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借名買房、104年打贏官司拿回來,現在想賣掉,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M傳媒/綜合報導】
借名登記在台灣房地產市場不是新鮮事,但當房子要賣的時候,稅務問題往往比想像中複雜得多。近期有不少民眾反映,早年因故將房子登記在朋友名下,後來打官司勝訴取回產權,現在想脫手,卻卡在一個關鍵問題上:這筆交易到底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新制?
更令人困擾的是,連國稅局都無法直接給出答案。
關鍵爭議:持有期間從哪天開始算?
房地合一稅是在2016年1月1日上路的。簡單來說,如果房子是在這天「之後」取得的,賣掉時就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如果是「之前」取得的,就適用舊制(房屋課財產交易所得稅、土地免稅)。
問題是:借名登記的房子,104年打官司勝訴判決移轉回來,持有期間到底要從90年算,還是從104年算?
這是整個問題的核心爭議,也是國稅局無法直接回答的原因。
三種可能,三種結果
目前稅務實務上,對於借名登記案件的「取得日」認定,存在三種不同的解讀方式:
第一種:從90年原始購入日起算
借名登記的實質所有權人從頭到尾都是出資者,只是借用他人名義登記。104年的法院判決只是「確認」並「回復」原有的所有權狀態,並非「新取得」一筆財產。如果採這種觀點,持有期間從90年起算,因為遠在105年之前,適用舊制,稅負相對較低。
第二種:從104年判決移轉登記日起算
另一種觀點認為,所有權的認定仍以登記為準,既然房子是在104年才移轉回自己名下,就應以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若移轉登記日在105年之後,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持有期間從104年起算。
第三種:從90年取得日起算,但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可以將「借名登記期間」與「返還後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說,雖然房子在104年才正式登記回來,但持有期間可以從90年開始算。這種情況下,若合併後持有超過10年,適用15%最低稅率。
為什麼國稅局說「不確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回應類似問題時曾表示,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房屋、土地的交易日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對於借名登記這種特殊情況,並沒有統一的解釋令函,必須由納稅人檢附具體事證,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認定。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也指出,早年借名登記案件的金流往往難以舉證,若無法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返還產權後短期出售,可能面臨最高45%的房地合一稅。
專家建議:備妥三類文件再去找國稅局
由於此類案件須由國稅局個案認定,建議在前往洽詢前,先準備好以下文件:
-
民事確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證明法院已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您是實質所有權人。
-
購屋出資證明:匯款紀錄、支票影本等,證明錢是您出的。
-
歷年稅費繳納證明:房屋稅、地價稅繳納紀錄,佐證您一直是實際負擔稅費的所有權人。
強烈建議在正式出售前,先向國稅局申請「取得日」的認定,確認清楚再出手,以免賣掉房子後才發現要繳上百萬的稅金,到時候後悔也來不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