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違約的契約煉獄:預售屋買賣的法律與治理衝擊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近年臺灣房市在中央銀行信用管制政策頻繁調整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此類宏觀政策手段雖旨在平抑房市過熱,卻意外撕裂預售屋買賣契約的私法信任基礎,當政府釋明「買方可因貸款不足解除契約」的行政態度時,社會輿論多視此為消費者保障的善意政策;然從契約法視角審視,此舉實質動搖了法律核心的信賴保護與誠信原則。
預售屋契約作為長期性交易,其履行高度依賴金融環境的穩定,政策突變導致買方融資落差、建商資金斷鏈,乃至訴訟湧現,已使私法秩序陷入「法律信任危機」;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藉以此文從企業治理、法律遵循及風險管理等多維度,剖析政策性違約的法理爭議,並提出契約韌性重建之道,以因應政策風險常態化的挑戰。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預售屋買賣契約本質上屬長期履約關係,其履行週期常跨越數年,期間易受金融政策、經濟波動等外部因素干擾,根據內政部統計,近年預售屋糾紛中,因貸款成數不足而解約的案例占比顯著攀升,反映政策干預對契約安定性的衝擊,此類糾紛不僅涉及個別交易雙方權益,更牽動整體市場秩序與企業營運穩定性。
莊鈞翔博士從法制演進觀之,預售屋交易歷來受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雙重規範,政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曾透過定型化契約範本明定貸款不足時的解約機制;然此機制若未搭配買方協力義務的明確界定,反而可能成為投機性解約的漏洞,實務上,建商常面臨買方以政策變動為由任意解約,導致資金週轉困難與項目延宕,形成「政策性違約」的惡性循環。
企業治理層面,預售屋買賣的風險管理長期未被納入公司核心策略,多數建商僅依循最低法遵要求,未預先評估政策變動對現金流量的影響,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此一治理缺口,在政策頻繁調整時更顯嚴峻。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界限
契約法上,情事變更原則允許當事人在不可預料之情事導致顯失公平時,聲請調整契約內容或解除契約,然實務見解對此從嚴認定,要求變動須具備「不可預料性」與「顯失公平」雙重要件;例如,法院曾指出,若契約明定不可歸責時的處理機制,買方不得逕以政策變動為解約理由,此見解強調契約嚴守原則,避免政策干預過度侵蝕私法自治。
二、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
誠信原則要求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在政策性違約案件中,若買方未盡合理努力籌資(如積極向多家銀行申貸),即主張解約,可能構成權利濫用;反之,建商若未充分揭露貸款風險,亦違反資訊透明義務,此衡平精神體現於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作有利消費者之解釋,但以買方善意履行為前提。
三、消費者保護與契約公平性
現行法制下,預售屋買賣契約受消費者保護法嚴格規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如貸款約定)具強制效力,縱未載入契約仍構成內容,此設計旨在保障消費者,然若條款未經個別磋商,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實務上,法院得酌減過高違約金,以符合比例原則。
四、公司治理與風險揭露義務
建商作為專業經營者,負有公司法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此義務延伸至政策風險管理,包括定期掃描金融政策、於財務報告揭露潛在現金流量風險等,公開發行公司更需依證券交易法公告重大資訊,避免誤導投資人,當前許多企業未將政策性風險納入內控機制,反映治理結構的不足。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
一、契約設計優化
莊鈞翔博士建議,企業應導入「金融環境重大變動條款」,明定政策風險分攤機制,例如:
(一)協力義務具體化:要求買方須向至少三家銀行申貸,並提供拒貸證明,方可主張不可歸責。
(二)差額補足期:設定六十日至九十日的緩衝期,供買方籌資或協商。
(三)仲裁前置條款:約定爭議優先提交專業仲裁,提升解決效率。
二、治理架構強化
董事會應將政策風險列為ESG(環境、社會、治理)關鍵議題,並進行壓力測試:
(一)風險揭露制度:法務部門定期評估央行政策動向,並於財報中揭露相關風險。
(二)內部控制整合:依內部控制制度準則,建立政策變動預警機制。
(三)董事會監督:將契約履約率納入績效指標,確保決策符合永續治理。
三、爭議解決機制創新
為分流司法壓力,政府可推動不動產爭議強制調解指引,仲裁制度因具專業性與效率性,適合作為訴訟替代方案,企業應於契約納入仲裁條款,並選擇具不動產專長的仲裁人,以快速認定事實(如買方是否盡協力義務)。
四、政策協調與補償機制
政府干預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避免過度限制契約自由,建議設立風險補償基金,對因政策突變受損的企業提供部分補償,緩解私法信任危機。
結語與前瞻
莊鈞翔博士指出,「政策性違約的本質是法律安定性與公共政策的拉鋸」,當前危機凸顯企業治理與法律遵循的整合迫切性,唯有透過「契約自治、誠信原則與專業爭議解決的三角平衡」,方能重建「契約信賴」這一法治市場的基石;未來,企業應將政策風險管理納入核心戰略,政府則需審慎評估干預的合憲性,共構具韌性的市場環境。
正如古羅馬法諺所示:「契約必須遵守 Pacta Sunt Servanda」,此原則在政策多變時代更顯珍貴,企業與政府協力,方能轉危機為契機,奠定永續發展的法治基礎。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憲法第15條:用於論述財產權保障在契約自由與政策干預間的平衡基礎。
- 憲法第23條:用於闡釋政策限制契約權利時需符合比例原則之憲法要求。
- 民法第148條:用於分析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禁止在解約爭議中的適用。
- 民法第227條之2:用於說明情事變更原則於政策性違約案件的界限與要件。
- 民法第254條:用於界定解除契約的法定前提與催告義務。
- 民法第259條:用於闡述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義務與價款返還機制。
-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用於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作有利消費者解釋之原則。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用於判斷顯失公平條款無效之法律依據。
-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用於說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對契約內容的強制效力。
-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用於釐清買方在主張不可歸責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 公司法第23條:用於強調建商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與風險揭露責任。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用於論述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中政策風險揭露之要求。
- 仲裁法第1條:用於提倡仲裁機制作為爭議解決的效率性替代方案。
- 行政程序法第8條:用於闡明政策變動中信賴保護原則的行政法基礎。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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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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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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