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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貸令】:法律效益與憲法適用之綜合評析

【限貸令】:法律效益與憲法適用之綜合評析
焦點 立法與施行大相逕庭之限貸令出台,該政策建立在不合邏輯的前提與偏誤認識上,結果壓縮民間融資亦使經濟成長蒙塵,行政授權逾越立法界限,程序正當性備受質疑,應以科學數據佐證重新檢視法源依據,公開審議機制為基礎重塑監管體系,回歸法治精神以重建市場信心與永續發展之願景。

【限貸令:法律效益與憲法適用之綜合評析】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以法學視角,說明台灣原有投資、創業與納稅秩序井然民眾安居樂業,然而,因著政黨更迭及好勝心驅使所引發裙帶運作,導致立法與施行大相逕庭之限貸令出台,該政策建立在不合邏輯的前提與偏誤認識上,結果壓縮民間融資亦使經濟成長蒙塵;行政授權逾越立法界限,程序正當性備受質疑,並呼籲應以科學數據佐證重新檢視法源依據,公開審議機制為基礎重塑監管體系,回歸法治精神以重建市場信心與永續發展之願景。

 

一、限貸令措施本質與法制框架

       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28條及《銀行法》第72條之2授權,於2024年9月20日頒布第七波限貸令,核心措施包含:

(一)全面取消寬限期:適用於名下已有房屋者之自用住宅貸款。

(二)分級調降貸款成數:第二戶購屋貸款上限由60%降至50%,第三戶以上降至30%。

(三)法人貸款統一限制:公營事業及企業法人購宅貸款成數一律設定為30%。

        此等措施實質限制金融機構授信自由與民眾財產處分權,需依2025年現行法制檢驗其合憲性與合法性。

 

二、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實質衝突

(一)以法理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明定: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闡釋:「財產權保障包含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權能。」限貸令已產生三重實質侵害:

1、處分權壓縮:強制降低貸款成數,剝奪民眾透過擔保品獲取資金之能力,例如市價1,000萬元之第三戶房產,融資額度從600萬驟降至300萬。

2、生存權連動損害:換屋需求者因成數不足被迫放棄居住條件改善,抵觸憲法生存權保障核心。

3、職業自由間接限制:房仲與建商從業人員生計受政策波動衝擊,違反工作權保障精神。

(二)比例原則檢驗依釋字第585號解釋三階檢驗基準:

1、適當性欠缺:未區分投機客與自住需求,對首購族與多戶持有者採取相同限制。

2、必要性不足:可採囤房稅率差別化等精準工具替代,無須全面限制融資權。

3、利益失衡:民眾承受信用破產風險遠超抑制房價政策效益。

就法理而論限貸令對非投機族群造成過度負擔,已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意旨。

 

三、民法第71條契約自由之根本牴觸

(一)法律行為無效要件《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此條文構成契約自由之防線。限貸令產生兩大衝突點:

1、既存契約溯及失效:行政命令取消原訂寬限期,導致簽約時合意條款被迫變更,例如銀行已核准之寬限期貸款案,借款人還款計畫遭強制中斷。

2、擔保品價值利用率剝奪:房屋擔保融資受《民法》第860條抵押權保障,限貸令架空白抵押權設定精神,實質降低財產經濟效用。

(二)銀行責任矛盾金融機構面臨雙重困境:

1、若遵守限貸令回溯變更條款,可能違反《民法》第544條善管義務。

2、若維持原契約則抵觸行政命令。

       如此荒腔走板的法條建構及法規解釋,懂法律之人見如此矛盾的法條,難免覺得這不是基於訂法規策略時,極度缺乏明朗之邏輯思緒以及政策毫未顧及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亦突顯若當時不是基於好勝心驅使須臾成事,反之就能合理歸納為該上位者與該位之職涯發展方向的確存在一定差異,否則怎麼可能無法完全發揮其潛能 ?


四、行政授權之逾越與程序正當性缺陷

(一)授權明確性爭議:

1、《中央銀行法》第28條僅授權:「必要時得對銀行辦理特定業務採取管制措施。」限貸令細分戶別成數(如第二戶50%、第三戶30%)顯已逾越「必要時」授權密度。

2、 《銀行法》第72條之2規範重點為「總量控制」(不動產放款不得逾存款30%):未授權個別成數限制,政策擴張解釋抵觸釋字第443號解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二)程序正當性瑕疵:

1、預告機制缺漏: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辦理預告徵詢,剝奪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權。

2、影響評估未公開:未提供政策衝擊量化報告,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主動公開義務。

3、決策透明度不足:欠缺可檢視之會議紀錄,牴觸釋字第613號解釋要求之程序理性。


五、銀行法體系之專業機制逆反

(一)風險控管本質遭架空《銀行法》第45條,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自主風險評估機制,包含:

1、裁量性貸款成數規範(LTV):依擔保品價值動態調整。

2、負債所得比評估(DTI):按借款人償債能力個案審查。

     限貸令以「固定成數上限」取代「專業裁量」,非常明顯違背銀行自主管理精神。

(二)誠信原則實質違反《銀行法》第79條明定:

      「銀行辦理業務應秉持誠信原則。」政策強制銀行變更已生效契約條款(如取消寬限期),導致「金融機構對借款人違反履約承諾衍生雙重違約風險鏈」;等同種下未來禍國殃民的因。


六、法律救濟途徑與制度調整建議

(一)權利救濟管道

1、釋憲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聲請解釋限貸令違憲性。

2、行政訴訟:提撤銷訴訟主張命令逾越授權範圍,《行政訴訟法》第4條。

3. 國會監督:要求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條啟動專案調查。

(二)法制調整方案

1、授權密度明確化:修正《中央銀行法》第28條,明定管制措施之對象、條件及期限。

2、分級管制機制:按持有戶數、地區房價漲幅設定差異化成數,避免一體適用。

3、過渡保障條款:增訂「既存契約豁免條款」與不可抗力免責機制。

4、人權影響評估:成立金融人權委員會,落實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權利保障要求。
 

七、綜合結論

      就分析判斷下,限貸令存有三重法制悖論:

(一)目的與手段失衡:對非投機族群過度限制,的確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二)法律位階錯亂:以行政命令架空法律保留原則。

(三)專業機制逆反:取代銀行風險評估本質,衍生系統性風險。

       莊鈞翔博士以期許重見國泰民安、風調雨順、經濟榮景的台灣,且金融監理應回歸《銀行法》第45條裁量性規範本質,現行《限貸令》因規範密度過高且程序保障不足,更展現在救濟機制缺漏,已滿足實質惡法之形塑要件。

        政府須透過精準分級與過渡保障重建法制平衡,方能兼顧金融穩定與人民權利保障,唯有放下貪嗔癡、將心比心真正站在人民的立場,透過立法授權明確化將程序正當性補強、分級管制機制導入,始能化解當前法制衝突實踐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核心價值。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
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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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士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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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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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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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理念致力於: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促進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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