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屋重購退稅懶人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規則差很大!2年期限、退稅公式、5年列管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 知識+
換屋族出售舊屋、再買新屋,只要符合自住與重購條件,確實有機會拿回部分甚至全部已繳稅款。不過,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是兩套完全不同的制度,從所有權人、價格計算、申請期限到5年列管規定都有差異。
阿明重新依《所得稅法》、《土地稅法》及財政部最新規定整理,換屋前先掌握以下重點。
1|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大換小也能按比例退
出售屬於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自住房地,無論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新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時間相差在2年內,符合自住條件即可申請重購退稅或扣抵。
主要條件包括:
- 新、舊房地須具有自住事實。
-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在新、舊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
- 舊房地出售前1年內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配偶一方出售舊屋,再由另一方名義重購,也可以適用。
需要特別區分的是,房屋土地所有權並不是「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三者都可以任意互換」。財政部明確承認夫妻間一方出售、另一方重購可以適用;未成年子女主要是自住設籍與居住認定的一部分。
房地合一退稅公式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不只適用「小屋換大屋」。
重購價額大於或等於出售價額:可退已繳稅額全數。
重購價額低於出售價額: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例退稅。
例如出售舊房地1,500萬元,已繳房地合一稅30萬元,2年內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房地:
30萬元 × 1,200萬元 ÷ 1,500萬元=24萬元
符合其他條件時,可退24萬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曾以相同數字說明「大屋換小屋」仍可按比例退稅。
2|先賣後買申請期限5年 先買後賣直接申報扣抵
房地合一重購的「2年」與「5年」是不同概念。
2年是新舊房地完成交易的時間限制。
先賣後買者,須在出售舊房地完成移轉登記後2年內完成重購;重購完成後,可自新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提出退稅申請。
先買後賣者,則是在2年內出售舊房地,並於申報舊房地的房地合一稅時直接計算重購扣抵稅額。
購買預售屋時,單純簽訂預售契約尚未取得成屋所有權。作為重購自住房地時,2年期間原則上應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判斷,而不是預售屋簽約日期。
3|房地合一退稅後列管5年 出租、營業、出售都可能被追稅
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核准後,新房地還有5年列管期。
重購房地在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未設戶籍及居住、出租、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可以追繳原先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因此,重購退稅並不是拿到退稅款後就結束,未來5年仍須維持自住。
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前後地主必須同一人
土地增值稅則是另一套規則。
依《土地稅法》第35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購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買後賣相差2年內,符合條件即可申請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
其中最重要的是:
原出售土地與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
因此,先生名下土地出售,再以太太名義購買新土地,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原則上不能適用。
不過,土地上房屋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須符合設籍、自住等條件。
另外,新購土地還有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3公畝以下,也就是300平方公尺
- 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下,也就是700平方公尺
出售的舊土地則沒有這項重購面積上限。
5|土地增值稅「大換小」不一定完全不能退
原本常見的說法是「新土地公告現值低於舊土地,就完全不能退」,這並不正確。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不是單純比較兩間房子的市價,也不是只看新土地是否比舊土地貴,而是依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及已繳土地增值稅計算。
財政部公布的公式為:
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可退稅空間A
只要A大於0,就可能退稅。
A大於或等於已繳土地增值稅,可全額退還;A低於已繳稅額,則退還A的金額。
例如舊土地申報移轉現值450萬元、已繳土增稅50萬元,新土地申報移轉現值430萬元:
430萬元-(450萬元-50萬元)=30萬元
即使新購土地價額低於舊土地,仍可能退回30萬元,而不是完全沒有重購退稅。
因此,土地增值稅沒有簡單的「小換大才能退、大換小一定不能退」公式。
6|土地增值稅還有出售前1年與戶籍條件
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舊土地前1年內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出售及重購土地上的房屋,也須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包括房屋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依法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採先買後賣,重購新土地時,原有待出售土地就必須已經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不能買完新屋後才臨時把舊屋改成自住。
7|土地增值稅退稅請求權10年 重購土地同樣列管5年
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條件者,退稅請求權時效目前為10年。
但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也有5年列管期。
5年內原則上不得:
- 再出售或贈與,包括夫妻贈與
- 出租
- 供營業使用
- 遷出戶籍
- 改作其他非自用住宅用途
違反規定可能遭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戶籍規定存在少數例外。財政部函釋認定,因子女就學、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特殊因素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只要經查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且沒有出租或營業,可以免予追繳。因繼承或被徵收而移轉,也另有例外規定。
阿明整理|兩種重購退稅不能混著算
| 比較項目 |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
|---|---|---|
| 課稅機關 | 國稅局 | 地方稅務局 |
| 適用標的 | 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自住房地 | 自用住宅用地 |
| 新舊交易期間 | 2年內 | 2年內 |
| 前後所有權 | 夫妻間一方出售、另一方重購可適用 | 土地所有權人須同一人 |
| 大換小 | 可按比例退 | 依法定公式,仍可能部分退 |
| 先賣後買申請期限 | 重購登記次日起5年 | 請求權時效10年 |
| 新屋列管 | 5年 | 5年 |
| 出租、營業 | 可能遭追稅 | 可能遭追稅 |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重點在新舊房地價格比例與自住事實;土地增值稅則重視土地所有權人一致、土地申報移轉現值、面積及自用住宅用地資格。
換屋族在簽約前最好同時試算兩套稅制,並把移轉登記日期、戶籍、自住事實及5年列管一起排進換屋時程。
房地合一「大換小」仍可能按比例退;土地增值稅「新地比較便宜」也不代表一定退不到。兩套稅的計算基礎完全不同,不能用房屋總價直接互相比較。
賣厝阿明/房地產第三方友善知識平台發起人。本文依截至2026年8月20日《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土地稅法》第35條及財政部公開資料整理。若出售房屋屬房地合一新制以前的舊制案件,另有舊制自用住宅重購扣抵規定,條件不同;個案仍應向國稅局、地方稅務局或專業地政士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