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房子掛兒名下 調解筆錄少「繼承」兩字 子女險遭課高額契稅
【M傳媒/綜合報導】
新竹一名李姓工程師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了節稅規劃將房屋「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房屋歸屬發生爭議,最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沒想到,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卻因調解筆錄少了「繼承」兩個字,差點被課徵高額契稅。
借名登記埋地雷 子女差一點多繳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竹科工程師小李(化名)的父親生前出資興建一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將房屋借名登記在小李名下。2024年父親過世後,兄弟姊妹對房屋歸屬發生爭議,最後透過法院調解,約定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建物處分權。
然而,當家人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時,法院調解筆錄僅記載房屋為「兄弟姊妹公同共有」,沒有載明是因「繼承」取得,導致稅務局審查時無法確認為繼承案件,無從適用契稅免徵規定。
繼承取得免契稅 關鍵在於「證明實質所有人」
稅務局指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因「繼承」取得者非屬課徵契稅範圍,免申報契稅。
問題在於,建物如有「借名登記」情形,一旦借名人死亡,必須證明借名人才是實質所有人,才能將房屋納入遺產,由繼承人承受所有權,方有免徵契稅的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因調解筆錄內容依法不得任意補充,為協助民眾解決難題,主動發文向法院查證調解內容的形成原因。經法院回覆該公同共有關係確屬因繼承所產生後,才依法認定免徵契稅,並順利完成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稅務局提醒:法律文件務必載明「取得原因」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法院調解筆錄雖具法律效力,可作為產權移轉依據,但仍須符合稅法相關要件。
民眾若於調解程序中涉及不動產移轉,應留意調解內容是否明確載明取得原因,以免因文件記載不完整,影響免徵契稅權益。
稅務局呼籲,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若涉及繼承,法院調解筆錄等法律文件最好明確載明取得原因,否則可能影響免徵契稅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洽詢各地稅務局或撥打服務專線。
本文依據新竹市稅務局新聞稿及相關報導整理,案例人物均為化名,僅供參考。個案稅務問題請諮詢各地稅捐稽徵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