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適用房屋稅自住優惠 彰化縣稅務局提醒申請期限
為配合「房屋稅2.0」新制,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近日說明,自住房屋的認定標準已調整,除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外,還須辦妥戶籍登記。不過,考量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陸港澳居民等族群的特殊情況,財政部特別放寬規定,只要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且居留地址的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擁有使用權,即使未設戶籍,仍可視同符合自住條件,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解釋,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若其居留地址的房屋無出租或營業行為,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同時全國自住房屋不超過3戶,即可申請按1.2%的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此外,若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且房屋現值低於一定金額,更可適用1%的優惠稅率。此項調整旨在保障外籍人士的租稅權益,並與本地居民享有公平的稅賦待遇。
稅務局提醒,符合資格的民眾應於每年房屋稅開徵前40天(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則須待下一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由於房屋稅2.0新制涉及多項調整,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諮詢,稅務局將提供詳細說明,協助納稅人正確申報,避免權益受損。
此次修法不僅使稅制更趨公平,也反映政府對外籍人士居住權益的重視。隨著在臺外籍人口逐年增加,此項措施有助於吸引國際人才長期居留,同時簡化稅務行政程序,減少徵納爭議。稅務局呼籲符合資格的納稅人把握申請期限,以確保自身權益,並共同促進更友善的居住稅制環境。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