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合併住宅」新規霧煞煞?財政局一次說清楚!
近期不少民眾為了擴大居住空間,將相鄰的2-3戶住宅打通合併使用,卻對如何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充滿疑問。財政局出面釋疑,並舉例說明各種情境,幫民眾省下冤枉稅金。
關鍵原則:戶籍登記「一戶到位」即可
財政局強調,合併使用的住宅只要「其中一戶」有設立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整組合併住宅即符合自住條件。
但要注意:
合併後仍分開計算戶數
例如將2戶打通,仍算持有2戶;若3戶打通,則算3戶。
全台總戶數上限3戶
無論是否合併,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住房屋,全國最多只能有3戶適用優惠稅率。
常見情境
情境1:2戶打通(無其他房產)
在任1戶設籍 → 2戶皆可適用1.2%
總計:2戶(未超標)
情境2:3戶打通(無其他房產)
在任1戶設籍 → 3戶皆可適用1.2%
總計:3戶(剛好達標)
情境3:4戶打通
即使4戶合併使用,仍算持有4戶
只能「擇3戶」適用1.2%,剩餘1戶按非自住稅率(1.5%~3.6%)
財政局提醒:這類情況建議保留最小戶單獨計稅
情境4:2戶打通 + 他處另有1戶自住
合併住宅任1戶設籍 + 他處房屋設籍
合併住宅算2戶 + 他處1戶 = 總計3戶(全數適用1.2%)
民眾最常搞錯的3大地雷
誤以為合併後算1戶
錯!即使物理空間打通,地政登記仍分開計算。
漏掉戶籍登記
任1戶沒設籍,該戶就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忽略全國總量管制
若在台北有2戶自住,台中再合併2戶,總數4戶就超標!
財政局呼籲:今年5月房屋稅開徵前,民眾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查詢名下房屋稅率,若有疑義儘速申請更正,避免多繳冤枉稅!
案例試算
若將3戶合併(每戶稅額原1萬元),適用自住稅率後:
省稅:3戶×(1.5%-1.2%)= 每戶少繳300元 → 年省900元
別小看這筆錢,30年下來可省2.7萬元!
(諮詢專線:各縣市稅務局房屋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