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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相關法令 -- 【金融排斥的行政法檢視:扣繳憑單迷思下的普惠金融法律弔詭】

不動產相關法令 -- 【金融排斥的行政法檢視:扣繳憑單迷思下的普惠金融法律弔詭】
法律 在全球數位經濟浪潮下,非典型僱用型態已成為臺灣勞動市場的主流趨勢之一,從專案接案的知識型工作者,到個體攤商與零工經濟參與者,其經濟貢獻穩定且實質,近來,公股銀行在房貸審核中,將財力證明嚴格限縮於「扣繳憑單」,此單一僵化標準無異於對非典型收入者發出「金融排斥令」。

金融普惠的憲法挑戰:扣繳憑單迷思下的公司治理轉型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在全球數位經濟浪潮下,臺灣勞動結構正面臨典範轉移,根據主計總處最新統計,「非典型僱用型態已佔就業市場三成以上,涵蓋專案接案工作者、零工經濟參與者及個體營業戶」,這些族群雖具備穩定償債能力,卻在「申請房貸時遭遇系統性金融排斥」——公股銀行普遍以「未檢附扣繳憑單為由拒絕授信」,此現象不僅是風險管理議題,更是行政權力透過金融工具對憲法基本權利的間接限制。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藉本文,從憲政高度剖析扣繳憑單迷思對財產權與平等權的衝擊,提出法遵轉型策略,促使金融機構在ESG框架下重建普惠金融秩序。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扣繳憑單制度源於「稅捐稽徵便利性設計,要求所得源頭扣繳以強化稅務行政效率」,然而金融機構將其「異化為授信審核的黃金標準」,形成對非典型經濟參與者的結構性排除,實務上,「個體營業戶的年度所得清單、營業稅報表或連續金流紀錄,其證明力與傳統薪資收入並無本質差異卻因形式不符而遭拒貸」,妄言批判實為離譜至極。

        此現象根源於「公股銀行的行政慣性」,公股銀行作為國家資本主導的金融實體,負有促進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的法定任務,當其「授信標準僵化為單一文件審查時,實質上已從風險管理轉向行政怠惰」;參照司法院判決所述:「戴煒星為提高張育修財力條件,未經張育修、謝昀錦之同意,透過『小偉』向林恆隆購買偽造之扣繳憑單」,此案例揭示扣繳憑單在金融實務中的關鍵地位,但同時凸顯其作為單一標準的謬誤——若系統過度依賴單一文件,反而可能「誘發偽造行為,而非真正評估償債能力。」

       更嚴重的是,此種排斥機制產生連鎖效應,非典型工作者雖對經濟貢獻卓著,卻因無法取得購屋貸款,間接壓縮其居住權實現空間,此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要求的公平合理原則,並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中「減少不平等」的國際規範背道而馳。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憲法層面的權利衝突

       公股銀行的「授信標準必須接受憲法基本權利的檢視,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與財產權,要求國家行為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如今,當「金融機構以申請人所得形式而非實質償債能力作為核貸標準時,已構成對非典型經濟參與者的歧視性對待」,此種差別待遇若缺乏統計實證支持,顯已違反實質平等原則。

       參照司法院判決所述:「立法者對營利事業課以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須正確紀錄及保持憑證之協力義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此見解強調法律義務需符合公共利益,然而,當扣繳憑單的使用從稅務稽徵擴張至金融授信,且產生排除特定群體的效果時,其手段與目的間之合理關聯性亟待檢驗。

二、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審查

       行政程序法明定行政行為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與衡量性,銀行為降低授信風險,本可採取多元審查機制,如提高擔保品比率、分析長期金流紀錄或建立信用評分模型,然現行實務卻直接以扣繳憑單缺失為由拒絕申請,此手段顯然過度侵害申請人權益,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尤其公股銀行具備準行政機關特質,其行為應受行政程序法拘束。參照司法院判決關於平等權的論述:「系爭規定未區分股東身分及有無逃漏稅之事實,就境外股東超額分配部分,亦要求營利事業補稅,造成重複課稅,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此見解可類推至金融授信領域——銀行未區分申請人實質償債能力,僅因所得形式不同即予排除,同樣構成違反平等原則。

三、金融法規的治理落差

       現行銀行法雖強調風險管理,但未明定金融服務平等原則,金管會對公股銀行的監理側重財務穩健性,卻忽略其社會功能,導致銀行在追求營利目標時,犧牲普惠金融責任,此外,金融科技發展與法規更新速度脫節,銀行未能有效運用大數據等工具進行多元信用評估,加劇制度僵化。

       倘若金融機構的「核貸標準歧視特定群體」被認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與實質平等原則,懲戒方式可包括,受歧視的申請人可藉由

