供法規支持,包括產業創新、租稅優惠等。
- 行政罰法第1條:行政罰之裁處,依本法規定。
-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條文:規範個資的蒐集、處理及利用,涉及數據跨境傳輸。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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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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