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家能裝,為何我不能?」陽台加裝外推凸窗,主管機關函文曝關鍵:規約說了算!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朋友剛在自家陽台加裝了凸窗,鄰居看了也想跟進,卻被社區其他住戶勸阻,憤而質問:「為什麼他可以,我不行?」這句在無數公寓大廈中引發糾紛的經典質問,答案就藏在政府主管機關的正式函釋中,其核心精神只有一句話:「別人違規沒事,不代表你做了也會沒事。」 一切合法與否的關鍵,不在於有沒有人先做,而在於社區的 「規約」 與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的決議。
法律白紙黑字:外牆動工,規約是最高準則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的明確函釋(如100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31724號函),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包含陽台外推凸窗所涉及的外牆範圍)屬於「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任何變更構造、設置鐵鋁窗等行為,除了必須符合《建築法》等法令,更必須優先遵守社區自身的「遊戲規則」。
這個規則就是向縣市政府完成報備有案的 《公寓大廈規約》 ,或是經合法程序通過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如果規約或會議決議中,已明訂「外牆不得增設凸窗、鐵鋁窗」或「外觀須統一」等限制條款,那麼所有住戶都必須遵守。即便先前有住戶私自施工,那屬於「既有違規」行為,不代表後續住戶可以援引為「合法前例」。
「沒事」的假象:主管機關回函的深層解讀
朋友收到的陳情回覆,看似沒有立即判定違法,實則點出了處理此類糾紛的標準程序與責任歸屬,暗藏三個重要訊息:
「檢視規約」是第一要務:主管機關不會越俎代庖替每個社區判斷。回函要求當事人「先行檢視」社區規約有無限制,這意味著舉證責任在於住戶自身。如果規約有禁止條款,那麼加裝行為從一開始就站不住腳。
管委會負有「制止」責任:函文中明確指出,若規約有禁,管理委員會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及第47條規定,對違規住戶「先行制止」。若制止不聽,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裁罰(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
「個案認定」現實:函文強調「涉個案事實認定」,這正是糾紛所在。鄰居的凸窗可能是管委會尚未察覺、尚在蒐證階段的「潛在違規」,也可能是該戶在多年前規約修訂前施作,處於模糊地帶。但這絕非一張通用的「合法許可證」。
盲目跟進三大風險:從罰款到賣房困境
若無視規約,抱持「別人能做我也能做」的心態強行施作,將面臨以下具體風險:
法律風險:經管委會制止或鄰居檢舉後,將面臨主管機關的罰鍰,且必須恢復原狀,等於工程款與拆除費雙重損失。
安全風險:未經專業結構計算的外推工程,可能影響建築物外牆結構與防水層,一旦發生滲水或安全問題,不僅需負擔巨額賠償,更涉及公共危險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資產風險:房屋外觀有未經許可的違建記錄,未來在出售時,銀行可能拒絕核貸或降低貸款成數,買方也會藉此大幅砍價,嚴重影響房產價值與流動性。
務實行動指南:想加裝凸窗的正確三步驟
因此,正確的做法絕非盲目模仿鄰居,而是遵循合法途徑:
第一步:翻出規約,仔細核對
向管理委員會索取經報備的規約全文,仔細查閱關於「外牆」、「陽台」、「附掛」、「變更構造」等相關限制條款。這是所有判斷的基礎。
第二步:正式提案,尋求共識
若規約明令禁止,則應放棄。若規約未明文禁止或語意模糊,可嘗試透過管委會,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正式提案,爭取會議決議「同意」增設凸窗,並將施工規範、樣式、顏色等統一標準明訂下來,以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的合法程序。
第三步:參考前例,但不可依賴
可了解鄰居當初施作的情況,是「默許」還是「合法通過」,作為與管委會溝通的參考。但切記,他人未受罰,不代表規定不存在。
總而言之,在公寓大廈的生活中,「從眾心理」是最大陷阱。
一紙社區規約的效力,往往大於十個鄰居的既成事實。在動工前,與其問「為什麼他可以」,不如問「我們的規約准不准」。這不僅是遵守法律,更是對自身財產價值與社區和諧負責的明智之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