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信託變稅雷!自益信託農地不算遺產農地 繼承人恐失免稅優惠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不少人為了節稅或資產規劃,會把名下土地設立信託,但你知道嗎?若是農業用地辦理「自益信託」,在委託人過世後,竟然會喪失遺產稅免稅優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新提醒,自益信託的委託人死亡時,其名下的農地已不再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繼承人就無法再主張「農業用地免列入遺產總額」的優惠規定。
這項提醒看似冷門,實際上卻與不少農地持有人息息相關。台灣不少地主在進行資產傳承或節稅時,會以信託方式管理土地財產,尤其是農地信託,被認為能「保值又安心」。但南區國稅局明確指出,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若要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一、該土地為依法認定的農業用地;
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
三、該土地為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名下所有。
關鍵就在第三點。若是土地在生前被設定為「自益信託」,也就是委託人本人同時為受益人,所有權登記就會轉移給受託人。此時,委託人雖仍享有信託利益,但名義上的土地所有權已不再屬於個人。當委託人死亡時,國稅局依法認定其遺產並不包含該信託土地,因此無法享受農地免稅的優惠。
舉例來說,假設王先生名下有一筆農地,為了讓子女繼承方便,他在生前將土地設定自益信託,由自己當受益人,銀行或律師擔任受託人。王先生過世後,該筆土地的名義所有人仍是受託人,並非王先生本人,因此在計算遺產稅時,這筆農地就不能列入「免稅農地」項目,反而會被視為一般財產計入遺產總額,可能導致遺產稅暴增。
稅務專家提醒,很多地主誤以為「信託」能自動避稅或節稅,但不同信託類型在法律上有細微差異。像「他益信託」由他人受益,若條件符合,仍有機會依規免稅;但「自益信託」則因所有權移轉、信託利益屬不同性質,就無法套用農地免稅條款。
專家建議,在進行土地信託或資產傳承前,一定要先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或律師,釐清信託設計與稅法適用範圍。若只是想保留農地作為家庭農作使用、同時兼顧繼承免稅,應考慮保留土地於本人名下,並規劃由繼承人繼續農業使用,才不會誤踩「信託變課稅」的陷阱。