(一)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尋求大法官宣告相關規定違憲。

(二)循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規追究公股銀行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可由相關機關進行行政檢查或處罰,例如金管會可介入調查並處以罰鍰或糾正。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指出,此議題核心在於重建「風險評估典範」,公股銀行董事會應將普惠金融納入公司治理目標,並從以下三方面推動轉型:

一、法遵架構的重構

(一)銀行應制定多元財力證明清單:明確接受年度所得清單、營業稅報表及連續十二個月金流紀錄作為授信依據,此舉不僅符合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更能真實反映申請人償債能力。

(二)內部控制制度需增訂「授信標準公平性」審查機制:由法遵單位定期檢視拒貸案例,確保無不當歧視。

        為此,參照司法院判決所述:「扣繳憑單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觀點而言,上開所稱原始憑證,依應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此見解「確認扣繳憑單的稅務功能本位,金融機構應認清其本質,避免誤用為金融授信的唯一標準。」

二、科技治理的導入

(一)銀行應善用金融科技建立替代信用評分模型:透過分析申請人稅務資料、銀行金流、電商交易等多元數據,形成綜合風險評估。

(二)此過程需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確保資料安全與透明度,特別重要的是建立「拒貸說明機制」,使申請人瞭解決策依據,提升系統公信力。

三、政策倡議的推進

(一)短期而言,金管會應發布行政指導:要求公股銀行落實多元財力證明制度,長期則需修訂銀行法,明定金融服務平等保障條款,使普惠金融成為法定義務。

(二)此外,可參考歐盟消費者信貸指令:制定適合臺灣的普惠金融專法,將憲法基本權利具體化為金融監理規範。

       莊鈞翔博士強調,此轉型不僅是法律合議題,更是企業永續關鍵,在ESG浪潮下,「金融排斥」議題直接關聯「社會包容」「治理效能」指標,若銀行忽視此問題,將面臨國際評等下調與投資人信任流失風險;反之,積極推動普惠金融的機構可塑造領先形象,吸引注重永續性的資金流入。



結語與前瞻

       「扣繳憑單迷思反映的是臺灣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深層矛盾:當行政便利性凌駕權利保障時,制度正當性便面臨挑戰,金融機構不應仅是風險避險者,更應成為社會流動的促進者,透過法遵轉型與科技創新,公股銀行可重塑為兼具效率與公平的普惠金融平台。」

       莊鈞翔博士強調,「金融正義不是慈善,而是憲法平等權的實踐。」唯有當法律視野涵蓋所有經濟參與者,金融市場的真正穩定才可能實現,未來五年,隨著數位經濟深化,此議題將更形關鍵,企業主與法遵主管應積極參與制度重構,將普惠金融內化為公司治理核心,共同打造具備社會韌性的經濟生態系。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1. 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作為論述金融排斥違反實質平等之最高法源依據。
  2. 憲法第10條:居住自由保障。用於分析房貸取得與居住權實現之關聯性。
  3. 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作為評析授信拒絕對財產權限制之基礎。
  4. 憲法第23條:基本權利限制原則。用於檢驗金融機構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必要性。
  5.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作為要求公股銀行平等審查申請之法律基礎。
  6.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用於論證單一文件審查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7. 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之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原則。作為批判行政怠惰之法理依據。
  8. 行政訴訟法第8條:課予義務訴訟。提供受排斥者司法救濟途徑之指引。
  9. 中央銀行法第2條:經營目標(促進金融穩定、協助經濟發展)。用於論證公股銀行之公共責任。
  10. 銀行法第1條:立法目的。作為金融機構應兼顧社會功能之解釋基礎。
  11. 銀行法第32條:銀行授信業務之規範。用於建議監理機關發布行政指導之授權依據。
  1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作為要求將公平性納入內控之法源。
  13.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應盡之公平合理原則。用於批判現行授信標準之不合理性。
  14. 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義務人。說明扣繳憑單之制度起源。
  15. 所得稅法第89條:扣繳憑單之填報。用於區分稅務目的與金融授信目的之差異。
  16.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特種個資處理限制。作為金融科技應用之合規框架。
  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之蒐集處理。用於規範多元信用評分之資料運用。
  18.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作為建議將普惠金融納入內控之依據。
  19. 公司法第23條:董事忠實義務。用於論證董事會對授信公平性之治理責任。
  20. 參照97年度訴字第2號司法院判決所述,因其揭示扣繳憑單在金融實務中的關鍵地位及潛在濫用風險。
  21. 參照112年度憲判字第10號司法院判決所述,因其闡明法律義務需符合公共利益之原則,可類推至金融授信領域。
  22. 參照112年度憲判字第10號司法院判決所述,因其對平等權的實質內涵有深入論述,適用於檢視金融排斥現象。
  23. 參照92年度台上字第6116號司法院判決所述,因其確認扣繳憑單的稅務功能本位,有助於區分其與金融授信之目的差異。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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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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