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份與特留份之制度性扞格:論遺囑自由、親屬保障及「扣減權」在財富規劃中的界限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繼承制度作為民法體系之核心環節,不僅關乎財產傳承之技術性安排,更深植於家庭倫理與社會穩定之基石」,現行繼承法主要規範於民法繼承編,其法定繼承人順序、應繼份及特留份之設計,旨在平衡遺囑自由與繼承人保障。
然隨著臺灣社會結構劇變,包括少子化、高齡化、家庭型態多元化及經濟環境差異,現行規定是否仍能契合常理與現況已成為亟需深入探討之課題。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將從法理基礎出發,剖析繼承順序之歷史沿革與立法原意,進而評估應繼份比例於實務中之公平性並檢討特留份制度於財產規劃中之角色,文中將引用相關判決見解與社會數據,確保論證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關懷,最終提出適應現代社會之修法建議。
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2023年臺灣戶量(平均每戶人口)已降至2.56人,單人戶比例攀升至36.5%,傳統擴大家庭模式漸趨式微,此背景下,繼承法若仍固守血親優先之傳統框架,恐難以回應非典型家庭之需求,例如,判決實務中常見直系血親卑親屬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雖符合多數家庭現狀,然於無子女或子女疏於聯繫之案例中,易導致遺產分配與情感需求脫節,此外,「應繼份與特留份之固定比例設計,於高資產或低資產家庭中,可能顯現保障不足或過度之矛盾。」
法定繼承順序之法理基礎與實務運作
法定繼承順序之設計,根源於傳統家族倫理強調血親關係之垂直傳承,依現行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此順序基於親等遠近原則優先保障直系卑親屬之繼承權」,反映臺灣早期以農立國,其家庭結構需人靠勞力為這個家做付出,產生出「子孫繁衍」之社會價值,然於現代臺灣社會,此設計之適用性面臨嚴峻挑戰,更反映出「多子多孫」以非為現代家庭所期待之社會價值呈現。
從歷史角度觀之,「繼承順序之確立深受宗法制度影響」而宗法宗族思想觀念借助封建皇權的確能合理御用。畢竟,早期社會財產傳承以維持家族延續為核心,故「直系卑親屬被賦予優先地位」,此原則於民法制定時被沿用並透過判例逐步強化。例如,司法實務中多次強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限於子女,若親等較近者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次親等者依其固有順序繼承,「此見解彰顯法律對血親關係之重視,毫無品格德性、孝行謙遜作為依據考量」,固然其僵化性於當代社會更難以顯出適足性。
實務運作中,此繼承順序之適用已常引發爭議,以臺灣都會區為例,「高齡化與少子化並存,許多家庭無直系卑親屬,導致遺產由兄弟姊妹或祖父母繼承,此類繼承人可能多年未聯繫,卻因順序優先而獲取遺產,與被繼承人意願或實際扶養關係脫節。」例如,判決案例中,被繼承人之侄子女雖長期扶養其生活,「但因非法定繼承人僅能透過遺產酌給制度請求部分給付,程序繁瑣且結果不確定,反之,疏遠之兄弟姊妹依法享有繼承權,此種落差常被批評為不近人情,更使得國人感受到被如此刻板之法律欺騙與玩弄。」
社會態樣數據進一步凸顯問題,內政部統計顯示,臺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已達18.4%,預計2025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同時,單人戶比例持續上升,反映家庭結構核心化與多元化趨勢,此背景下,現行繼承順序未能涵蓋事實扶養人或同居伴侶等關係,導致權利保障缺口;莊鈞翔博士衷心建議國家政府,莫再僅專注自身政治生涯如同人需要氧氣;應多以民生市政為首要,趕緊訂立修法議程,並考量納入「事實扶養人」為「補充繼承人」,同時「擴大特留分適用範圍,以提升制度之社會適應性,切勿心懷詭詐假以充滿爭點之行政命令、窠臼之八股法源,為將人民以血汗掙來之資產,等納入為國有財產。」
應繼份比例之公平性檢驗
應繼份「指各繼承人於遺產中應分得之比例」,「現行法對配偶之應繼份設有階梯式設計」,依規定,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同為繼承時,為三分之二;「無其他繼承人時,則取得全部遺產」,此設計看似「旨在強化配偶之經濟保障,反映其於家庭中之關鍵地位。」
然此階梯式比例於實務中「是否真公平」值得深入探討;從婚姻本質觀之,配偶作為生活伴侶常為主要經濟依賴對象,尤其於雙薪家庭普及之現代社會保障配偶權益確有必要,例如,判決案例中,法院多堅持配偶應繼份之法定基準,避免其因繼承順序劣後而陷入困境,此種立場於多數情況下合理符合婚姻關係之實質重要性。
