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買房小心得繳贈與稅!父匯5,600萬幫子買房 慘補195萬
【M傳媒/分析報導】
父母出錢幫子女買房,小心被國稅局盯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
真實案例:父匯款5,600萬幫子買房 補稅195萬
國稅局舉例,未成年人小明於2025年間購買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5,600萬元,但與小明的資力顯不相當。經國稅局追查發現,小明購買該不動產的資金,是由父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
由於父親以自己的資金無償替小明購置財產,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的規定,國稅局通知小明父親應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名父親在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國稅局核定後,小明2025年度應納贈與稅額為195萬餘元。
關鍵規定:出錢幫別人買房 視同贈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的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果購置的財產是不動產,土地部分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部分則以評定標準價格作為贈與金額。
值得注意的是,贈與金額的計算,不是用契約總價,而是用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小明的案例來說,契約總價5,600萬元,但贈與總額僅以2,200萬元計算,兩者差距甚大。這是因為贈與稅的計算基礎是公告現值,而非市價。
未申報後果:補稅加罰2倍以下
臺北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的「以贈與論」課稅要件,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若接獲國稅局通知,也應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
若未依規定申報,除了會被補徵贈與稅外,還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
M編觀察:父母幫買房 三種情況都要注意
這則案例點出一個常見的迷思:很多人以為「錢是我賺的,我愛怎麼花就怎麼花」,但當你把錢無償給別人買房,國稅局就會認定這是贈與。
第一,直接匯款給賣方:像小明父親這樣,直接把錢匯到賣方帳戶,金流清楚,國稅局一查就中。
第二,匯款給子女再買房:如果錢先匯給子女,再由子女去買房,一樣是贈與。國稅局會追查資金流向,確認錢是誰出的。
第三,幫子女還房貸:這也屬於「以贈與論」。過去就有案例是父親拿800萬元定存幫兒子還房貸,遭補徵55.6萬元贈與稅。
M編提醒:
父母想幫子女買房,最合法的方式是每年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逐年分批贈與。如果金額較大,可以考慮借款(要有借據、還款紀錄),或共同持有(按出資比例登記)。千萬不要以為「錢直接匯過去」就沒事,國稅局查金流的能力,比你想像的更強。
關鍵字: 贈與稅、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幫子女買房、匯款買房、贈與稅免稅額、244萬、補稅、罰鍰、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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