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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凶宅就不用講?房仲聯手賣方『選擇性失憶』,消費者如何自保?

不是凶宅就不用講?房仲聯手賣方『選擇性失憶』,消費者如何自保?
M-news 不是凶宅就不用講?房仲聯手賣方『選擇性失憶』,消費者如何自保? 今年初,一位網友以920萬元買下桃園龍潭一間中古透天厝,滿懷期待地準備展開新生活,卻在交屋前意外發現—僅一牆之隔的鄰居,竟是...

不是凶宅就不用講?房仲聯手賣方『選擇性失憶』,消費者如何自保?

今年初,一位網友以920萬元買下桃園龍潭一間中古透天厝,滿懷期待地準備展開新生活,卻在交屋前意外發現—僅一牆之隔的鄰居,竟是一間殯葬公司。更令人心寒的是,從賣方、房仲到代書,整個交易鏈中的專業人士對此關鍵資訊隻字未提。

 

這不是鬼故事,而是發生在台灣不動產市場的真實案例。

賣方本身就是在地房仲,與買方委託的房仲及代書更是熟識關係。當被問及為何隱瞞如此重要的鄰房資訊時,他們或裝無知,或理直氣壯地表示「這又不是凶宅」,甚至在買方帶著律師協商時,強硬表態「一塊錢也不會賠」。這種集體沉默背後,反映的是房仲業長期存在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專業者掌握全部真相,卻選擇性地呈現片段事實。

 

在法律層面,此案觸及「心理性瑕疵」的認定邊界。

雖然我國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傳統上多適用於物理性瑕疵(如漏水、結構問題),但實務上已逐漸承認「心理性瑕疵」的概念。法院曾判決,若房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凶宅),縱使不影響物理功能,仍可能減損交易價值,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此案雖非凶宅,但殯葬業作為鄰居所帶來的心理壓力與房價影響,是否構成類似瑕疵,將是司法檢驗的重點。

 

從消費者保護角度觀察,此案更凸顯現行法規的不足。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房仲有「善盡調查」與「誠實告知」義務。而賣方身為房仲卻隱匿資訊,更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責任。值得思考的是,在資訊爆炸時代,為何購屋者仍處於如此脆弱的地位?

 

社會文化因素在此案中扮演關鍵角色。

華人社會對死亡相關行業的忌諱根深蒂固,這種集體心理必然反映在房產價值上。一般來說,與殯葬設施為鄰的住宅,成交價平均低於市場行情10-15%。這種「心理折價」不應被簡單歸類為買方個人感受,而是具有社會共識的市場機制。當專業房仲利用這種文化心理進行資訊不對稱交易時,已經逾越商業道德的紅線。

 

面對此困境,購屋者現階段可採取三步法律行動:

首先,依據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其次,若證明賣方故意隱匿,可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最後,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檢舉房仲違規。

 

此案給所有購屋者上了沉重一課:在簽約前,除了查閱實價登錄,更應實地走訪鄰里,甚至在不同時段觀察環境。

而對產業而言,是時候正視「資訊正義」—當一間房的價值不僅由磚瓦構成,更由周圍環境定義時,任何可能影響居住品質與心理感受的因素,都應該攤在陽光下。唯有如此,才能避免下一個購屋夢碎的故事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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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訪客
我有看到這篇貼文,隔壁設立禮儀辦公室的切確時間點並沒辦法確定是在購屋前或購屋後,如果在購屋前就知道,那確實可以怪罪房仲和屋主,如果在購屋之後隔壁才設立禮儀辦公室就另當別論。
2025/04/25 09:13 回覆
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