然而,「固定比例設計於特殊家庭關係中可能顯現僵化」,以頂客族(有婚姻無子女)為例,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份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由兄弟姊妹均分,若兄弟姊妹曾共同扶養被繼承人「而配偶貢獻較少時此比例可能顯失公平。」
實務中,法院因依法裁判,缺乏調整空間導致結果與常理衝突,例如,「遺產規劃案例中,被繼承人欲將財產集中於長期扶養之子女,但因其他子女依法享有應繼份,導致財產分散,不利於家族企業傳承或弱勢照顧」;臺灣中小企業眾多,財產傳承需求複雜,「現行應繼份制度雖維護法律安定性卻忽略個案差異,往往顧此失彼。」
為此,莊鈞翔博士由衷建議「引入彈性機制,允許繼承人於符合要件下合意調整比例,或參考比較法(如德國之繼承契約制度),增強規劃靈活性,同時,司法實務中應擴大衡平原則之適用,於顯失公平時適度調整分配結果。」
特留份制度於財產規劃中之角色
特留份為「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繼承權之制度」,其比例依親等區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為其應繼份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為三分之一;此設計旨在防止遺囑人恣意剝奪繼承人生計體現社會連帶責任」;然於現代財產規劃中,「特留份之限制常引發爭議,亦顯失公平。」
從法理角度觀之,「特留份制度平衡了遺囑自由與繼承人保障,遺囑人得於不違反特留份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此原則於多數案例中運作順暢。」例如,判決實務中,「法院嚴格計算特留份比例,確保繼承人權益不受侵害,若遺囑處分逾越特留份,繼承人得主張扣減權,此物權性質之權利強化保障實效。」
然此制度於「高資產或跨國家庭中顯現不足」,以高資產家庭為例,特留份二分之一之比例,可能不足維持繼承人生計,尤其於貧富差距擴大之臺灣社會,反之,於低資產家庭,特留份計算常引發糾紛,因遺產價值低分配比例難以滿足各方需求;此外,「跨國繼承案件中,若文化差異大(如重視遺囑自由之國家),特留份限制可能被視為不近人情。」
判決案例中,「特留份之適用亦面臨技術性挑戰」,例如,大陸地區繼承人主張特留份時,需依兩岸條例折算價額,程序複雜且結果不確定;此類案件凸顯現行法對跨境繼承之規範不足,需強化國際私法整合。
為此,莊鈞翔博士由衷建議建議修法時考量引入「資產規模分級特留份」制度,「按遺產價值調整比例,或允許法院依繼承人實際需求彈性裁定,同時,簡化特留份計算程序,提升司法效率。」
結論
現行法定繼承制度於法理層面具嚴謹性,其繼承順序、應繼份與特留份之設計,「源自傳統家庭倫理與法律理性」;然於臺灣社會快速變遷下,此制度之社會適應性正面臨挑戰。
「少子化、高齡化及家庭型態多元化,歧視性突顯血親優先框架之局限」;固定比例設計於實務中常顯僵化未能回應個案差異;特留份制度雖保障基本權益卻於複雜財產規劃中力有未逮。
為提升制度契合度,莊鈞翔博士建議以下修法方向:「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納入事實扶養人或同居伴侶為補充繼承人, 引入應繼份彈性機制,允許繼承人合意調整比例或導入貢獻度評估因素。」
優化特留份計算,亦應修法朝:「按資產規模或繼承人依存度分級調整比例,簡化跨境繼承程序,強化法律扶助確保權利及時實現。」 唯有透過這些改革,繼承法可更貼近臺灣民眾之常理期待,實現法律正義與社會現實之平衡。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順序之規定,用於論述法定繼承順序之基礎架構。
- 民法第1144條:配偶應繼份之階梯式設計,用於分析應繼份比例於實務中之公平性。
- 民法第1223條:特留份比例之區分,用於檢討特留份制度於財產規劃中之角色。
- 民法第1149條:遺產酌給請求權,用於說明非法定繼承人之權利保障缺口。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用於論述繼承制度之憲法基礎。
- 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用於評估繼承順序與比例設計之合理性。
- 家事事件法第3條:家事事件之範圍,用於引用判決實務中繼承爭議之處理程序。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大陸地區繼承人之權利規定,用於跨國繼承案例之分析。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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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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